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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能否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条件、次数与费用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刑辩理论 发布时间: 2026-09-15 14:35

先说结论:可以申请,但“申请”不等于“启动”。刑事法律给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是申请权,是否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决定。伤情鉴定又比其他鉴定更敏感——它直接决定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也就直接决定够不够罪、判几年。所以申请伤情重新鉴定这件事,规则清楚、时点清楚、理由清楚,才有意义。下面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讲,再回答“谁批准、几次为限、多长时间内提、费用谁承担、申请书怎么写”这几个最常被问到的问题。

一、三个阶段,依据和门槛完全不同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不是一份申请书走遍全案。三个阶段对应三套规则:

阶段 向谁提出 主要依据 决定方式
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等)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 侦查机关决定,实务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0条、第221条、第334条 检察人员审查鉴定意见,必要时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庭)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273条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二、侦查阶段:刑诉法第148条,申请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

这一条要读出三层意思。

第一层,申请主体在侦查阶段只有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在侦查阶段没有独立的申请权,只能通过当事人本人提出,或者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依法提出。

第二层,法律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这意味着是否启动,决定权在侦查机关。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对四类情形作了更严格的表述——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出现这些情形的,经批准应当重新鉴定。换言之:理由落在四类情形里,是“应当”;只有笼统的“我觉得鉴定高了/低了”,就是“可以”。

第三层,前置权利是“告知”。侦查机关应当把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这是法定义务。没有依法送达、没有告知,异议和申请权就无从行使——这种遗漏本身就是程序违法,是后续申请重新鉴定、甚至排除该鉴定意见的切入点。

如果侦查机关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没有给出说明,怎么办?不要停在原地反复递交同类申请。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见下文规则第220条、第221条);申请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同时着手对现有鉴定意见本身找问题(检材来源、委托程序、过程方法、与病历和影像是否矛盾),因为鉴定意见一旦落入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98条列举的情形,本来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需要靠“重新鉴定”来推翻。

三、审查起诉阶段:规则最清楚,通常也是最现实的机会窗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把这件事规定得最细: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第220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221条)

另外,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334条);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404条)。

这三条里有三个实务价值很高的点:其一,申请主体扩大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都可以提出;其二,“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意味着原鉴定机构、原鉴定人不得重复出具——这一句必须写进申请书的请求事项里;其三,费用规则明确:由请求方先行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费用规则反过来告诉我们:论证重点应当放在“原鉴定程序违法”上,既提高被采纳的概率,也解决费用问题。

四、审判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庭前会议就要提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7条)

配套规则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273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说明拟证明的事项和申请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228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意味着最迟在庭前会议阶段就要正式提出,并把理由讲清楚,不要等到庭审当天临时抛出来。第238条同时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还有两条不能忽略。第99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第197条第2款还给了另一条通道: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能说服法庭的情况下,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反而更容易被认可。

程序衔接上,《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项规定,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审和死刑案件同样有通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9条规定二审审查中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450条则规定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但要对限制有清醒认识。第273条用的是“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反过来,法庭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同意。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申请次数,多重复申请、理由重复,只会稀释可信度。

五、谁批准、几次为限、多长时间内提、费用谁承担

1. 谁批准

侦查阶段,实务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人员审查后决定,必要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审判阶段由法庭决定,实践中由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准许,并宣布休庭。换句话说,申请书写给承办人,决定权在办案机关的负责人或合议庭。

2. 几次为限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上限。判断标准始终是“是否有必要”,而不是“第几次”。实务中的常态是:同一鉴定事项以重新鉴定一次为主,如果对重新鉴定意见仍有异议,需要有新的理由——例如新的病历、影像资料、鉴定程序上的新发现,或者原鉴定与重新鉴定在同一问题上存在明显矛盾。没有新理由的重复申请,通常不会被准许。

3. 多长时间内提出

法律没有统一的期限,关键在时点:侦查阶段应在收到鉴定意见告知后尽快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应在审查期限内提出,最好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前后就提,给检察院留出操作空间;审判阶段最迟应在庭前会议提出,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保持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49条),伤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期间一般要计入办案期限,这也是一线办案机关对启动重新鉴定态度审慎的现实原因之一,所以要一次把理由和材料准备充分。

4. 费用谁承担

审查起诉阶段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没有同样明确的条文,实践中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承担鉴定费用,个别案件由办案机关承担,取决于办案机关的意见和原鉴定是否存在明显问题。这提示我们:申请书中把“原鉴定程序违法”论证完整,不只是为了提高成功率。

六、伤情鉴定到底争什么:检材、影像与病历

伤情鉴定的检材主要是病历与影像资料(CT、MRI),鉴定人的判断建立在读片、病历和查体之上。所以大多数可以争下来的案子,突破口不在“结论高低”这种主观表述上,而在检材和程序上。

法释〔2021〕1号第97条要求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十项内容,其中与伤情鉴定最相关的是: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是否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第98条则明确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包括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落入这些情形,鉴定意见直接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效果比“重新鉴定”更彻底。

如果争议集中在CT、MRI等电子影像资料本身,还有一条独立的规则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26条规定,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第27条规定程序瑕疵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解释的应当排除;第28条规定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影像资料从哪里来、有没有原始载体、有没有完整性校验值、封存是否规范,都是可以要求说明的具体问题,比笼统质疑更有力。

方向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9月发布《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明确强调对伤情鉴定等技术性证据作实质审查,重点就包括鉴定意见与在案影像资料、病历材料之间是否吻合。这条思路同样可以直接用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请求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的名义提出申请,比单纯写“申请重新鉴定”更容易被受理。

另外,如果是被害人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满(例如认定为轻微伤导致不予立案),同样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申请复议,或者依照第113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七、申请书怎么写:四段结构,别只写“不服”

第一段,写清案件基本信息、现阶段的鉴定意见、收到告知的时间,确认申请时点合法。

第二段,写异议,而且是具体化的异议:检材来源与病历、扣押清单是否相符;影像资料的提取、固定、移送是否规范;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是否应当回避;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每一条尽量对应到法释〔2021〕1号第97条、第98条的具体项。切忌只写“结论不客观、量刑过重”。

第三段,写请求事项,通常有两项:请求重新鉴定;请求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建议一并写明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四段,附材料清单:病历、影像资料及载体、原鉴定文书、告知凭证等,并说明材料的来源。

八、一个常被引错的旧规定

有人仍然引用“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句话出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已经删除。查阅现行刑事诉讼法全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只出现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诊断的场合,与伤情重新鉴定无关。也就是说,今天申请伤情重新鉴定,不存在“必须去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限制,选择权回归依法取得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医临床鉴定人。引用旧法条去和办案机关沟通,只会削弱申请书的专业可信度。

九、结语

伤情重新鉴定是刑事辩护里少有的、能同时影响罪与非罪和量刑档次的程序性抓手。它的关键不在申请本身,而在三件事:用对阶段(侦查阶段留痕、审查起诉阶段主攻、庭前会议必提)、说对理由(落到检材来源、程序合法性、与在案证据矛盾这些法定审查要素上)、提对请求(另行指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同步申请鉴定人出庭)。把这三件事做扎实,申请才有效果。

王冠 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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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整理,仅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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