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走私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对走私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定罪分析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均可构成。
- 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具体方式多样,包括:
- 通关走私: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通过藏匿、伪装、伪报、瞒报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
- 绕关走私: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
- 后续走私: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如来料加工原料)或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 间接走私(准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
- 行为对象:普通货物、物品。即除了《刑法》第151条(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第152条(淫秽物品、废物等)、第347条(毒品)等特别规定的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
- 结果与危险:本罪是结果犯,要求产生“偷逃应缴税额”这一实害结果。根据刑法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符合入罪的客观结果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 犯罪故意: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希望或放任偷逃应缴税款这一结果的发生。
- 犯罪目的:本罪通常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但此目的并非法定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即使其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牟利(例如为了单位业绩),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 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因合理信赖他人的错误申报而产生事实认识错误,确实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需要缴税的货物(例如,被人利用,以为运输的是合法行李),则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符合本阶层。
小结: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了上述主客观要件(如:一个公司故意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货物,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才能通过第一阶层的审查。
第二阶层:违法性
审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存在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的正当理由。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具有违法性。在此阶层,需要考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正当防卫:在走私过程中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显然不适用。
- 紧急避险:例如,为了将危重病人送往境外救治,而不得不携带少量未申报的受限药品出境。这种情况理论上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但需要严格认定,必须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法益,且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走私罪实践中极为罕见。
- 法令行为:例如,根据国家指令进行的秘密运输任务等。
- 被害人承诺:不适用,因为走私罪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监管秩序,国家并非可以承诺的“被害人”。
小结:在绝大多数走私案件中,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行为一旦符合构成要件,通常也就具备了违法性。
第三阶层:有责性(责任)
审查能否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资格和能力。
需要考察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 刑事责任能力:
- 年龄: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 精神状况:行为人在作案时不能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行为人因长期生活在封闭环境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实践中极难证明),可能缺乏有责性。但“不懂法”本身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受到生命威胁等不可抗拒的强制下实施走私(例如,被持枪歹徒胁迫运输走私货物),则法律不能期待其做出合法行为,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小结: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并且存在期待可能性,才能最终认定其有责,构成犯罪。
二、量刑分析:在三阶层框架下的责任考量
当行为通过三阶层审查构成犯罪后,量刑(刑罚的轻重)则需要考虑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因素。三阶层体系中的一些要素,特别是责任要素,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 责任刑(对应于定罪的三阶层):
- 偷逃应缴税额:这是量刑的基础和核心。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直接对应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参见上一个回答)。这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确定的客观危害结果。
- 主观故意程度:是预谋已久、积极主动,还是被动参与、放任发生?这影响责任的大小。
- 行为方式与危害性:采用的手法是否特别恶劣(如冒充军警、暴力抗法等),造成的危害是否严重(如严重冲击国内产业)。
- 身份与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主犯对全部犯罪总额负责,责任更重;从犯责任较轻,应当从宽处罚。
- 预防刑(基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
- 自首、立功、坦白:这些是犯罪后的表现,表明行为人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
- 退缴赃款、补缴税款: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可以作为酌定的从宽情节。
- 累犯: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走私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总结
运用三阶层理论分析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是一个逻辑严密的递进过程:
- 定罪:
- 构成要件符合性:确认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造成了法定数额的税款损失。
- 违法性:确认该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理由。
- 有责性:确认行为人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且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 结论:三者皆备,则犯罪成立。
- 量刑:
- 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首先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确定基准刑。
- 然后,根据在有责性层面考察到的责任轻重因素(如主从犯地位、故意内容等)调整责任刑。
- 最后,结合预防刑因素(如自首、累犯等)进行最终裁量,决定宣告刑。
通过三阶层的分析,可以确保对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罚,既严格依法,又罚当其罪,实现刑罚的公正与个别化。
三、典型案例
陈荣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桂06刑初101号
(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雇请,驾驶车牌号为XXXX某某五菱面包车(已改装)前往防城港市东兴市江平镇黄竹村委中间垌村附近黄竹江江边一空地,由搬运工将一批走私冻品过驳至XXXXXX五菱面包车,随后陈某甲驾驶车辆往南宁方向行驶。当日4时30分许,陈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冲敏村老虎山附近路段时被缉私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车上搜出一批无任何合法手续及证明的冻牛杂,从陈某甲处搜出VIVO手机1部。经清点、称量,该车上装载冻牛筋50件共计1064千克、冻牛肚9件共计176.4千克、冻牛百叶3件共计60.4千克、冻牛卵3件共计78.5千克;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冻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9057元。另外,陈某甲因于2024年10月6日装运走私冻品被现场查获,于2024年12月16日被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扣押的冻品、车辆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文书(行政及刑事)、检查记录、清点记录、扣留笔录、扣留决定书、入库清单、涉案货物相片、接受证据材料单、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案件材料,指认笔录(附相片、定位截图),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以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交特殊慢XXX治疗卡,证明陈某甲患有糖尿病。经查,该份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走私冻品提供运输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24年10月6日因装运走私冻品被查获,约一个月时间再犯本罪;陈某甲为绕关走私冻品提供帮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且大量未经检验的冻品从境外进入国内,对我国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现实威胁,社会危害性大。关于辩护人提出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抚养的问题,经查,陈某甲不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故陈某甲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关于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经查,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部,系陈某甲联系同案人的通讯设备,属于作案工具,故予以没收;涉案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系经改装后专门用于实施犯罪的交通工具,属于作案工具,故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涉案冻牛杂1379.3千克,系违禁品,故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涉案的五菱荣光面包车1辆、冻牛杂1379.3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资讯推荐
二(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用三阶层理论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三(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为读者用三阶层理论对《刑法》分则...
一(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法条分析 主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