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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2025年”两高一部”新规后辩护实务全解析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6-16 10:06

一文讲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2025年”两高一部”新规后辩护实务全解析

王冠律师 | 刑事辩护实务 更新于2026年6月16日
核心提示: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等实务痛点作出系统性回应。新规实施以来,帮信罪的定罪逻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辩护策略亟需同步升级。

一、帮信罪的立法背景与司法现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设立的初衷,是解决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帮助行为”的独立定罪问题——在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犯罪活动中,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的行为人,往往难以与上游犯罪分子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无法以共同犯罪追究,但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帮信罪设立后,特别是在2020年”断卡”行动全面铺开后,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犯罪嫌疑人超过14万人,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罪名。2024年,帮信罪起诉人数虽略有回落,仍维持在10万人以上的高位。

然而,巨大的案件量也暴露出一系列司法实践问题:各地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情节严重”的门槛把握参差不齐,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2025年7月”两高一部”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上述突出问题。

二、法律规定与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沿革关键节点:

  •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回应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需求
  • 2019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首次明确”明知”的推定情形和”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 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启动,帮信罪进入高发期,出租、出售银行卡成为最常见的行为类型
  • 2022年3月——”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发布,进一步细化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 2025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系统整合并完善了帮信罪的适用标准

三、构成要件该当性分析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实务中,大量案件涉及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老年人等群体,他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最终被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技术支持行为。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第二类:帮助行为。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以及为网络犯罪进行”跑分”的行为。

2025年新规要点:意见明确,提供”两卡”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习惯、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的时间和方式、获利的数额等综合判断。”代购””兼职””跑分”等名义不能当然排除帮助行为的成立。

(三)行为结果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2025年新规明确区分”转入金额”与”实际获利”的计算口径。

(四)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2025年新规特别强调,被帮助对象是否到案、是否被判处刑罚,不影响对帮信罪的认定,但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四、违法性与有责性审查

(一)违法性层面的排除事由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支付结算服务,不具有违法性。按照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等要求采取阻断网络链接、停止服务等措施的,不构成帮信罪。

(二)有责性层面的核心争议——”明知”的认定

2025年新规对”明知”认定的重要调整:

  • 明确”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认知状态。
  • 强化综合认定原则: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者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 增设反向排除机制: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不认定为”明知”。
  • 明确”代为转账”的认定规则:单纯按照他人指示操作,对资金来源和用途确实不知情的,不应认定具有犯罪故意。

五、量刑标准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轻因素包括:涉案金额刚过入罪门槛、间接故意、初犯偶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等。从重因素包括:涉案金额巨大、组织”跑分”团伙、职业”卡商”、拒不退赃、累犯等。

六、与相邻罪名的界限

比较维度帮信罪上游犯罪共犯(诈骗罪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观明知概括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时间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上游犯罪既遂后
法定刑三年以下根据上游犯罪确定三年以下(基本档)

2025年新规的关键区分标准:事前通谋、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的,应当以诈骗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既遂前转账倾向于帮信罪;既遂后倾向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一:刘某帮信案——单纯提供银行卡不构成诈骗共犯

刘某(大学生)将名下三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共计45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共犯对刘某提起公诉。

辩护要点:刘某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并不知情,不存在与诈骗团伙的事前通谋,也未参与诈骗行为的任何核心环节。其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王某”跑分”案

王某受雇于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内负责将诈骗得手的资金通过多个账户层层转账”洗白”,累计转账380余万元。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五大辩护突破口

突破口一:主观明知不能推定——反向证明”确实不知道”

  •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不知道”的理由(如被骗、被利用、被冒用身份)
  • 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过合理注意措施
  • 对于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当降低对其认知能力的要求

突破口二:情节严重门槛的精确计算

  • 严格区分”转入金额”与”实际获利”
  • 对单一银行账户内重复循环转账的金额,应当扣除重复计算部分
  • 审查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是否确实”造成严重后果”

突破口三:被帮助对象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 审查上游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
  • 对于被帮助对象未到案的,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上游案件的材料

突破口四:罪轻辩护——从共犯降格为帮信罪

  • 审查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没有通谋则不构成共犯
  •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上游犯罪的核心环节
  • 罪名从诈骗共犯降格为帮信罪,法定刑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

突破口五:量刑辩护——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特殊群体保护

  • 侦查阶段尽早退赃退赔,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准逮捕
  • 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
  • 对于在校学生,可以争取司法保护

八、合规建议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单位同样可以构成帮信罪。企业三条合规红线:客户身份识别(KYC)、交易监测与报告、合规记录留存。企业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结语与展望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是帮信罪司法实践的重要里程碑。可以预见,意见实施后,帮信罪的案件处理将更加精细化、类型化。

关于作者

王冠 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逾二十一年法律工作经历,十四年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二年企业法务管理经验和六年以上专职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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