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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作者: admin 分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1-04 11:19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分析整理了故意损毁文物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定罪分析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三阶层”理论分析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此阶层审查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犯罪轮廓。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本罪追究。
  2. 危害行为:实施了“损毁”行为。
    • 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如砸碎、刻画、焚烧、拆卸、污损等),也可能在特殊情形下表现为不作为(如负有特定保护职责者故意不履行义务导致文物损毁)。
    • “损毁”的内涵:不仅指物理上的彻底毁灭,还包括使其价值、功能、完整性遭受重大、不可逆的破坏,如使文物严重变形、关键部分缺失、历史艺术价值严重贬损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能基本恢复原状的,可能不构成“损毁”。
  3. 行为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特定文物。
    • 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指列入《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一、二、三级文物。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特指上述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如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遗址等)及其组成部分。损毁其附属或馆藏的未定级文物,一般不直接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 危害结果:本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文物被实际损毁的后果。仅有损毁的危险或行为,但未造成实质损害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受行政处罚)。
  5.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损毁行为与文物被损毁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损毁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上述特定文物。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是文物(如误以为是普通废弃物),则缺乏故意,不构成本罪。
    • 意志因素: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损毁结果的发生。

第二阶层:违法性

此阶层审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

如果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具备以下事由之一,则不构成犯罪:

  1. 正当防卫: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毁文物以制止不法侵害。此情形极为罕见,认定标准极其严格。
  2.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毁文物的行为。但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文物价值)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人的生命)。
  3. 法令行为:基于合法法令或有权机关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如为重大公共利益依法进行的文物抢救性拆除)。
  4. 被害人承诺:原则上不适用于本罪。因为文物属于公共文化财产,其保护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少数管理人无权承诺放弃。

小结:在故意损毁文物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一旦行为该当构成要件,通常也具备违法性。

第三阶层:有责性

此阶层审查是否能够将违法行为归责于行为人,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1.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行为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则无责任能力。
  2. 故意与过失的确认:再次确认主观心态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对文物性质发生不可避免的、合理的认识错误(如将珍贵壁画误认为是现代普通涂鸦),则可能阻却故意,不构成本罪,但可能因过失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如果刑法有规定)或其他罪名。
  3.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需要具备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长期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环境,根本不可能知道法律禁止损毁文物,可能阻却责任。但在现代社会中,此抗辩极难成立。
  4.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如果在极其异常、强大的心理压力或胁迫下(如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损毁文物),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或减轻责任。

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量刑分析

(一)法定刑结构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为本罪设置了两档刑罚,形成了清晰的量刑阶梯:

  1. 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2. 加重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的核心: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区分适用基本刑还是加重刑,是量刑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属于综合性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损毁对象的价值与等级
    • 文物等级:损毁一级文物,尤其是孤品、国宝级文物,几乎必然认定为“情节严重”。损毁二级文物,综合其他情节考量。损毁三级文物,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才可能升格。
    • 损毁程度:造成文物永久性、不可逆的灭失或核心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完全丧失。修复难度极大或即使修复也价值锐减的。
    • 损毁范围:损毁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结构、核心部分(如古建筑的主梁、石窟的主佛像),而非附属、次要部分。
  2. 犯罪动机、手段与主观恶性
    • 动机卑劣:出于报复社会、发泄私愤、制造社会影响等动机。
    • 手段特别恶劣:采用爆破、焚烧等破坏性极强的方法;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损毁;在禁止区域使用专业工具破坏。
    • 屡教不改:曾因损毁文物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再次犯罪的。
  3. 犯罪后果与社会影响
    • 社会影响:犯罪行为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和批评,损害国家文化形象,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间接损失:导致相关文物保护、研究、展览工作中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学术损失。
    • 对文物保护秩序的破坏:犯罪行为对当地乃至全国的文物安全保护秩序产生了严重冲击。
  4. 行为人的地位与职责
    • 身份特殊:文物管理、保护、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负有特定看管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违背职责实施犯罪的,其知法犯法的行为体现出更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量刑情节的具体运用

在确定了适用的刑罚档次后,需进一步运用具体量刑情节进行刑罚的“微调”。

  1. 从重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 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本罪)。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负责看护的文物(可类比此精神,体现情节恶劣)。
    •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犯罪
    • 拒不退赃、赔偿,或拒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2.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刑罚,或降至更低档次):
    • 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等。
    • 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积极赔偿与补救这是本罪极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行为人积极筹措资金、联系专家、参与修复,尽力挽回损失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 取得谅解: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文物管理单位或相关利益方的谅解。
    • 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如因重大误解,且事后极度悔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 未遂或中止:已经着手实施,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造成损毁后果(犯罪未遂),或自动有效地防止损毁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对于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对于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罚金刑的适用

  1. 并处原则:在“情节严重”的加重刑中,必须并处罚金
  2. 可选原则:在基本刑中,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
  3. 数额确定:罚金数额没有固定标准,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如文物价值、损毁程度)、行为人缴纳能力以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因素综合裁量。其目的兼具惩罚和剥夺再犯能力。

(五)量刑规范化示例

假设一个案例:行为人甲为发泄情绪,故意用锤子砸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碑上的精美浮雕,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

  1. 定性:符合故意损毁文物罪构成要件。
  2. 确定档次:损毁对象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核心部分,造成不可逆破坏,可评价为 “情节严重” ,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次。
  3. 具体量刑起点:假设法院确定该行为在“情节严重”档内的量刑起点为5年有期徒刑。
  4. 情节调节
    • 若甲系累犯(+20%调整量),无其他情节,刑期可能上调至6年左右。
    • 若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30%),并倾其所有积极赔偿、参与修复(-20%),获得管理方谅解(-10%),综合调节后,刑期可能降至3年左右,甚至考虑适用缓刑(前提是实际刑期在三年以下)。
    • 若甲在庭审中认罪认罚(-10%),可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从宽。

总结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量刑是一个动态、综合的评判过程

  1. 第一步:根据“情节严重”的认定,确定基本刑或加重刑的档次。
  2. 第二步:在选定的档次内,以犯罪事实为基准确定量刑起点。
  3. 第三步:系统考量所有法定和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对刑期进行增减调节。
  4. 第四步:确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罚金刑。
  5. 第五步:根据宣告刑,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再犯风险,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整个过程中,修复补救、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事后行为,对于平复社会关系、弥补文化遗产损失具有特殊价值,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同时,司法机关也会通过量刑向社会传递 “文物红线不可触碰,积极补救可获宽宥” 的明确信号。

三、典型案例

杨某某故意损毁文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宁0324刑初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在××县西南角牛棚附近的空地种植草料,在明知××古城址是文物保护单位,且现场有标识碑、保护栏保护的情况下,为方便自己取土填沟,私自将保护古城址西南角的土铲下来用于填沟,总共用铲车铲了三次,每次作业二至三个小时,将有沟的空地基本填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将位于××县的××址确定为第三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一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确定××县××镇××村的××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四面外延10米。经鉴定,××城址的西南城角墙体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取土损毁了××的西南角部分,严重破坏了文物本体。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宁夏回族自治区××县。2005年,XX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为第三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XX的保护范围以墙基为基点,向四面各外延5米;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XX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四面外延10米。XX周边设有围网及文物保护单位碑等。2023年5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在××县其家牛棚附近的空地种植草料,便将XX围挡的铁丝网取掉,驾驶铲车先后将XX西南墙角的土铲下来用于填平上述空地旁边的沟。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此次取土损毁了XX城址的西南角部分,严重破坏了文物本体。2023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同心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函、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一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同心县XX毁损情况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马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损毁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致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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