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
一文讲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
作者:王冠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引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基础性罪名之一。作为第140条的兜底性条款,当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的行为不符合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特殊构成要件时,均可适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发案率长期居高不下,涉及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电子产品等各个民生领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常见的业务类型之一。本文将从罪名沿革、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辩护策略等维度,对该罪进行全景式解析。
一、罪名沿革与法律规定
1. 立法沿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早见于1979年《刑法》第127条”假冒商标罪”,不具备独立的伪劣产品罪名。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首次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单独成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决定的内容系统整合,形成了现行第140条至第15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节,其中第140条作为一般性条款。
此后,《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虽对相邻条款(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进行了重大修改,但第140条的基本框架始终保持稳定。
2.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四种行为方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必须准确区分:
-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完整的质量监管体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既破坏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2.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售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2条,”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货值金额的计算:按照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3)多次行为的累计: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4.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破坏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观故意内容有所不同:
- 生产者:明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
- 销售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销售者”明知”的认定通常根据进货渠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产品外观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是否收到过消费者投诉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立案追诉标准
1.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对于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对于特定领域的伪劣产品行为,即使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也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四、量刑标准
本罪的量刑以销售金额为核心基准,分为四个档次:
| 销售金额 | 量刑 | 罚金/没收财产 |
|---|---|---|
| 5万元~20万元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销售金额50%~2倍罚金(可单处) |
| 20万元~50万元 | 2年~7年有期徒刑 | 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
| 50万元~200万元 | 7年~15年有期徒刑 | 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
| 200万元以上 | 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未遂犯的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处罚原则。
五、辩护要点与实务策略
1. 无罪辩护路径
(1)主观故意不清:对于销售者而言,”明知”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辩护律师可以从进货渠道正规、进价与市场价一致、有合法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没有消费者投诉记录等方面,论证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故意。特别是对于零售商、个体工商户,其鉴别能力有限,不应以专业生产者的标准要求。
(2)销售金额未达追诉标准:精确核算销售金额是本罪辩护的核心。辩护律师应当逐一核实每一笔销售记录,剔除赠与、样品、退货等不计入销售金额的部分,核对账目与实际的对应关系。如果实际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且货值金额不足十五万元,则不构成犯罪。
(3)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论证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于”以次充好”的指控,可以论证产品虽有瑕疵但不属于”次”的范畴——产品的等级分类应以国家标准或行业通行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4)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前置程序(如责令整改)、违法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属于首次违法等情节,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诉。
2. 罪轻辩护路径
(1)销售金额的核减:通过核对销售记录、银行流水、税务凭证等,将指控的销售金额降低到较低的档次。例如,从”50万~200万”档降至”20万~50万”档,量刑上限将从15年降至7年。
(2)未遂情节的认定:对于现场查获的大量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单位犯罪的认定:如果生产、销售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低于自然人犯罪的同等金额标准。
(4)从犯地位的认定:对于企业中的打工者、业务员、仓库管理员等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认罚与积极退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但需要注意,认罪认罚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因不准确的认罪导致定性错误。
3. 程序辩护路径
(1)鉴定的合法性审查:产品质量鉴定是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的资格是否合格、送检样品是否经过当事人确认、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等。如果鉴定存在程序瑕疵,应当申请排除该鉴定意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2)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查封、扣押伪劣产品的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场笔录是否完整,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等。
(3)价格认定的合法性审查: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的认定往往涉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方法是否科学、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金额的精准核算
基本案情:王某经营一家小型食品加工厂,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公安机关指控销售金额86万元。辩护律师介入后,逐一核对账目,发现其中有32万元属于退货未入账、18万元属于赠送样品、7万元属于正常损耗产品(非伪劣产品)。经过精准核算,实际销售金额为29万元,使量刑从第3档(7~15年)降至第2档(2~7年)。结合王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案例二:李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单位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以公司名义采购并销售一批不合格电子产品,销售金额230万元,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业务经理张某。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批产品系以公司名义采购、以公司账户收款、利润归公司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对公司判处罚金60万元,对李某某和张某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如按自然人犯罪,主犯刑期应在15年以上)。
七、律师建议
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王冠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第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罪涉及的鉴定意见、价格认定、销售金额核算等专业问题,非专业律师难以准确把握。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于在侦查阶段固定有利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重视行政调查阶段的应对。许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调查。在行政调查阶段,当事人应当如实配合,但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执法证件和法律文书,对涉嫌违法的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复检申请。
第三,注意证据保全。对于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销售合同等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已被查封扣押,应当及时申请复制或拍照留存。
第四,准确判断是否认罪认罚。如果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认罪认罚可以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但如果对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存在实质性争议,或者销售金额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则不宜贸然认罪,应当坚持无罪或罪轻辩护。
第五,关注合规整改。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动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争取从宽处理。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申请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程序,通过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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