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
——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与适用
202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署名文章《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行为的刑法定性辨析》,对以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刑法定性争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
这篇文章的核心判断: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之名、行组织赌博活动之实的平台,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这一判断,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币圈”衍生品交易平台定性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以三阶层理论框架为分析工具,结合韩某某案等真实案例,对这一前沿争议问题进行全面解析,为辩护律师和实务工作者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和辩护思路。
一、问题背景:虚拟货币永续合约是什么?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是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采用保证金与杠杆交易模式,通过周期性资金费率机制锚定虚拟货币价格,在多空双方间结算价差,用户可通过判断价格涨跌选择做多或做空,无到期日且无需交割的合约交易。
我国自2021年起,对虚拟货币发行、现货及衍生品交易等全部相关业务,均明确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禁止。但仍有不法分子披着”金融投资”外衣,通过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组织赌博活动。
二、典型案例: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韩某某、高某出资,唐某某(在逃)组建技术、运营团队,开发某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用户下载App后,以泰达币(USDT)进行充值,购买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永续合约,可选择涨跌方向和交易金额,并添加5倍至150倍杠杆(其中93.76%的交易配置了100倍至150倍的超高杠杆),合约无到期时间,平台收取交易手续费。
平台对接外部交易所行情数据,当保证金触及预警线时系统强制提示加仓;用户若未及时响应,平台即执行强制平仓,并将平仓亏损转化为自身收益。平台上线后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活跃用户3万余人。
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
三、三阶层框架下逐层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 主体:韩某某、高某作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唐某某作为技术负责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体要件。
2. 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需从四个维度审查——
维度一:射幸性审查——”押大小”还是”金融投资”?
赌博的核心特征在于射幸性,即胜负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偶然因素,而非参与者的知识、经验、技能。境外合规的永续合约平台通过资金费率机制实现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动态锚定,但从长期看会呈现阶段性波动规律;而涉案平台93.76%的交易配置100-150倍杠杆,强制平仓线均为50%,导致极小的价格波动即可触发平仓。如选择100倍杠杆,价格反向波动1%即被强平。高杠杆带来极低容错率,交易已异化为纯粹的”押注偶然结果”,与传统”押大小”无异。
维度二:平台获利模式审查——”中介”还是”庄家”?
境外合规平台主要通过收取固定手续费获利,平台不是交易对手方。而涉案平台不仅收取手续费,还充当庄家与用户对赌,通过修改部分K线数据提高强制平仓概率,其盈利逻辑是”手续费+提现费+自动强平机制”将用户本金亏损直接转化为平台收益——这恰恰是开设赌场罪”庄家坐庄、抽头渔利”的行为特征。
维度三:资金闭环审查——需要法定货币吗?
涉案平台以泰达币(USDT)进行充值、结算,未提供泰达币与人民币直接兑换服务。有观点认为未形成完整资金闭环。但笔者认为:泰达币锚定美元发行,具有价值稳定和高流通性特点,随时可在境外平台变现。虚拟资产具备稳定价值、可快速变现且实际用于投注与兑付,即符合”以财物为赌注”的本质。认定赌博资金闭环不以法定货币直接参与为必要。
维度四:经营性审查
涉案平台以虚假宣传广泛揽客,构建多层级代理并配置高达85%的返佣机制,累计注册用户7万余人,持续运营,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经营性特征。
3. 结果:涉案平台通过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取巨额收益,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造成实质性法益侵害。
(二)违法性——排除事由审查
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平台运营系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自2021年起,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全面禁止,涉案平台缺乏任何行政审批或合规备案。
(三)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韩某某、高某作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平台运营模式和盈利逻辑有明确认知;唐某某作为技术负责人,明知平台功能设计。三人均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四、此罪与彼罪:三个争议罪名的精准界分
| 维度 | 开设赌场罪 | 非法经营罪 | 诈骗罪 |
|---|---|---|---|
| 核心要素 | 射幸性+经营性+资金闭环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期货 | 欺诈手段排除结果偶然性 |
| 行为本质 | 庄家坐庄、设定规则、抽头渔利 | 未经批准经营期货业务 | 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 |
| 对赌定性 | 保留结果偶然性,庄家仅优化胜率 | 期货交易属合法金融衍生品 | 输赢结果事前确定 |
| 修改数据 | 零散实施,未改变博弈本质 | 不适用 | 欺诈完全操控赌局 |
| 法定刑 | 5年以下/5-10年 | 5年以下/5年以上 | 3年以下/3-10年/10年-无期 |
(一)开设赌场罪 vs 诈骗罪——”修改K线”是骗局还是控盘?
区分的核心标准:欺诈手段是否彻底排除了结果的偶然性。若欺诈仅系优化庄家胜率、未改变博弈本质,赌局仍保留偶然性,则仍属赌博范畴;若欺诈使输赢结果在事前即可确定,则构成诈骗罪。韩某某案中,修改K线数据系零散实施、未形成固定算法模型,且用户仍可基于真实行情波动选择多空方向,赌局结果仍保留高度偶然性,不宜升格认定为诈骗罪。
(二)开设赌场罪 vs 非法经营罪——”国家规定”的前置法困境
第一,前置法依据存争议。案发时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通知(已废止)系部委名义发布,是否属于刑法第96条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尚存争议,难以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法依据。
第二,永续合约≠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有到期时间、存在标的物交割,服务实体经济;永续合约无到期限制、24小时运营、仅为虚拟货币涨跌对赌,无任何权利行使或转移行为。
第三,兜底条款从严把握。刑法第225条第4项只有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能随意扩大。
五、辩护实务:五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射幸性抗辩——”技术型交易”并非赌博
如果平台的风控机制、资金费率设计、杠杆倍数的设置属于合理金融工程范畴,而非”押大小”式的随机事件,则射幸性抗辩成立。应重点审查:资金费率是否能锚定现货价格?高杠杆交易是否系用户自主选择而非平台强制?是否提供专业的行情分析和风险提示?
突破口二:资金闭环抗辩——无反向兑付
如果平台未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通道,用户充值的虚拟货币不能直接变现为人民币,则完整资金闭环未能形成。
突破口三:经营资质抗辩——境外平台跨境运营
如果平台系在境外注册运营、服务器设在境外,且持有境外金融牌照(如爱沙尼亚、塞舌尔等),具有合法性外观,应审查我国刑法的管辖效力。
突破口四:平台性质抗辩——撮合模式vs对赌模式
如果平台仅提供技术撮合服务(P2P模式),收取固定手续费,不充当交易对手方,则不具备”庄家坐庄”的特征。
突破口五:主观故意抗辩——缺乏违法性认识
对于早期参与、仅负责技术实现的前端开发、运维人员,可主张对平台运营模式的违法性无明确认知。
六、企业合规警示
- 禁止设置超高杠杆:100-150倍杠杆是认定射幸性的重要证据
- 禁止充当交易对手方:平台应仅提供撮合服务,不得与用户对赌
- 禁止修改行情数据:任何修改K线的行为可能使案件升级为诈骗
- 禁止多层级代理和返佣:85%返佣机制是认定经营性的直接证据
- 禁止境内宣传揽客: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即可能受中国刑法管辖
七、结语
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刑法定性,是数字经济时代刑法规制的前沿课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的这篇文章,从实质性审查原则出发,穿透”金融投资”的包装,抓住了赌博行为的射幸性本质,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审慎对待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理性判断趋势。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理解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有助于在个案中寻找突破口,更有助于在立法尚未完善的灰色地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