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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多少金额会被立案追诉?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9-14 20:56

一句话回答: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起点是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律依据:条文与数额线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同时列举了五类典型行为方式: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百二十四条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未被修正案修改,条文文字至今未变,行为发生在哪一年就按这一文本适用。

二、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水岭是”非法占有目的”。有这个目的才是犯罪,没有就是民事纠纷。实务中判断目的,通常看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资金的实际用途(是投入经营还是挥霍、还债、逃匿)、有没有履行行为、事后有没有逃避返还。这几项靠客观证据说话,不能只听对方陈述。

第二,不要忽略”数额较大”。2万元是立案起点,但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真正关心的是:合同履行了一部分、部分款项用于经营、部分已归还,这些都要在数额认定时扣除或折抵,认定口径直接影响刑期档次。

第三,注意与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在于手段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以合同为依托;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自己在本单位的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方向就转向职务侵占罪;如果是普通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合同这一形式,则可能落到诈骗罪。罪名不同,立案数额线和量刑档次都不同。

第四,民营企业家的经营不规范行为不当然等于犯罪。有履行意愿、有实际经营、只是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原则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宜简单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三、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示意情景: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丙,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收取货物后,将货物低价转卖套现,款项未用于生产和履行合同,人也失联。侦查机关查明其在签约时已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且转卖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涉案数额在一个月内陆续归还了一部分,法院在量刑时对已归还部分作了扣除。与之相反的另一种情形:丁的公司因下游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付款,但合同真实、货物已投入生产、丁一直在沟通还款并提供了还款计划,这类情形按民事违约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例)。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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