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何以“疑罪从无”?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用三阶层理论分析了聂树斌案为何能够在二审被宣判无罪。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德日刑法学中的经典分析工具,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理论通说采用“四要件”体系,但运用三阶层理论对聂树斌案进行回溯性分析,能更清晰地揭示原审判决在定罪逻辑上的根本缺陷,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学理据。
在原审证据和事实基础上,该案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即无法确立,根本无需进入违法性和有责性阶层的检验。再审改判无罪,实质上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无法证成的确认。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分析——根本性缺失
构成要件该当性要求,事实行为必须与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吻合,并有充分证据证明。
- 客观构成要件:
- 核心行为缺失: 指控聂树斌实施强奸、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直接证据(如精斑、毛发、指纹等物证能直接指向聂树斌)予以证明。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后来被证实与聂树斌不符(如精斑证据),或有丢失、鉴定不规范等问题。
- 证据链条断裂: 已有的间接证据(如口供、作案时间、地点等)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合、排他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达不到“唯一性”和“确定性”的标准。
- 事实推定错误: 原审依赖的主要是被告人口供,而在缺乏客观物证印证的情况下,口供的证明力极其薄弱。用“有罪供述”来反向拼凑和推定客观行为,是本末倒置,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 在客观行为无法确证的情况下,讨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强奸、杀人的主观故意,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主观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当客观行为本身存疑时,主观故意的认定便失去了事实基础。
第二阶层:违法性分析——无必要进入
违法性阶层考察的是,即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否因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具有违法性。嗯
- 逻辑前提缺失: 由于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未能确立,即“聂树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前提未被证明,那么讨论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法律逻辑上已无必要。就像一个被证明不存在的行为,自然无所谓合法或违法。
第三阶层:有责性分析——同样无必要进入
有责性阶层考察的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
- 责任评价对象缺失: 与违法性分析同理,当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无法被证实,评价行为人对此“虚无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具有罪过,便失去了对象和意义。原审中关注的“口供是否自愿”、“是否精神正常”等问题,都是在错误地跳过了第一阶层审查后,进行的后续讨论。
总结:聂树斌案再审的法理精髓
- 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再审判决的核心在于,严苛地审查了原审证据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力,并得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最彻底的贯彻——在定罪的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就因证据不足而止步。
- 凸显三阶层理论的逻辑严谨性: 该案清晰地展示了三阶层理论“层层递进、步步过滤”的严谨性。一个刑事案件,必须在第一阶层就牢固确立,才能进入后续评价。聂树斌案恰恰是在第一关就“轰然倒塌”,这使得原审的所有后续判决都成了建立在流沙之上的空中楼阁。
- 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聂树斌案的平反,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司法理念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强调证据裁判和程序正义。它告诫司法者:定罪必须从确凿地证明构成要件事实开始,任何跳过或降低第一阶层证明标准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冤错案件。
因此,运用三阶层理论分析聂树斌案,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冤错的根源在于在原审时,证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据基础严重不足且存在重大疑问。再审的无罪判决,正是从源头上纠正了这一根本性错误,是刑法基本原则和严谨犯罪构成理论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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