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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 admin 分类: 贪污贿赂罪 发布时间: 2025-11-25 18:09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和“八刑会”精神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定罪分析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审查要点: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需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畴。
  2. 行为要件(不作为犯罪)
    • 核心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本罪的实行行为并非“拥有”巨额财产,而是当司法机关发现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责令其说明来源,而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 “不能说明”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拒不说明:完全不予解释。
      • 虚假说明:编造来源,经查证不属实。
      • 无法说明:声称无法回忆或提供线索,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证。
    • 审查要点:司法机关是否已依法履行“责令说明”的程序;行为人是否存在上述任何一种“不能说明”的情形。
  3. 对象要件(财产差额)
    • 存在“巨额财产”:即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 “差额巨大”的认定: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定罪起点为30万元人民币
    • 审查要点: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等方式,准确计算行为人的全部财产、支出总额,减去其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继承、投资收益等),得出的差额是否达到30万元。
  4. 结果要件(侵害法益)
    • 本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复杂客体
      • 主要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次要法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信赖。

小结: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若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被查明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且经司法机关责令说明后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则初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违法性

在符合构成要件后,需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通常情况下,本罪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因为“不能说明来源”这一不作为行为,本身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属性。它直接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和说明财产来源的法定义务,侵害了职务廉洁性。
  • 审查要点:在此阶层,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极特殊情况,例如行为人因遭受不可抗力(如昏迷、失忆且有医学证明)而确实无法说明,这可能涉及对“不能说明”主观状态的更深层判断,但实践中极为罕见。一般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推定具有违法性。

(三)有责性

有责性阶层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受刑罚谴责的最后环节。

  1. 责任能力: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 罪过形式(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且在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时,故意不予说明或作虚假说明。
    • “明知”的认定:这是一种推定性的明知。行为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对自己财产的来源理应清楚。当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3.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知晓其负有廉洁自律、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对于违反此义务可能构成犯罪具有认识可能性。
  4. 期待可能性:即期待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作出合法行为(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可能性。对于本罪,法律期待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并且应当说明其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如果其不能说明,则认定其缺乏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从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定罪结论:一个行为只有同时通过上述三个阶层的检验,才能最终认定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量刑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1. 差额巨大(第一档)
    • 标准:差额在30万元以上。
    • 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阶层视角下的量刑考量
      • 违法性程度:差额的具体数额是衡量违法性程度的核心指标。差额越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越严重,量刑应越重。
      • 有责性程度
        • 行为方式:是“拒不说明”还是“虚假说明”?前者可能体现出更强的对抗司法的主观恶性,责任更重。
        • 悔罪表现: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是否最终部分或全部说明了真实来源(即使来源非法,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本罪部分得以剔除),这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可作为从宽情节。
  2. 差额特别巨大(第二档)
    • 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通常指差额远高于30万元,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数额非常庞大。
    • 刑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阶层视角下的量刑考量
      • 当差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其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显著升高。
      • 行为人持有如此巨额的来源不明财产,其主观上的故意和对廉洁性制度的蔑视程度也更为严重,有责性更高。
      • 财产的追缴:法律规定,对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是非常重要的处置措施,不属于刑罚,但能有效剥夺犯罪所得,恢复原有财产秩序。

三、总结与实务提示简直不可思议

实务提示

  • 本罪在刑事诉讼中常作为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性罪名”或“兜底罪名”出现。当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巨额财产系贪污、受贿所得时,即可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辩护策略可以围绕三阶层展开,例如:质疑主体身份、质疑差额计算的准确性、主张已作出“合理说明”而司法机关未予采信、或提出存在影响有责性的情节(如认知障碍等)以求从轻处罚。

四、典型案例

杨某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宁0521刑初98号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原系中宁县XX局民警,经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1999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共计331.503095万元,消费(支出)共计391.837694万元,收入共计273.835445万元。经核实,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消费(支出)项扣减12.59915万元,家庭合法收入增加2.0015万元。除审计外,被告人杨某甲家庭现有未收回债权8.2万元;被告人杨某甲之女杨某2参加工作后,其妻子周某甲向杨某2转账23万元;被告人杨某甲支付岳父丧葬费0.5万元。除家庭收入外,被告人杨某甲能够说明来源的共计304.395465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庭成员财产与消费(支出)总和减去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收入后,尚有162.20922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退缴赃款162.209229万元至中宁县监察委员会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陈某某、吴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张某甲、刘某2、李某2、杨某2、刚某某、张某2、窦某某、赵某甲、杨某3、田某某、赵某2、李某3、毛某甲、石某某、韩某某、马某某、万某某、周某2、毛某2、党某某、赵某3、周某3、杨某4、曹某某、刘某3、李某4、潘某某、高某某、李某5、吴某2和等某某的证言,中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文件,中宁县监察局文件,中宁县XX局文件,中共中宁县委员会文件,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宁县检察委员会鉴定意见告知书,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明细,扣押通知书,户籍证明,宁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商业银行随薪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函,住院医疗费收据,物业缴费记录,购车资料、车辆完税证明,中宁县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工资明细及证据材料,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协勤员工资表,公积金收入,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记账凭证,天元锰业情况说明,借调名单,ETC同行及扣费记录,中宁县监察委员会中宁监(2024)63号文件,入职申请,中宁纪监调证(2022)181号、217号、(2024)371号,中宁监查询(2022)170号、(2024)145号文书及附件,基本注册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移送杨某甲违法所得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代收罚款专用发票,中国XX党中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杨某甲开除x籍处分的决定,中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杨某甲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基础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责令其说明来源的情况下,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甲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低档次进行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甲身患心脏病,工作勤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退缴的未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2.209229万元,由监察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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