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肋骨骨折的轻伤与轻微伤鉴定
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肢体冲突,最终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与被害人两家发生冲突后报警,医院CT检查提示,被害人右侧第6肋骨骨折、右侧第5肋骨可疑骨折。随后,这份肋骨损伤的伤情鉴定经历了一波三折——原鉴定机构认定”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重新鉴定机构认为”若查证确系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构成轻伤二级”;而辩护方委托的法医书证审查则认为构成轻微伤。
同一个伤,为什么会出现三种意见?肋骨骨折到底怎么鉴定轻伤、轻微伤?骨挫伤算不算骨折?这篇文章结合该案材料,一次讲透肋骨骨折的轻伤与轻微伤鉴定。
一、先分清概念:肋骨骨折与骨挫伤,到底有什么区别?
按照《外科学》教材的定义,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破坏或连续性中断”。依据骨折的程度及形态,又分为两类:
1、不完全骨折: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仅有部分破坏或中断。影像学上常表现为骨皮质扭曲、皱褶,没有明显的骨折线贯穿全层。
2、完全骨折: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破坏或中断,骨折线贯穿骨皮质全层。
骨挫伤则不同。骨挫伤是骨内(主要是松质骨内)的出血、水肿,骨皮质是连续的,并没有断裂——严格说,骨挫伤不是骨折。肋骨属于松质骨,胸部受到外力,既可以发生肋骨骨折,也可以发生肋骨挫伤。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陷阱:无论是骨折还是骨挫伤,人体都是通过骨痂生长来修复的,一般伤后约2周左右都可以见到骨痂生长。也就是说,伤后两周复查CT,看到”骨痂形成”,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骨折”——骨挫伤同样会形成骨痂。如果临床医生或鉴定人不对骨折和骨挫伤作严格区分,只要看到骨痂就认定为骨折,就可能把轻微伤误判为轻伤二级。
本案中,当事人伤后首次CT原始数据显示:右侧第6肋骨前端(紧邻肋软骨处)内侧骨皮质扭曲、皱褶,符合新鲜不完全性骨折特征;右侧第5肋骨前端未见确切骨折征象。伤后约4周复查CT显示:右侧第5、6肋骨前端骨质密度增高、少量骨痂形成,提示骨折后早期愈合征象。这就是本案三种鉴定意见分歧的根源。
二、鉴定标准怎么规定?轻伤二级与轻微伤的门槛在哪里?
现行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肋骨损伤直接相关的条款:
1、轻伤二级:标准第5.6.4条b)项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
2、轻微伤:标准第5.6.5条a)项规定,”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对比旧标准可以看出立法沿革:原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4.3条规定轻微伤为”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明确限定”一处”。2014年标准把”一处”删掉了,轻微伤条款也写”肋骨骨折”,由此产生了解释上的分歧——轻伤二级的”肋骨骨折2处以上”与轻微伤的”肋骨骨折”,到底如何衔接?
主流法医观点和本案书证审查意见均认为:轻伤二级的”肋骨骨折2处以上”,应当是指完全性肋骨骨折2处以上;而不完全性的肋骨骨折,不论几处几根,均属于轻微伤;骨挫伤则属于轻微伤范畴甚至达不到轻微伤。理由在于,如果不作此区分,一个部位骨皮质轻微皱褶(不完全骨折)在多次复查中被拆分成”多处”,或把骨挫伤误当骨折计入根数,轻伤门槛就会被轻易突破,罪与非罪的边界将变得模糊。
当然,实践中也有鉴定人认为,标准条文未明确区分完全性与不完全性骨折,只要是影像学可以认定的”骨折”就计入根数。这正是此类案件质证的焦点所在。
三、案例复盘:同一伤情,三种鉴定意见是怎么来的?
1、原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当事人因外伤致第5、6肋骨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条b)项,构成轻伤二级。其依据是医院CT平扫及复查肋骨三维成像”骨折后骨痂形成”。
2、重新鉴定意见(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审阅伤后首次CT原始电子数据(层厚1.0mm)后认为,右侧第6肋骨前端内侧骨皮质扭曲、皱褶,符合新鲜不完全性骨折;右侧第5肋骨前端未见确切骨折征象;复查CT显示右侧第5、6肋骨前端骨质密度增高、骨痂形成,提示骨折后早期愈合中。据此认为,若查证确系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则构成轻伤二级。
3、书证审查意见(辩护方委托):认为当事人右侧第5、6肋骨损伤系不完全性骨折和骨挫伤,构成轻微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他人足部暴力直接作用形成。理由有三:其一,从影像学看,右侧第6肋前端仅为骨皮质扭曲、皱褶的不完全性骨折,第5肋前端仅见骨质密度增高,属于骨挫伤范畴;其二,不完全性骨折和骨挫伤均通过骨痂愈合,复查所见骨痂不能反推骨折性质;其三,成伤机制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外力原因。
三种意见的核心分歧,集中在三个问题:完全性骨折还是不完全性骨折?骨挫伤算不算骨折?成伤机制能否查证?而这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四、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还是轻微伤,为什么这么重要?
1、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由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罚款。所以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就是刑事立案、追究刑责的门槛;鉴定为轻微伤,案件则可能止步于治安处理。
2、量刑档次的差别。同为轻伤,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对应的量刑幅度和基准刑也不同;肋骨骨折2处与3处、4处,直接影响量刑从重程度。实务中,”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判刑多久”是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
3、赔偿项目的差异。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以物质损失为主;民事侵权纠纷则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伤情等级还影响伤残等级评定,进而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可以说,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四个字,背后是刑事立案、逮捕、起诉、判刑的完整链条;”轻微伤”三个字,则可能让案件止步于派出所调解。
五、辩护律师如何质证肋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意见?
结合本案,肋骨骨折类伤情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1、调取原始影像学数据,独立阅片。不要只看鉴定意见书的文字描述,要调取CT原始电子数据(含薄层扫描、MPR三维重建图像),必要时委托有法医背景的专家或专家辅助人独立阅片,重点鉴别:骨折是完全性还是不完全性?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是骨折还是骨挫伤?骨皮质扭曲、皱褶与骨质密度增高,性质完全不同。
2、审查鉴定时机与影像学随访。伤后2周左右骨痂开始生长,骨折与骨挫伤均可形成骨痂。鉴定人是否区分了不同时期的影像学特征?是否把骨痂形成直接等同于骨折?这是常见的错误点。
3、审查成伤机制与指控行为的吻合度。肋骨骨折成伤机制分直接外力和间接外力:直接外力致骨折处在外力作用点,可伴皮肤软组织损伤;间接外力(如胸廓挤压)致骨折多在非受力部位、多位于同一力线。鉴定意见对成伤机制的表述是确定性的,还是”可能性大””可以造成”?缺乏确定性结论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4、审查鉴定程序。本案暴露的以鉴代侦问题值得警惕: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本属侦查活动,应当由公安机关法医进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时间、资质、材料是否合规,均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
5、用好刑诉法两条关键武器。《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六、当事人和家属遇到伤情鉴定,该怎么做?
1、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就医时完整保存CT、DR等影像学资料,尤其是原始电子数据(光盘、U盘),不要只留报告单——报告单的文字结论远不如原始影像经得起推敲。
2、对鉴定意见不服,及时行使程序权利。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开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3、注意鉴定时机。肋骨骨折在伤后2周左右进入骨痂修复期,影像学特征会变化,尽早鉴定、必要时随访复查,避免因时机问题影响骨折定性。
4、委托有法医背景的辩护律师。伤情鉴定是法医学与证据法的交叉地带,普通律师难以独立完成影像学判读,有法医背景或能对接专家辅助人的律师,质证效果天差地别。
结语
肋骨骨折的轻伤与轻微伤鉴定之争,本质上是影像学、法医学与刑事证据规则的交叉问题。一个”骨挫伤”与”骨折”的定性之差,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距离;一份”可能性大”的鉴定意见,可能就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入狱。对辩护律师而言,读懂CT原始影像、吃透鉴定标准、善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办好每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必修课。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第一时间固定原始影像资料、及时行使程序权利,往往比事后补救重要得多。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资讯推荐
伤情鉴定能用电子数据吗
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在故意伤害、交通事故、人身损...
从最高法发布的四则渎职罪典型案例,看滥用...
摘 要:渎职犯罪的”高成本时代R...
集中审理原则研究——内涵、比较法、中国制...
一、集中审理原则的内涵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连续审理...
浅论故意伤害罪中因果关系的鉴定
故意伤害罪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核心是判断行为人的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