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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犯罪辩护

作者: 王殿学 分类: 涉黑涉恶犯罪 发布时间: 2025-10-20 10:53

一句话回答:涉黑涉恶犯罪不是刑法上的一个独立罪名,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统称。被指控涉黑,通常意味着同时面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个具体罪名的指控。定性的关键,一是”四个特征”是否同时具备,二是究竟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

本页梳理涉黑涉恶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并汇总王冠律师团队办理的部分涉黑涉恶案件,供当事人、家属与同行参考。

一、先分清两个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

涉黑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关口不是”有没有做”,而是”究竟是什么组织”。两者差别直接决定刑期区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上的独立罪名,要求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恶势力——不是独立罪名,指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通常按其实际实施的具体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两者最核心的分水岭是”危害性特征”:恶势力是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则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一条也是辩护的主战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能靠”人数多、打架狠”往上套。实务中争议最集中的是第二项(所谓经济实力是否真正用于”支持组织活动”)与第四项(有没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三、量刑标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同条还规定,犯前述各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一点在实践中影响极大——涉黑案件往往”一罪带多罪”,最终刑期常常由个罪与并罚规则共同决定,因此个罪的定性、罪数与量刑情节同样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此外还需注意涉案财物的处置。涉黑案件普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情形,财产辩护与定罪辩护同等重要,家属合法财产的边界必须提前厘清。

四、涉黑涉恶案件的五个辩护切入点

1. 定性之辩。围绕四个特征逐项审查,特别是经济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所谓”经济实力”是否用于支持组织活动,是否形成了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定性一旦由黑社会性质组织降为恶势力,再降为普通共同犯罪,刑期区间将发生根本变化。

2. 层级之辩。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之间的刑期差距很大。是否属于骨干成员、是否明知组织性质、参与程度与作用大小,都可以逐项审查。

3. 个罪之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下往往挂着若干具体罪名,需要逐罪审查构成要件、证据来源与既未遂形态,避免”标签化”定罪与重复评价。

4. 程序之辩。涉黑案件几乎必然涉及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庭前会议往往不止一次。程序争议是实质性辩护的重要抓手。

5. 财产之辩。厘清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的界限,区分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直接影响当事人与家属的实际利益。

五、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则需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另需注意,恶势力实施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应当包括一次犯罪活动,不能全是治安违法行为。

六、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涉及哪些罪名

涉黑涉恶案件中,公职人员被指充当”保护伞”,可能涉及以下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等。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公职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包括第五十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列举的查办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具体罪名的适用,需要结合行为方式、主体身份与主观明知逐项判断。

七、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政策脉络

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扫黑除恶转入常态化。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提供了专门法律依据。

近年专项部署的打击重点,包括”六霸”——村霸、乡霸、沙霸、矿霸、市霸、街霸,以及十类新型黑恶犯罪: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务工敲诈、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暴力。理解政策口径的变化,有助于判断个案所处的办案尺度。

八、王冠律师团队涉黑涉恶办案实践

团队成员王殿学、孙建章律师等办理过多起特大涉黑涉恶类刑事案件,部分业绩如下:

  1. “袁某某涉黑案申诉及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省公安厅作出6.79亿元国家赔偿决定;
  2. 三亚海韵集团百亿资产被托管、董事长陈宪清合同诈骗、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开发票案;
  3. 省督办吉林省白城市某34人涉黑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4. 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安局长涉黑案;
  5. 省督办河北省沧州市杨某等十六人涉恶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二审改判,四名被告人刑期减少);
  6. 吉林省吉林市郑某等20人涉黑案;
  7. 浙江省杭州市高某等17人涉黑案;
  8.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矿场”涉黑案;
  9. 贵州省遵义市游某”矿场”涉恶案;
  10. 辽宁省大连市”套路贷”诈骗涉恶案;
  11. 山东省青岛市”借款催收”涉恶案;
  12. 内蒙古赤峰市”村委会主任”涉恶案;
  13. “杨某某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在侦查阶段,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变更为恶势力团伙移送审查起诉;
  14. “邢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涉黑一案”——经辩护,在侦查阶段去掉黑社会罪名;
  15. “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在侦查阶段,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变更为具体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16. “蓝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在侦查阶段,由恶势力改为具体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九、常见问题(FAQ)

问:涉黑涉恶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涉黑涉恶不是单一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恶势力则按两高两部2019年意见认定,属于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按其实施的具体犯罪定罪。

问:涉黑涉恶犯罪一般判几年?

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终刑期往往由个罪决定。

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问:涉黑涉恶案件在侦查阶段罪名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侦查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可能变更为恶势力团伙,或者去掉黑社会罪名、变更为具体罪名后移送审查起诉,也有在侦查阶段即去掉重罪名的情形。

问:涉恶案件请律师有用吗?什么时候请最合适?

答:越早越好。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判断、证据固定与程序权利保障,主要集中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就定性、罪名与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到一审开庭再介入,可争取的空间通常明显收窄。

问:公职人员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充当”保护伞”会触犯什么罪名?

答:可能涉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需结合行为方式、主体身份与主观明知逐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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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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