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盗窃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一阶层)
本阶层主要检验行为是否客观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并具有主观故意。
- 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动产、有体物及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
- 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或“平和手段”转移占有。典型行为包括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等。
- 结果与情节:根据《刑法》第264条,需达到“数额较大”(各省标准不同,如2000-3000元以上)或具有“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之一。
- 因果关系:窃取行为与财产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主观构成要件
- 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窃取他人财物,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权利人占有,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占有。
示例:甲潜入乙家偷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符合客观窃取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满足本阶层要求。
(二)违法性(第二阶层)
本阶层检验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存在正当化理由。
- 常见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当场窃取他人财物(如夺回被抢财物)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为避免重大危险而不得已窃取(如为救人偷车送医)。
- 权利人同意:财物所有者真实、有效的同意。
- 自救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为恢复权利而暂无公力救济时的临时措施(需严格限制)。
示例:甲为救重伤者偷用他人自行车送医,若符合紧急避险限度,则阻却违法性;但若事后毁弃车辆,可能超出避险必要限度。
(三)有责性(第三阶层)
本阶层检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罪过形式,并排除责任阻却事由。
- 责任能力:
- 需行为人年满16周岁(盗窃罪一般主体),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
- 特殊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仅对抢劫等严重犯罪负责,不对普通盗窃担责。
- 故意与过失:
- 盗窃罪需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责任阻却事由:
- 缺乏期待可能性:如为生存所迫盗窃少量食物(司法实践中可能酌定从宽)。
- 认识错误: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财物(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
示例:甲因饥饿难忍偷拿超市面包,虽符合前两阶层,但若情节显著轻微且系生存所迫,可能通过责任阶层排除犯罪或免予刑罚。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
若行为通过三阶层检验构成盗窃罪,则进入量刑阶段。根据《刑法》第264条及司法解释,量刑需综合以下因素:
- 基础刑档:
- 数额较大(如2000-3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如3万-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如30万-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救灾物资等。
- 从宽情节:
- 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
- 认罪认罚;
- 自首、立功;
- 未成年人、从犯、胁从犯等。
- 罪数问题:
- 盗窃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盗窃井盖)、破坏电力设备罪等,择一重罪处罚。
- 盗窃后毁坏财物或实施其他犯罪,可能数罪并罚。
三、典型案例
1、欧阳某甲等盗窃案
——植入代码远程控制手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扣费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盗窃罪 后台控制 手机增值业务 恶意扣费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欧阳某甲为扣取“老人机”机主的话费,将写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提供给熊某(另案处理),由熊某将该恶意代码写入“老人机”主板并交给生产厂商,使得大量带有恶意扣费程序的“老人机”流入市场。2021年8、9月,欧阳某甲与被告人毛某、蒋某杰商议,由毛某与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并将上述参数提供给欧阳某甲用于实施控制“老人机”发送扣费指令,从而得以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拦截扣费短信;蒋某杰负责对接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收取违法所得、制作对账单。之后,各被告人按约定比例分成。
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欧阳某甲、毛某、蒋某杰伙同丁某强、朱某庆等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均另案处理)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共计人民币3479899.47元(币种下同)。丁某强、朱某庆等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向毛某、蒋某杰转账共计2069546.69元。后毛某、蒋某杰转账结算给欧阳某甲1679086.75元。
2022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乙受被告人欧阳某甲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负责与被告人毛某对接,通过控制后台下发订购任务,其所涉盗窃犯罪金额共计2180602.21元。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3)苏041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蒋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欧阳某甲、毛某、蒋某杰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苏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通过植入代码远程控制手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扣费行为的定性。
其一,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涉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具体而言:(1)手机话费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手机话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由金钱购买所得,其经济价值能够被货币衡量,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属于他人财物。本案中,机主因手机被远程操作订购增值服务并扣费,遭受了财产损失,数额高达3479899.47元,达到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2)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欧阳某甲指使他人将带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植入手机主板,并伙同被告人毛某、蒋某杰、欧阳某乙等人,与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而后通过服务器远程操控手机,自动发送短信、屏蔽扣费提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秘密订购增值业务,扣取用户话费,从中非法获利,其取财方式具有秘密性,符合盗窃罪的手段特征。
其二,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规定:“……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欧阳某甲等人写入恶意扣费代码、远程操控他人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较而言,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盗窃罪属于重罪。因此,本案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通过植入代码等手段远程控制他人手机,秘密开通增值业务、扣取他人手机话费,非法获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所涉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85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3)苏041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2024年2月6日)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2024年4月23日)
2、检例第239号: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证据不足不捕 跟踪督促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重新立案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要旨】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并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应当跟踪了解撤案或者终止侦查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自行侦查,发现撤案或者终止侦查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重新立案、继续侦查的监督意见。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积极作用,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和检察机关的内部协同,形成监督办案合力,确保依法有效惩治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出生,货车司机。
钟某某系某物流公司聘用司机。按照物流公司与某畜牧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合同,钟某某负责驾驶物流公司车辆将畜牧公司所生产的散装饲料运送至畜牧公司协议养殖户料仓。按照正常运送要求,货车装载饲料后需由畜牧公司加装钢丝封签,运送至养殖户料仓后,由养殖户剪断钢丝封签,司机配合验证封签完整性并完成卸货。因受疫情影响,卸货过程由钟某某独立完成,但需录制剪断钢丝封签过程、卸货后货车空厢视频发送至畜牧公司建立的“卸料视频反馈”微信群。
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钟某某采取卸货时秘密截留部分饲料,提前录制虚假拆封过程、货车空厢视频等欺骗监管方式,非法占有部分饲料并转卖他人获利。
2022年2月13日,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对钟某某盗窃案立案侦查,并于2月18日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钟某某与某物流公司、某畜牧公司、养殖户等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查明,截留饲料数量未查清,可能影响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认定,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以上问题制发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指派专门检察官跟踪案件补侦情况,并先后多次以联席会方式与侦查人员就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会商,共同听取被害畜牧公司意见。补充调取部分证据材料后,因畜牧公司、各养殖户均无法说明和提供证明失窃次数、数量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长期未能查清钟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和盗窃饲料的具体数量。2023年11月24日,宁都县公安局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案件作出撤销决定。2024年1月,该畜牧公司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当,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监督申请。
调查核实。收到畜牧公司监督申请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经审查该畜牧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养殖协议、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钟某某与该物流公司形成的雇佣劳动关系,核实四方权利义务关系,查明钟某某在运输过程中仅提供劳务服务,对车厢内饲料不承担管理职责,其截留饲料行为系基于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触作案对象等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二是经向本案侦查人员了解,核实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原因,系侦查人员认为在钟某某常规多次履行运输任务、收货养殖户未对收到饲料进行称重确认的情况下,无法查清钟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三是经细致分析在案证据材料中钟某某车辆行车轨迹,发现钟某某卸载饲料后,有多次停留于疑似销赃地点的异常行为,进一步侦查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后立即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钟某某构成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同时,通过进一步调取、比对钟某某与涉嫌收赃的杨某某之间的交易记录,能够查明钟某某盗窃饲料数量和价值。
监督意见。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和在案证据材料,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钟某某有实施盗窃犯罪的重大嫌疑,相关线索具有可查性,进一步侦查后能够获取有效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当。2024年9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经侦监协作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就钟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重新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9月27日,宁都县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钟某某、杨某某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原案面临的侦查取证堵点、难点,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将侦查取证重点从查清畜牧公司、养殖户被盗饲料数量,转为查清钟某某销赃数量,完善证明钟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证据链条;二是针对公安机关未能全面调取钟某某运输记录、GPS行车轨迹问题,加强对畜牧公司、物流公司的沟通说理,完整调取钟某某入职物流公司后至案发前的运输记录、GPS行车报告等,查清钟某某卸货后异常行车轨迹;三是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钟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银行流水等交易记录,结合运输记录、异常行车轨迹等进行细致比对、发现疑似销赃交易记录;四是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指定检察官密切跟踪上述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完善证据链条。
监督结果。经密切跟踪督促、协作配合,检警机关最终查明钟某某通过秘密截留手段,盗窃饲料4.3万公斤;杨某某明知是钟某某盗窃的饲料而予以收购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11.6万余元。2025年1月14日,宁都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钟某某犯盗窃罪,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延伸履职。针对原案办理过程中,证据不足不捕后公安机关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跟踪督促意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与宁都县公安局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会商建立证据不足不捕案件持续跟进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对证据不足不捕等类型案件的每月点对点跟踪、沟通机制,以及对侦查新进展的动态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就2017年以来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进行了专项梳理,对于其中发现的长期“挂案”线索,逐案跟踪研判,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建议,有效推动长期未结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指导意义】
(一)对于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并持续跟踪案件侦办进展,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持续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检察机关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自行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不当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立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其办公室的积极作用,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和检察机关内部协同,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监督办案合力。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要依法履行监督办案职责,高质效开展审查工作,提出侦查取证、监督纠正的意见建议;负责侦监协作办公室工作的检察官要积极开展沟通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作用,确保依法有效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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