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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作者: admin 分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布时间: 2026-01-07 11:54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强奸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一、强奸罪的定性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 客观要件

  • 行为对象:须为“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的女性)或“幼女”(未满14周岁的女性)。针对幼女,立法设定了特殊保护规则。
  • 行为方式
  • 典型行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暴力”指直接身体强制(如捆绑、殴打);
    • “胁迫”指精神强制(如威胁损害生命、名誉、财产);
    • “其他手段”指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如麻醉、欺骗、利用醉酒状态)。
  • 特殊情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 既遂标准
  • 针对妇女:采用“插入说”(性器官插入即既遂);
  • 针对幼女:采用“接触说”(性器官接触即既遂)。

2. 主观要件

  •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 对幼女的“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或“明知可能”(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即可认定)。

(二)违法性

违法性阶层主要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1. 法益侵害

  • 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或幼女的身心健康)。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决自由,具备实质违法性。

2. 违法阻却事由

  • 被害人同意:若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同意真实有效(如具备意思能力、未受欺骗或强制),则阻却违法性。但幼女无性同意能力,其“同意”无效。
  • 其他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可能阻却违法,但实践中极少适用于强奸案件。

(三)有责性

有责性阶层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罪过形式,并判断是否存在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

1. 刑事责任能力

  • 行为人须年满14周岁(强奸罪为八大重罪之一,14-16周岁者应负刑责),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性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2. 罪过形式

  •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 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

  • 精神障碍:若行为时因精神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不负刑责;限制能力者可从轻处罚。
  • 违法性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以为妇女同意(且有一定依据),可能影响故意认定。
  • 特殊情节:如婚内强奸、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等,可能影响责任程度。

二、强奸罪判多少年

强奸罪的量刑需综合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层的事实与情节,并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

1.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适用于一般强奸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且无加重情节。

2. 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升格至加重刑:

  • 情节恶劣(如多次强奸、公共场所强奸等);
  • 多人参与(二人以上轮奸);
  •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 二人以上轮奸
  •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造成幼女伤害

3. 量刑调节因素

  • 从重情节:如强奸未成年人、利用特定身份(教师、监护人等)实施、手段残忍等。
  • 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赔偿获谅解、认罪认罚等。
  • 特殊情形:如“奸淫幼女”的认定需严格把握“明知”要件;轮奸中未得逞者可能按未遂或参与程度处罚。

五、实践要点

  1. 证据审查:重点考察被害人陈述、生物证据、伤痕鉴定等客观证据,避免仅凭言辞定罪。
  2. 被害人意愿:强调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实质性判断,结合情境、关系、反抗能力等综合分析。
  3. 幼女保护:对幼女实行绝对保护,行为人“明知”要件可通过被害人外貌、言谈、证件等间接证据推定。
  4. 量刑均衡:兼顾行为危害性与行为人责任,避免“唯结果论”或过度从重。

三、典型案例

1、席某某强奸案
——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 订婚事实 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币种下同)。5月1日,席某某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于当日通过婚介机构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吴某某一同来到席某某位于山西省阳高县某小区的家中,二人在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某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关系而遭拒绝。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将吴某某衣服脱掉,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吴某某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扯下。事后,吴某某即跑到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吴某某手机并将吴某某反锁于屋内,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在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救,被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吴某某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席某某家所在楼层)后,吴某某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应吴某某再次要求,席某某开车送吴某某回家。途中,吴某某向其母亲电话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吴某某的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席某某一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席某某一方未予回应。5月2日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拨打电话报警称吴某某被席某某强奸。5月4日16时许,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席某某强奸。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某一方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
  公安机关受案后,于5月4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吴某某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经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榻榻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某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某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晋0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晋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故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应当如何裁量刑罚。
  其一,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席某某实施强奸犯罪。具体而言:(1)案发前,被害人与席某某未发生过性关系。根据被害人陈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与席某某二审当庭供述被害人和其说过发生性关系必须在结婚后亦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害人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前与席某某未发生过性关系。(2)案发时,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一是被害人陈述与席某某的供述关于二人发生性行为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花格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基因分型,印证了被害人与席某某关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二是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扯下、客厅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被害人的手腕、双臂有淤青;与被害人关于反抗席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反抗过程中窗帘被扯下的陈述相吻合。三是席某某行车记录仪中音频资料显示,席某某在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害人母亲在电话中问席某某“但是你把(吴)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以上对话内容证实,席某某对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予以认可。(3)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表明其对发生性关系持强烈反对态度。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事后被害人冲洗,情绪激动急欲离开,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在屋内;被害人实施了烧窗帘等行为;被害人趁席某某灭火时跑出房外并呼救,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接通电话后被害人即向母亲哭诉被席某某强暴等。从案发前、案发中、案发后被害人的一系列表现来看,席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存在被害人事先或者事中自愿、事后反悔诬告的可能。
  关于被告人席某某及其辩护人以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为由主张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发生性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由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者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故该项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其二,订婚事实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据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订婚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婚不同于结婚,不意味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故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犯罪的认定。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订婚,但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确反抗行为,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其三,被告人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鉴于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的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亦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因此,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泄露和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系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案件审理期间,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这一情况,一审宣判后,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针对作为辩护人的席某某母亲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的行为,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裁判要旨】
  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2、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对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救助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未成年人 司法救助 转学安置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亲生父亲,马某母亲在马某2岁时离家出走,马某与爷爷奶奶及父亲马某某一起生活。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马某某在家中或宾馆内,以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对马某实施多次猥亵,并在宾馆强行与马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23年11月,马某通过写信的方式向其班主任揭发被马某某侵犯的事实,班主任陪同其到派出所报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发后,民政局及时发放了一笔临时救助款至马某爷爷的账户,后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每月发放救助款至马某个人账户。法院判决后,马某初三毕业,其表示想继续上学,但马某爷爷和姑姑均因怪罪马某告发父亲马某某的行为,不愿意监护马某,更不愿帮助其继续学业。法院了解该情况后,及时与市教育局联动,在征询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安排马某在市内女子职高继续完成学业,并就马某的实际情况,与该学校沟通协商免除了马某全部的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因亲人的不理解,被害人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学业。人民法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沟通协调,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困难。最终通过和教育部门联动,成功帮助被害人完成转学安置事宜,且转学到更利于被害人就业的女子职高,并实现学费、生活费减免等。本案因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保障了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为被害人摆脱阴霾、走向新生活打下良好基础。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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