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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作者: admin 分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 发布时间: 2026-01-01 17:50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参考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点17813108512。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立案标准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一阶层)

本阶层审查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轮廓。

  • 1. 行为对象(客体):
  • 须为“军人”:即依法履行军事职责的现役军人,不包括退役军人、预备役人员(非执行军事任务时)或军事文职人员(若其行为非直接作战职责)。
  • 须处于“执行职务”状态:军人必须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如执勤、训练、作战、抢险等。职务行为需具有合法性,若军人滥用职权实施非法行为,则可能阻却本罪成立。
  • 2. 危害行为:
  • 行为方式:表现为“暴力”或“威胁”方法。
    • 暴力:指对军人身体实施物理力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撞击),使其不能正常执行职务。暴力程度需达到足以阻碍执行职务,但不要求造成伤害结果(若致伤重伤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威胁: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等恶害相通告,对军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无法执行职务。威胁须具有现实可能性、针对性且足以产生影响。
  • 行为指向:必须直接针对军人本人,而非其家属或无关人员;且行为目的是阻碍军人执行特定职务。
  • 3.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 本罪属行为犯,不要求实际阻碍后果发生,只要实施了足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暴力或威胁行为,即符合构成要件。
  • 行为与“阻碍执行职务”的危险状态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第二阶层)

审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并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1. 法益侵害实质: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国防利益与军事秩序,具体表现为军人职务行为的正常进行。行为必须实质上对军事勤务的顺利执行造成危险或侵害。
  • 2. 违法阻却事由的排除:需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正当防卫:若军人执行职务行为本身违法(如非法拘禁),公民以适当强度反抗,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为保护更大法益(如生命)而不得已阻碍军人执行次要职务。
  • 职务行为合法性:军人执行职务若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超越职权,阻碍行为可能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三)有责性(第三阶层)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主观罪过。

  • 1. 责任能力:行为人需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 2. 故意责任:本罪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仍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 认识因素:认识到对象是军人,且其正在执行职务。
  •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阻碍结果发生。
  • 3. 责任阻却事由:需排除:
  • 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如行为人合理相信军人行为系非法暴力执法而反抗。
  • 缺乏期待可能性:在极端胁迫下实施的行为,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减免责任。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量刑要点

在定罪基础上,量刑需综合考量:

  • 基本刑:依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 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使用武器或危险工具;聚众阻碍首要分子;造成军事任务失败或重大损失;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实施;造成军人轻伤以上后果。
  • 从宽情节:未实际影响职务完成;事后积极补救、赔偿;自首、立功;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
  • 罪数关系:若暴力行为致军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典型案例


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闯入军事禁区暴力抗拒检查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阻碍 执行职务 身体伤害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郑某梓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该军事禁区。赵某、王某向郑某超、郑某梓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二人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调转方向逃窜规避检查,致巡逻艇右舷破损。8时50分许,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推搡、拉扯王某,致使王某落入海中。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趁机跳入海中逃离现场。经诊断,王某为急性应激反应。被冲撞、剐蹭的巡逻艇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2万余元。2021年2月5日,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粤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行为人是否实际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本案中,郑某超擅自闯入军事禁区,并以暴力方式阻止正在执行巡逻警戒任务的军人登船检查,虽未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但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结合本案中郑某超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执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扰、干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人是否实际造成军人身体伤害,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8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29日)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

  • 首要目标(无罪或出罪):全力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中寻找突破口,争取不构成犯罪。
  • 核心目标(罪轻):若定罪难以避免,则聚焦于量刑情节,综合运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争取拘役、管制、缓刑或单处罚金等最轻刑罚。
  • 沟通策略:在辩护中,应始终体现对国防利益和军人尊严的尊重,将辩护重点引向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具体情节的理性分析,避免情绪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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