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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作者: admin 分类: 渎职罪 发布时间: 2026-01-04 08:25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了枉法仲裁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寓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枉法仲裁罪的定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判断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描述的客观与主观要素。

1. 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这包括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商事仲裁)以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仲裁职责的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复议人员或民间调解人员。
  • 行为方式: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表现为:
    • 违背事实:故意采信虚假证据、隐匿关键证据、曲解事实认定等。
    • 违背法律: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裁决结果严重偏离法律应有的指引。
  • 行为程度: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指: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枉法仲裁;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2. 主观构成要件

  • 罪过形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仲裁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并且希望或放任枉法裁决结果的发生。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在仲裁活动中的身份职责,认识到所依据的事实虚假或法律适用错误。
  • 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枉法裁决”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违法性

违法性阶层旨在判断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且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1. 法益侵害
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仲裁制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同时也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仲裁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其公正性是法律秩序和社会信用的基石。

2. 违法阻却事由
原则上,符合前述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但在极特殊情况下,需考虑是否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例如:

  • 紧急避险:在极其罕见的冲突情形下,为保护更大法益(如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而不得已作出的偏离性裁决,但此情形在仲裁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成立。
  • 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仲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但“枉法”部分已超出正当业务行为的范围,故通常不构成违法阻却。

(三)有责性

有责性阶层旨在判断能否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1. 责任能力
行为人须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仲裁员在仲裁时因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则可能阻却责任。

2.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本罪是故意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明知”是枉法)。如果行为人因对法律、事实产生极其合理且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导致其确实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枉法性,则可能因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但在专业仲裁活动中,这种情形极为罕见。

3.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在仲裁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受到不可抗拒的身体强制或严重的精神胁迫(如生命威胁),以致其不得不作出枉法裁决,则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减免责任。但基于上级指示、人情压力或经济利益诱惑等,通常不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结论:三阶层理论下的罪责认定

通过三阶层理论的系统检验,对枉法仲裁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下逻辑链条:

  1. 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首先确认行为人是否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其是否在仲裁活动中故意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2. 违法性判断:该行为侵害了仲裁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3. 有责性判断: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通常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期待其依法公正仲裁,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与理论的互动

在实践中,认定本罪需特别注意:

  • “枉法”的认定:需与仲裁员的正常自由裁量权、法律见解分歧或一般性工作失误严格区分。刑法惩罚的是故意滥用仲裁权的行为。
  • “情节严重”的把握:需结合司法解释和判例,从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行为频率、动机是否恶劣(如是否受贿)等多方面综合衡量。
  • 此罪与彼罪:如行为人同时收受贿赂,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枉法仲裁罪,需根据案情判断是否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罚。

二、枉法仲裁罪的量刑

(一)量刑起点:确定法定刑幅度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量刑的第一步是确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锁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1. “情节严重”档(三年以下或拘役):这是入罪的基本门槛,通常对应于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初始情形。例如:
    • 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具体标准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在数十万元以上);
    • 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
    • 多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 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但未达到受贿罪更重处罚标准。
  2. “情节特别严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是在“情节严重”基础上的升格。常见情形包括:
    • 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如数百万元以上);
    • 导致公司、企业破产或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造成极其恶劣的国际或国内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
    • 长期、多次枉法仲裁,形成“窝案”或“串案”;
    • 勾结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仲裁,严重破坏司法秩序。

(二)量刑调节: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刑罚增减

在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需根据以下量刑情节进行精细化调节。

(一)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动机卑劣:如报复陷害、徇私舞弊;或为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转移资产。
  2. 犯罪手段恶劣:主动索贿、威胁利诱证人、系统性伪造证据等。
  3. 危害后果严重:除经济损失外,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自杀或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衍生后果。
  4. 主体身份与职责违背程度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负责人作案,其违背的忠实勤勉义务更重。
  5. 索贿:相比收受贿赂,索贿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6. 前科劣迹:曾有违法违纪记录,或本次犯罪属屡教不改。

(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
  3. 坦白:虽非自首,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5. 部分挽回损失或减少损害:在案发前或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或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扩大。
  6. 初犯、偶犯:无前科,且犯罪系因一时糊涂或受外界压力。
  7. 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本罪为行为犯,但若因意志外原因未能作出最终裁决(未遂),或自动放弃并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中止),应大幅从宽。

(三)特殊情节考量:罪数问题
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受贿罪,则涉及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注意:该条款虽规定在徇私枉法罪等条款后,但法理上对同类渎职犯罪具有参照意义)的精神,“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包括枉法仲裁),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属于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处理原则。在量刑时,需比较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具体量刑幅度,择一重罪论处,但将另一罪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宣告刑的确定:综合权衡与法官裁量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法官需在法定刑幅度内,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部分法院会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进行量化计算),综合权衡所有情节,最终确定宣告刑。

示例性量刑思路:

某仲裁员甲,收受一方当事人贿赂30万元,故意采信伪证,作出枉法裁决,导致对方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引发媒体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 确定幅度:经济损失巨大且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
  2. 从重情节:① 具有受贿情节(数额巨大);② 手段恶劣(故意采信伪证);③ 后果严重(200万损失+恶劣影响)。
  3. 从轻情节:案发后坦白,并主动退缴了30万元受贿款。
  4. 罪数处理:同时触犯枉法仲裁罪(情节特别严重)和受贿罪(数额巨大,通常处3-10年)。比较两罪,在本案中刑罚幅度相当,但需具体计算。若按受贿罪处罚可能更重,则可能以受贿罪定罪,但将枉法仲裁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5. 综合裁量:即使从一重罪以受贿罪论处,其枉法行为也体现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坦白、退赃等情节,最终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6-8年之间(并处罚金)。若单独以枉法仲裁罪论处,在3-7年幅度内,综合考虑从重从轻情节,宣告刑也可能在5-6年左右。

四、附加刑与职业禁止

  1. 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构成受贿罪,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使单处枉法仲裁罪,司法实践中也常根据犯罪情况并处罚金。
  2. 职业禁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法院可以视情况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仲裁及相关法律职业。这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是预防再犯的重要措施。

总结而言,对枉法仲裁罪的量刑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第一步定幅度(情节严重/特别严重) → 第二步调轻重(各类从重、从轻情节) → 第三步决罪数(是否与受贿罪竞合) → 第四步定宣告刑(综合裁量) → 第五步考虑附加刑与职业禁止
整个过程旨在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既惩罚犯罪、修复受损的法秩序,也给予行为人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公正处罚。

三、典型案例

江门某有限公司、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7民特14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傍,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锋,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联益,广东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甲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并责令江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仲裁;2.本案申请费用由某甲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与某甲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江仲裁3号仲裁裁决,并于2024年7月17日送达给某公司。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公平正义,仲裁员枉法裁判,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某公司为申请人,以某甲某为被申请人,依双方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L2019-01的《新会某某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3年12月29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某公司仲裁请求:裁决某甲某向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852047.31元、公摊水费20970.77元和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1月暂计至2023年12月为811037.97元,2024年1月起以欠付物业管理费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至欠付的物业管理费足额清偿之日止);裁决某甲某向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某甲某承担。仲裁期间,某公司提交《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撤回第1项仲裁请求中关于支付公摊水费20970.77元的仲裁请求。同时,某公司明确第1项仲裁请求中2024年1月起的违约金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计算基数为3852047.31元。2024年7月15日,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江仲裁3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用62918元,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已预交63107元,冲抵上述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后,剩余部分189元将由仲裁委退还给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某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六种情形是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仲裁案件实体处理问题并非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某公司本案所述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判的具体事由实际上系对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的异议,超出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已交纳),由申请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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