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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热点关注 发布时间: 2026-08-09 08:27

经济下行叠加财政承压,民营企业家的风险清单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过去怕亏钱,现在怕坐牢。这不是危言耸听——税务稽查趋严、融资链条紧绷、政商关系敏感、内部矛盾激化,四条线上的风险同时升温,任何一条踩线,都可能把经营问题变成刑事问题。本文把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摊开讲清楚:哪些红线不能碰,依据是什么,踩线之后怎么办。

一、政策与法律给出的”双面信号”

政策面的”利好”,是明确的: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从公平竞争、法治保障等31个方面为民营经济撑腰;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把”平等保护”写进了法律。

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态度从未动摇。

执法面的”收紧”,同样明确:

财政承压之下,税收强监管持续加码,金税四期实现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数据交叉比对,过去的操作空间被大幅压缩;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行贿受贿一起查”从口号变成制度;

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经济犯罪的重刑化趋势明显。

政策鼓励创新,执法趋于从严,两者叠加,意味着民营企业家的合规容错空间正在收窄。

二、风险一:涉税——稽查升级之下,虚开没有”出罪通道”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1条逃税罪;2024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行为的认定作出重要细化。

政策背景:

金税四期上线后,”无货开票””高开低走””变名开票”无处遁形;税务稽查移交公安的通道已经成熟,涉税案件立案数明显上升。

常见场景:

1、为凑融资条件、应付客户要求,找人代开发票——一旦查实,虚开税额达到立案标准即面临刑事追诉;

2、私户收款、两套账隐匿收入——涉嫌逃税罪。逃税罪对初犯留有出罪通道: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同等机制——这是两类案件最关键的差别。

辩护要点:法释〔2024〕4号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务必在追缴期限内依法应对,切勿拖延、销毁账册。

三、风险二:融资——资金链越紧,越要远离”保本付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性认定标准。

政策背景:

经济下行期银行抽贷、断贷增多,企业资金链普遍紧绷,民间融资需求激增,集资类案件进入高发期。

常见场景:

1、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收资金——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划在”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承诺还本付息”这三条线上,三者齐备即入罪;

2、虚构项目、夸大盈利能力”圈钱”——涉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3、以虚假合同、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该罪以”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入罪条件,但实务中对”严重情节”仍有扩张解释的空间,不能心存侥幸。

辩护要点:资金用途、是否归还、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直接决定罪名定性与量刑档次。涉案后第一时间梳理资金流水,固定”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往往是翻盘的关键。

四、风险三:行贿——”一起查”不是口号,是制度

政策依据: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对行贿行为”重点查处、严肃查处”,行贿不再是”低成本、高收益”的潜规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常见场景:

1、为拿项目、过审批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2、以单位名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贿——单位行贿罪的”单位意志”认定,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3、向国企采购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送好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入刑。

辩护要点:重点审查”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被索贿””行贿数额认定”,以及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从宽情节。此类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五、风险四:内讧——经济下行期,最危险的是”自己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三万元。

政策背景:

经营困难时,股东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爆发,内部举报、股东互查成为刑事案件最常见的启动方式。

常见场景:

1、股东或高管把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职务侵占罪;

2、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亲友或用于个人投资——挪用资金罪;

3、采购、销售环节收受回扣、好处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要点:此类案件证据高度依赖资金流水、审批记录、会议纪要。企业日常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印章管理和关联交易审查制度;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是最危险的习惯。

六、企业家正在从”扩张逻辑”转向”生存逻辑”

当前不少民营企业的真实策略已经发生变化:

1、不再盲目扩大资产规模,而是优先保证现金流;

2、不再轻易进入需要政府许可和资源配置的行业;

3、减少复杂关联交易、个人代持和公私账户混用;

4、对地方招商承诺、产业补贴和政府合作保持谨慎;

5、将家庭资产、企业资产和经营责任进行更清晰的法律隔离;

6、提前整理税务、用工、融资、数据和历史股权文件;

7、避免把企业安全完全建立在某位官员、某段关系或某项口头承诺上。

这不是所谓的”企业家躺平”,而是在高度不确定环境中进行风险重估。过去的企业家追求规模、速度和杠杆;今天更重要的能力,是控制暴露、保留证据、隔离责任和保持退出能力。

七、给民营企业家的五点实务建议

1、把刑事合规纳入日常经营。合同、发票、资金往来按真实业务操作,杜绝”空转””走账”——这不是财务问题,是刑事问题。

2、融资走合法通道。不碰”公开宣传、保本付息”的红线,不虚构项目,不伪造财务报表。

3、规范政商交往。对索贿行为留存证据并及时举报。记住:2021年起,”行贿受贿一起查”已经是明确的制度安排。

4、把公司当公司。财务审批、印章管理、关联交易全部制度化,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彻底分开。

5、涉案后第一时间找律师。刑事程序不可逆。早期介入,才能在证据固定、强制措施变更、定性辩护上争取最大空间。

结语:民营经济最需要的不是鼓励,而是确定性

当前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核心矛盾之一,是国家需要民营经济提供就业、税收、创新和增长,却又没有完全解决权力扩张、地方财政压力和执法随意性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

民营企业家真正需要的,并不是不断被告知”地位重要”,而是确认三件事:

1、合法取得的财产不会因为政策变化而失去保护;

2、正常经营失败不会轻易被解释为刑事犯罪;

3、面对地方政府和强势主体时,法律仍然能够提供有效救济。

如果这三点不能形成稳定预期,再多的产业扶持、融资政策和招商承诺,也只能带来短期情绪修复。

一个经济体的活力,最终取决于人们是否愿意把财富、时间和人生投入未来。当企业家开始认为”不投资比投资安全、不做大比做大安全、不暴露财富比创造财富安全”,问题就已经不再属于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或者某一批企业,而是成为整个社会必须面对的制度性成本。

法治退步最先伤害的或许是企业家,但最后承担代价的,一定是就业、财政、创新和所有普通人的未来。

作者:王冠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咨询电话:1781310851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广场东塔F2层

本文为法律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文中政策文件与法律条文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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