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和“八刑会”精神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行贿罪的定罪分析
第一层级: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看起来像”犯罪的第一步。我们需要审查行为是否满足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所有客观和主观要素。
1. 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 必须是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如果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不构成本罪。
- 行为方式:给予财物。
- “给予”不要求对方实际收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提出并交付的行为即可。既包括主动提供,也包括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要后被动提供。
- “财物”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旅游、会员服务等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利益。
- 行为目的(客观的超过要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这是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不正当利益”包括:
- 利益本身是违法的(如通过行贿逃避法律制裁)。
- 通过违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利益(如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行贿获得许可、中标项目、获得晋升)。
- 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即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本应获得但因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拖延而不得不给予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行贿罪(但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
- 这是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不正当利益”包括:
小结: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那么该行为在客观上就初步符合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2. 主观构成要件:
- 犯罪故意:必须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给予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给予的是财物,并且认识到自己是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为。
-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放任通过给予财物的方式,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结果的发生。
第一层级结论:当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客观和主观要件时,就通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审查,进入了下一层级的判断。
第二层级:违法性
违法性阶段要判断的是,这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并且没有法定的正当化理由。
- 法益侵害:行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即使行贿后,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为其谋取利益,但只要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已经侵害了上述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 违法阻却事由: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的情形。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贿罪中几乎不可能适用。例如,不能以“如果不行贿,我的公司就会倒闭”为由主张紧急避险,因为保护财产利益不能以破坏更重要的国家廉政制度为代价。
- 被害人承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承诺放弃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被害人承诺在此无效。
- 法令行为等其它事由,在行贿罪中通常也不存在。
第二层级结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贿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该行为通常能通过违法性审查。
第三层级:有责性
有责性阶段是判断是否可以将该违法行为归责于行为人本人,即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责”。
-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则无责任能力。
- 故意与过失:行贿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我们在第一层级已经审查了故意。在本层级,需要确认不存在影响故意成立的责任阻却事由。
- 责任阻却事由:
- 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贿行为,并且这种不知道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生活在信息闭塞地区,且无人告知),那么可以阻却责任。但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对行贿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通常是可避免的,不能免责。
- 缺乏期待可能性:这是指在行为的具体情境下,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勒索(被动行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定的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如果在法条明确规定之外,存在极其特殊、极端的情况,使得行为人除了行贿别无选择,理论上可以考虑适用此理论来阻却责任,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极为谨慎和罕见。
第三层级结论:在通常情况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实施行贿行为,其有责性是成立的。
二、量刑分析(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 基本刑档:
-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加重刑档: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通常指:行贿数额巨大(如20万元以上);向多人行贿;多次行贿;向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造成恶劣影响等。
- 特别加重刑档:
-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从宽处罚情节:
- 特别自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设计,旨在鼓励行贿人举报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
运用三级层理论在量刑中的体现:
- 构成要件层面:行贿的数额、对象(是否向负有食品、药品监管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行贿)、次数等,是决定“情节严重”与否的核心事实。
- 违法性层面: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是否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升格量刑的关键依据。
- 有责性层面: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为解决迫在眉睫的困难)、是否被勒索、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直接影响其责任的大小,从而成为从重或从宽处罚的理由。
总结
运用三级层理论对行贿罪进行分析,提供了一个清晰、逻辑严密的框架:
- 定罪:首先确认行为是否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要件(第一层);其次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且无法正当化(第二层);最后确认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罪过,可以对其进行谴责(第三层)。
- 量刑:在定罪的基础上,量刑情节可以分别归入三个层级所审查的要素中。数额、对象、后果等属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层面的情节,决定了刑罚的基本幅度;而自首、立功、被勒索等则属于有责性层面的情节,在此幅度内进行调节,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典型案例
塔兰提别克买买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新3023刑初35号
(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塔某于2013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交警大队教导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减轻刑事、行政案件处罚等方面的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农民巴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495万元;收受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农民毕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395万元;索取阿合奇县教育局退休干部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收受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农民毕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395万元;索取阿合奇县教育局退休干部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收受阿合奇县健康路社区干部阿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收受时任某阿合奇边防大队哈拉奇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部麦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收受阿合奇县库兰萨日克乡居民托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索取阿合奇县出租车司机玛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收受阿图什市某店经营者阿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9万元;索取阿合奇县政府办公室驾驶员托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收受阿合奇县公安局原辅警买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索取买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收受阿合奇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苏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以其房子着火装修为由,索取苏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收受努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索取努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索取阿合奇县马场管理委员会会计阿某现金人民币0.5万元;收受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塔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25.51万元。
被告人塔某于2013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为其亲属在教师招录考试及减轻处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阿合奇县教科局干部吐某人民币2.2万元;给予时任阿合奇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予阿合奇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副大队长田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共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6.2万元;
被告人塔某自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在阿合奇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国保大队工作期间,在办理布某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索取、收受布某财物共计15万元,其中(1)2023年6月被告人塔某收受布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2023年7月被告人塔某以帮忙减轻刑罚为由向布某索取现金人民币9万元,双方确认后,其让布某先行保管上述9万元。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授意布某将上述9万元4万元转至其朋友绕某银行卡中,绕某于2023年8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转款4.4万元,0.4万元为利息。2023年10月,被告人再次授意布某向绕某银行卡转入4万元,布某实际转账3万元,绕某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转款3.3万元,0.3万元为利息,剩余2万元因布某未实际交付被告人,故而被告人亦未实际收取;(3)2024年10月被告人塔某收受布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综上,被告人塔某收取上述13万元后,采取不如实撰写起诉意见书,将布某贩卖毒品(茶叶,含合成大麻素)克数210克撰写为112.643克的方式,帮助布某减轻刑罚。另外被告人授意转入绕某银行卡7万元,通过收取利息的方式获取孳息0.7万元。2024年11月30日,因布某被依法判处刑罚超出其家属的预期,布某的父亲向被告人要求退还给予的钱款,被告人塔某向布某的父亲退还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塔某家属已将违法所得24.51万元予以退缴。阿合奇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收缴被告人赃款7.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塔某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王某、巴某、艾某、布某、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塔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塔某与布某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塔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塔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徇私枉法,收受钱财,以采取隐匿证据的方式减轻罪犯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塔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塔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塔某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签字具结,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塔某在监察调查期间家属代为其退缴人民币24.51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阿合奇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人民币7.2万元,应当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塔某实际向布某索要款项金额为15万元,实际收取13万元,剩余2万元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获取,2万元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用收取的13万元产生孳息0.7万元,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向布某的父亲退还4万元,系在其实际收取后因未完成他人交办事项而退还,被告人对4万元钱款已既遂,故4万元仍然属于徇私枉法罪的赃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塔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塔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塔某已收缴的涉案赃款31.71万元,由收缴机关阿合奇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塔某赃款9.7万元继续追缴;
四、被告人塔某退还给布某的4万元,对布某继续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