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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危险驾驶罪的辩护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26-06-17 14:58

一文讲透危险驾驶罪的辩护

北京刑辩律师网 | 王冠律师 | 2026年6月

引言

2025年某日凌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李某与朋友聚餐后自认为”酒量好、路不远”,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李某因此被刑事拘留,面临刑事追诉。一个本可避免的选择,不仅让李某失去了驾驶证、面临刑事处罚,更可能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

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唯一一个以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非结果)入罪的罪名,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以来,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案量最高的罪名之一。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长期位居全国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年发案量超过三十万件,其中醉酒驾驶类案件占绝对多数。

然而,发案量高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小。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庞大、类型多样,其在证据审查、程序适用、量刑辩护等方面蕴含着丰富的辩护机会。从”隔夜醉驾”的时间认定到”紧急送医”的违法阻却,从血液酒精含量的程序合规到”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路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文将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分析框架,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审查、有责性分析三个层面,系统解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一、罪名沿革与法律规定

(一)立法沿革

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出现,经历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发展脉络。在2011年以前,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处罚方式限于行政处罚(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然而,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已不足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正式设立危险驾驶罪。该修正案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行为入罪,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重要扩充,新增”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两种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释字〔2023〕12号,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对醉酒驾驶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量刑情节认定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是当前办理醉驾案件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法条构建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是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罪名之一。但”刑轻”不等于”无害”——一旦被定罪,不仅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如公职人员可能被开除公职、党员可能被开除党籍、特定职业资格可能被吊销等)。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三阶层第一层)

(一)行为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当其对第三项(超员超速)和第四项(违规运输危化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同样可以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属于本罪的主体范围。但随着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日益严格,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标准)醉酒行驶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首先确认涉案车辆的法律属性。

(二)实行行为——四种行为类型

危险驾驶罪的实行行为共有四种法定类型,每种类型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以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与他车相互追逐、穿插、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在道路上蛇形行驶、频繁变道超车、与其他车辆竞相追逐等。

“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在人员密集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的;造成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多次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驾驶多辆车聚众追逐竞驶的;追逐竞驶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追逐竞驶入罪需要同时满足”追逐竞驶”的行为要件和”情节恶劣”的结果要件。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超速行驶等行为,但缺乏”相互追逐”的特征(例如仅为赶时间而超速,没有与其他车辆竞驶的意图和表现),则不应当认定为追逐竞驶。

2.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中占比最高的类型,约占全部危险驾驶罪案件的95%以上。根据2023年醉驾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

醉酒驾驶入罪的核心依据是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审查:一是检测程序的合法性——采血是否符合规范(使用消毒剂是否含醇类物质、采血管是否合规、封存是否规范等);二是送检的及时性——血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应当立即送检,最长不超过三日);三是检测机构的资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四是呼气检测与血液检测的差异——当呼气检测结果接近入罪标准时,必须进行血液检测确认,不得仅凭呼气检测结果定罪。

“隔夜醉驾”问题。这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行为人在前一晚饮酒,次日早晨驾驶车辆时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超标。辩护律师可以重点论证:行为人主观上对”宿醉”状态的认知程度、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体内酒精已代谢完毕、行为发生的时间段(清晨车流量小、公共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等,以争取从轻处理或情节显著轻微认定。

3. 超员超速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

本项行为类型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针对的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该行为入罪的关键在于”严重”二字——即超员超速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超员超速比例的认定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存在计量误差或统计口径争议。

4.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本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入罪类型,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二是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危及公共安全”这一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如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随车配备防护用品等),但并未实际危及公共安全(如运输路线偏僻、危化品包装完好、未发生泄漏等),则不应认定为犯罪。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审查涉案物质是否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范围——不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构成要件结果——入罪标准

与大多数罪名不同,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即推定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不需要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即可入罪。这是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层面最显著的特征。

四种行为类型的入罪标准各不相同:

行为类型 入罪标准 备注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需综合判断行为方式、地点、次数等
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023年醉驾意见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标准
超员超速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规定时速 需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50%以上)
违规运输危化品 违反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四)因果关系

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因果关系在定罪层面的作用相对有限。但在涉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案件中,因果关系分析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例如,行为人在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此时需要审查醉酒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车辆违规变道或道路设施缺陷,而非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则不能将全部损害结果归责于醉驾行为人。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仔细审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对因果链条的影响。

三、违法性审查(三阶层第二层)

在确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后,还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的事由。

第一,紧急避险。这是危险驾驶罪违法性审查中最具实践意义的阻却事由。例如,行为人因他人突发重病急需送医,在深夜无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得已醉酒驾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在此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但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法益(生命健康权),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辩护律师在主张紧急避险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危险正在发生且紧迫——被救助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受到现实威胁;二是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其他合理替代方式(如呼叫救护车、乘坐出租车等);三是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公共安全风险)小于保护的法益(生命健康)。

第二,被害人承诺。在极少数情形下,车内乘客明确同意行为人醉酒驾车(如乘客要求醉酒的行为人开车送其回家),是否可以成立被害人承诺?从法理上看,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特定个人的利益,因此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性。但在量刑层面,乘客的同意可以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第三,法令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必要超速驾驶、消防车紧急出警中的闯红灯行为等),属于法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此类行为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必要限度内——超越必要限度的行为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有责性分析(三阶层第三层)

(一)主观故意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危险驾驶行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发生。在醉酒驾驶案件中,这一要件的认定相对简单——行为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但在”隔夜醉驾”和”误饮”情形下,主观故意的认定可能产生争议。

“误饮”型案件中,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饮用了含酒精的饮料(如误饮了含酒精的果汁、误食了含酒精的食品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缺乏”明知”的主观要素,不能认定具有犯罪故意。辩护律师应着力收集行为人”不知情”的证据,如餐饮消费记录、菜品成分说明、证人证言等。

在”隔夜醉驾”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基于过往经验合理相信体内酒精已经代谢完毕。虽然刑法理论上”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免除责任,但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确实有合理理由相信酒精已代谢(如饮酒量少、间隔时间长、中间有充足睡眠等),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醉酒驾驶经历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历史转变,经过十余年的普法宣传,”喝酒不开车”已基本成为社会共识。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危险驾驶罪中较难成立。但在某些边缘情形下,如行为人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或超标电动自行车,其是否认识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存在认识错误,可以成为有责性层面的辩护理由。

五、立案追诉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行为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2023年醉驾意见对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增加了”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路径。

行为类型 立案/追诉标准 出罪/从轻情形
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150mg/100ml且无其他情节的,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180mg/100ml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不移送起诉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超员超速运输 严重超员/超速 未达到”严重”标准的,交行政处罚
违规运输危化品 危及公共安全 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交行政处罚

根据2023年醉驾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至150mg/100ml之间,且不具有十五种从重情节(如造成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曾因醉驾被处罚等)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为醉驾案件的出罪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六、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包括:

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等。

从轻处罚情节:自首的;坦白认罪的;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的(如80-120mg/100ml);驾驶距离较短、时间较短的(如小区内挪车、短距离代驾等);主观恶性较小的(如隔夜醉驾、误饮等)。

在实务中,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的初犯,检察机关通常提出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量刑建议,并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量刑通常会酌量加重。

辩护提示:2023年醉驾意见出台后,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路径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应逐项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十五种从重情节——如无从重情节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可以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七、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一)无罪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无罪辩护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

第一,程序违法排除。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是醉驾案件最核心的证据。如果采血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使用含醇类消毒剂、采血后未及时送检、血样保管不当导致变质等),可以申请排除血液检测报告。一旦关键证据被排除,案件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

第二,”车辆”属性争议。如果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经鉴定不属于机动车标准的,行为人的”驾驶机动车”行为不成立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应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机动车属性鉴定。

第三,”道路”范围争议。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发生在”道路上”。如果行为发生在封闭小区内部道路、私人停车场、施工工地等非公共通行区域,可能不符合”道路”的法定要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案发地点的公共通行属性。

第四,情节显著轻微。根据2023年醉驾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律师应积极争取适用该出罪条款。

(二)罪轻辩护

当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罪轻辩护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争取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无从重情节的初犯,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争取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对于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被告人,可以争取适用缓刑。

争取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争取仅判处罚金而不执行拘役。

(三)程序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审查检测程序的合法性:采血时是否使用不含醇类消毒剂(推荐使用碘伏);血样是否使用抗凝管保存;血样是否在24小时内送检(最长不超过三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签名;检测报告是否附有原始图谱等。

见证人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现场执法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如见证人为辅警、协警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相关执法笔录的证据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八、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隔夜醉驾案——主观故意的认定困境

案情:王某于前日晚间在朋友聚会中饮用约半斤白酒,次日早晨七时许驾车上班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王某辩称,其前一晚饮酒后已休息了约八小时,自认为体内酒精已完全代谢,对次日早晨仍处于醉酒状态没有主观认知。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从两个层面展开辩护:第一,主观故意层面——王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体内酒精已代谢完毕(饮酒量适中、间隔时间长、有充足睡眠),缺乏”明知”的主观要素;第二,量刑层面——即使认定构成犯罪,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驾驶时间在清晨车流量小的时段、无其他从重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较低(95mg/100ml),且无从重情节,根据2023年醉驾意见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本案是2023年醉驾意见施行后典型的出罪案例。在意见出台前,类似案件多被定罪并处以拘役。新意见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下的醉驾案件在无从重情节时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处理,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应充分把握这一政策变化,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积极争取不起诉。

案例二:小区内挪车案——”道路”的认定争议

案情:赵某在小区内饮酒后,为给其他车辆让出通道,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移动约20米。后被他人举报,交警到场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赵某刑事立案。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主张,赵某驾车的地点位于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部道路,该道路仅供小区业主和访客使用,社会车辆不能自由通行,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赵某的驾驶行为发生在”非公共通行区域”,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即使认定构成犯罪,赵某的驾驶距离极短(20米)、驾驶时间极短、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发小区为封闭式管理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无罪。

律师点评: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道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封闭式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一般来说,开放式小区(社会车辆可以自由进出)的内部道路属于”道路”,而封闭式小区(有门禁、保安、社会车辆不能自由进出)的内部道路通常不被认定为”道路”。辩护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首先调查案发小区的管理性质,收集小区封闭管理的证据(门禁系统、保安值守、业主公约等)。

案例三:紧急送医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案情:刘某的妻子深夜突发急病,出现严重腹痛、呕吐症状。刘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知救护车因交通拥堵约需40分钟才能到达。刘某见妻子痛苦不堪,遂驾驶私家车送妻子前往附近医院。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刘某如实说明情况,交警协助将患者送往医院。后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经及时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主张刘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排除违法性:第一,危险正在发生且紧迫——刘某妻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现实严重威胁;第二,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刘某已尝试呼叫救护车但等候时间过长,在当时深夜时段无其他更优替代方案;第三,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刘某的驾驶距离短(约3公里)、路线偏僻、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105mg/100ml),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显著小于保护的法益(生命健康)。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紧急避险是危险驾驶罪违法性审查中最重要的出罪事由之一,但其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辩护律师在主张紧急避险时,需要充分举证:被救助人确实面临现实紧迫的生命健康危险(病历、诊断证明);行为人已尽合理努力寻求替代方案(120通话记录、周边出租车呼叫记录等);避险行为与危险程度相适应。本案中,刘某的妻子确诊为急性胰腺炎(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急症),且刘某在深夜时段确实难以找到其他交通方式,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较为充分。

九、律师建议

对公众的防范建议

危险驾驶罪是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之一,预防的关键在于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法治意识。一是”喝酒不开车”的铁律必须遵守——饮酒后至少间隔24小时再驾驶机动车,不要相信”酒量好””路不远”等侥幸心理;二是警惕”隔夜醉驾”——前一晚大量饮酒后,次日早晨体内酒精含量仍可能超标,建议使用便携式酒精检测仪自查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是注意特殊情形——即使只喝了少量啤酒或含酒精饮料,也不要冒险驾驶,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因人而异。

对涉案人员的辩护建议

如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及其家属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危险驾驶罪案件虽然法定刑较轻,但涉及血液检测、程序审查、证据排除等专业问题,需要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特别是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程序合规性问题,越早介入越容易发现和固定程序违法的证据。

积极认罪认罚。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较高、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真诚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有效的途径。认罪认罚越早,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轻。

认真审查检测程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是醉驾案件最核心的证据。当事人应仔细回忆采血过程是否存在异常(如消毒剂是否含醇、采血管是否抗凝、封存是否规范等),及时向律师提供相关信息。

注意社会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不仅面临拘役和罚金,更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公职人员可能被开除公职,党员可能被开除党籍,从事特定职业(如出租车司机、校车司机等)的人员可能被吊销从业资格。辩护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定罪的社会后果,并在量刑辩护中向法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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