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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作者: admin 分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布时间: 2026-01-07 10:19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第一阶层:事实与规范的初步对应)

本阶层审查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描述的犯罪轮廓。这是定罪的门槛。

  1.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 注意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及以上后果负责。
  2. 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权(身体的完整性与生理机能的健全性)。
  3. 危害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且需具有“伤害”的性质(即具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危险性)。
  4. 危害结果: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 结果要素: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造成轻伤结果是入罪门槛)和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是加重处罚情节)。
  5. 因果关系:行为与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或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运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理论进行判断。
  6.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和“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持故意心态。
    • 具体内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健康,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 对加重结果的心态: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结果,通说(参照中国司法实践)认为可以是过失(即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但基本伤害行为必须是故意。

本阶层审查结论:若全部符合,则行为初步“该当”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推定具有违法性,进入第二阶层审查。

(二) 违法性(第二阶层:实质的正当性审查)

本阶层审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1. 核心审查事由
    • 正当防卫: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伤害,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阻却违法。
    • 紧急避险:为保护更大法益(如生命、重大健康)而不得已损害他人较小健康权益,且未超必要限度。
    • 被害人承诺:在轻伤范围内,基于被害人真实、有效的承诺而实施的伤害,可能阻却违法(如基于医疗目的的手术)。但对重伤的承诺一般无效。
    • 法令行为:如医生根据医疗规范进行的有创治疗。
    • 正当业务行为:如体育比赛中符合规则的合理冲撞导致的伤害。

本阶层审查结论:若存在任何一项有效的违法阻却事由,则行为不具备实质违法性,犯罪判断流程终结,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无,则进入第三阶层。

(三)有责性(第三阶层:主观可谴责性审查)

本阶层审查能否将违法的行为归责于行为人本人,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

  1. 责任能力
    • 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见第一阶层)。
    • 精神状态:行为时是否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无责任能力),或尚未完全丧失(限制责任能力,可从宽处罚)。
  2.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如不存在(如因听信权威机关的正式错误解释),可能阻却责任。
  3. 期待可能性: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下,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如为保护自身重大利益而被迫伤害他人),可能阻却或减轻责任。

本阶层审查结论:若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且存在期待可能性,则最终认定其有责,犯罪成立。若欠缺任一要素,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减免罪责。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一)在三阶层体系下,定罪完成后,量刑需综合考虑以下源自各阶层的要素:

  1. 来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量刑因素
    • 结果等级:轻伤、重伤、死亡,是法定刑升格的根本依据(《刑法》第234条)。
    • 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是判处更高刑罚(如死刑)的关键考量。
    • 伤害对象:是否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2. 来自违法性层面的量刑因素
    • 防卫或避险过当: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因过当而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违法性程度的降低。
    • 被害人过错:若被害人对冲突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视为降低了行为的违法性或行为人的有责性,从而对行为人从宽处罚。
  3. 来自有责性层面的量刑因素
    • 责任能力程度: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
    • 故意形态与动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预谋伤害与激情伤害,反映了主观恶性的不同,影响责任刑的轻重。
    • 犯罪后表现(部分延伸):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虽不属于有责性判断本身,但作为行为人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降低的体现,是重要的量刑调节因素。

(二)量刑标准的具体考量

1、轻伤

  • 基本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常见情形:指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受到一定程度损害,但未达到重伤标准。
  • 影响量刑的因素
    • 从重处罚:如使用凶器、针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在公共场所实施、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伤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 从轻或减轻处罚:如自首、立功、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

2、重伤

  • 基本刑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常见情形:指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等严重后果。
  • 影响量刑的因素
    • 从重处罚: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如造成严重残疾)、组织或雇佣他人实施伤害等。
    • 从轻或减轻处罚:除前述一般从轻情节外,还需考虑是否有赔偿能力、是否尽力救治被害人等。

3、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基本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常见情形
    • 致人死亡: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 特别残忍手段:如持锐器反复捅刺、使用腐蚀性液体、焚烧、长时间折磨等。
    • 严重残疾:通常指达到一至六级伤残标准。
  • 影响量刑的因素
    • 判处死刑的考量: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且没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 从宽处罚的可能:如有自首、立功、赔偿并获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且犯罪后真诚悔罪等,可能不适用死刑。

3、 其他重要影响因素

  1. 赔偿与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对最终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
  2. 被害人过错:如果伤害行为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如挑衅、辱骂、殴打等)引发,可在量刑时酌情对行为人从宽处理。
  3. 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需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区分主犯、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 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典型案例


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 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张某国妻子陈某红输液的施某周,即轻哼一声“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将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张某中、施某周、张某万、张某国四人在张某国家中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抓牌不稳、掉牌等状况,其他人见状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厅为陈某红换药水时,张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着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归还借款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施某周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张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张某中赔偿施某周15万元,双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施某周被伤害案线索,经初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经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中无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案中,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摔倒形成。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简单、机械认定犯罪故意。
  其一,从案件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之间平时关系较好,本次发生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继续打牌和末按约定归还张某中的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临时引发,引发原因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属,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从事后表现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从被害人的态度看,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条
、第234条
  一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9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3日)
  一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4年3月27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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