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抢夺罪的定罪量刑理论要点,以及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立案标准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
此阶层判断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抢夺罪的描述,属于客观、中性的判断。
- 行为主体:自然人。无需特殊身份。
- 行为:“公然夺取”。
- 客观要素:在财物持有人(占有人)在场、可察觉的情况下,趁其不备、突然发力,将财物转移至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控制之下。
-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动产,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客观处罚条件)。
- 结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夺取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和控制。
判断结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上述描述的“公然夺取”行为,且数额较大,则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例如,甲在街上趁乙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手机后逃跑,该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阶层:违法性
此阶层判断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法益侵害:抢夺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 “财产法益”(所有权/占有权) ,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
- 违法阻却事由的审查:需审查是否存在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由。对于抢夺罪,通常需要考察:
- 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夺取对方武器或财物?例如,为制止持刀行凶者而夺下其刀,不具违法性。
- 紧急避险:是否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重大危险,不得已而损害较小的财产法益?例如,为救火而夺取他人手中的水桶用于灭火。
- 被害人承诺:财物持有人是否事前真实、有效地同意行为人取走财物?如果有,则不具违法性。
- 自救行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诉诸公力救济时,是否是为恢复自己合法权利而实施的、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例如,债权人当场夺回刚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的、属于自己的特定物。
判断结论:如果行为人的抢夺行为不存在上述任何违法阻却事由,则通过违法性阶层的检验,该行为被评价为 “违法”。
第三阶层:有责性(罪责)
此阶层判断能否将违法的行为归责于行为人个人,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
- 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完全无/限制责任能力:如行为时未满16周岁(抢夺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不能辨认行为性质,则阻却或减轻责任。
- 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 认识因素:明知财物为他人占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夺”。
- 意志因素: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取回(事实认识错误),则阻却抢夺故意。
-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普通公民都能认识到抢夺是违法的,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如被长期灌输错误观念)。
- 期待可能性: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否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这是最后的“免责”阀门。
- 例如:行为人因极度饥饿、濒临死亡,为求生存而抢夺少量食物。虽然行为违法,但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或成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判断结论:如果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存在抢夺故意、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且存在期待可能性,则通过有责性检验。
二、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的核心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三步走的逻辑: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对应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67条,首先需要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案件属于哪个法定刑幅度,并在此幅度内确定一个初始的量刑点。
| 法定刑档次 | 适用条件 | 量刑起点范围(司法实践参考) |
|---|---|---|
| 第一档 | 数额较大 或 多次抢夺 | 拘役、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
| 第二档 | 数额巨大 或 有其他严重情节 |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
| 第三档 | 数额特别巨大 或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年至11年有期徒刑 |
关键概念解释:
-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由各省高院确定。例如,某省规定“数额较大”为2000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
- “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未达“数额巨大”):包括但不限于:
- 导致他人重伤、自杀。
- 抢夺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款物。
-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即“多次抢夺”)。
-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使未达“数额特别巨大”):包括但不限于:
- 导致他人死亡。
- 抢夺军用、抢险物资,数额巨大。
- 抢夺的财物来源或性质特殊,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举例:若甲抢夺财物价值为6万元(已达到该省“数额巨大”标准5万元),则直接进入第二档,量刑起点在3-4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比如定为3年6个月(42个月)。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增加刑罚量)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形成基准刑。
对于抢夺罪,常见的增加刑罚量因素包括:
- 犯罪数额远超起点:例如,抢夺“数额巨大”的起点是5万,实际金额每增加一定数额(如1万元),可增加1-3个月刑期。
- 犯罪次数:每增加一次抢夺行为(非“多次抢夺”入罪情形),可增加1-6个月刑期。
- 致人伤害后果:
-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1-3个月刑期。
-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3-12个月刑期。
- (若致人重伤,则可能已转化为抢劫罪或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续接上例:甲抢夺6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1万元。假设该地区规定每超出1万元增加2个月刑期。则:
基准刑 = 量刑起点(42个月)+ 增加刑期(2个月)= 44个月(约3年8个月)。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调节基准刑)
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 《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上下调节,得出最终拟判处的刑罚(宣告刑)。
量刑情节分为 “从重情节” 和 “从宽情节”。
| 情节类型 | 具体情节(举例) | 调节比例(参考) |
|---|---|---|
| 从重情节 | 1. 累犯:应当从重。 | 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 2. 前科劣迹:尤其是同类犯罪前科。 | 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
| 3. 犯罪对象:抢夺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 4. 在灾害、突发事件期间犯罪。 |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
| 从宽情节 | 1.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40%以上或免除 |
| 2.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 |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减少20%-50% | |
| 3.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减少30%-50% | |
| 4.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 单独评价,可作为重要从宽依据,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与坦白不重复计算) | |
| 5. 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
| 6. 被害人过错:因被害方过错引发犯罪。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 7. 达成刑事和解: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3年以下;除渎职外可能判处7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 可以大幅从宽,甚至不起诉。减少基准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50%以上或免除 |
调节方法:
- 先适用从重情节调节基准刑。
- 再适用从宽情节调节。
- 对于具有多个同向或逆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综合调节。
续接上例:
甲抢夺6万元,基准刑为44个月。
- 从重情节:甲有抢夺罪前科,增加10% → 44个月 × (1+10%) = 48.4个月。
- 从宽情节:甲到案后坦白,并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 坦白减少15%:48.4个月 × (1-15%) = 41.14个月。
- 退赔谅解减少25%:41.14个月 × (1-25%) = 30.86个月(约2年7个月)。
四、最终裁决与综合考量
法官在根据上述步骤计算出调节结果后,还需进行综合裁量:
- 审查计算结果:得出的刑期是否在法定刑幅度内(本例第二档为3-10年,即36-120个月)。30.86个月已低于该幅度下限,此时应考虑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才能低于3年。坦白通常只能“从轻”,不能“减轻”。因此,可能需要调整调节比例,或认定其坦白“避免严重后果”等,否则刑期不应低于36个月。
- 行使自由裁量权:在10%的幅度内进行微调,考虑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
- 决定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如刑期在3年以下、悔罪表现好、无再犯危险),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 附加刑:并处罚金是必须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支付能力等决定。
总结:量刑分析全流程
罪名成立(三阶层检验) → 确定法定刑档次 → 确定量刑起点 → 确定基准刑(增加刑罚量) → 调节基准刑(适用量刑情节) → 综合裁量得出宣告刑 → 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及罚金数额。
通过以上系统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抢夺罪的最终刑期,是其犯罪数额、手段、后果、事后态度及个人情况等所有因素经过精密法律计算和司法裁量的结果,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典型案例
陈小芬;王平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黔0181刑初554号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独自一人步行至清镇市时,发现被害人陈某脖子上佩戴有一条黄金吊坠项链,于是走到陈某身旁与其交谈,随即便趁其不备,伸手将陈小芬的黄金吊坠抢走,后逃离现场。王某经咨询他人后认为该黄金吊坠非某,遂将吊坠丢弃在路边。2025年8月11日经认定:被抢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062.5元。
另查明,2025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清镇市某厂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凭证等书证;2.证人姚某、李某、朱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人身检查、辨认人员及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经鉴定共计120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六十二元五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路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芳
书 记 员 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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