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是 “公共供电安全”与“公共安全” 。电力设备是现代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生命线,破坏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会引发生产停滞、生活混乱、火灾、医疗事故等一系列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财产的次生灾害。
- 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正在使用中”:包括已通电投入运行的设备,以及已交付使用、随时可以通电运行的设备(如已安装完毕、调试好的备用线路)。不包括库存的、报废的、正在生产中的设备。
- “电力设备”:指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供电的系列装置。常见于司法实践的有:
- 输电环节:高压/低压电线(缆)、电杆、铁塔、变压器。
- 变电、配电环节:变电站内的开关柜、断路器、互感器、配电箱(柜)。
- 核心标准:该设备是电力系统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破坏会影响特定区域的供电安全。
- 危害行为:“破坏”。
- 指以使电力设备丧失或降低其原有功能为目的,实施的拆盗、毁损、爆炸、放火、注入异物等行为。
- 常见行为是 “盗割” 正在使用的电线、电缆,这是本罪与盗窃罪竞合最主要的情形。
- 危害结果:本罪是 “危险犯”。
- 抽象危险犯:根据司法解释及主流观点,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此处“危害公共安全”更接近一种抽象的危险,即行为本身具有典型的、法律拟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要求公诉机关证明具体、现实的高度危险。
- 具体危险犯:在造成实际严重后果时,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认为本罪是 “以抽象危险犯为基础构成,以实害结果为加重处罚条件” 的犯罪。
(二)违法性
审查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业务行为: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在检修、抢修中,按照操作规程拆除、更换设备是合法行为。
- 紧急避险:为扑灭由电力设备引发的火灾而切断电源、破坏部分设备,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条件严苛。
- 被害人承诺:公共供电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承诺对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进行破坏。
(三)有责性
- 责任能力: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 罪过形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破坏的是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这是区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 “明知”的司法推定:对于盗割架设在电杆、铁塔上的导线,偷拆安装在变压器台、配电房内的设备,司法机关几乎一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正在使用中。以“以为是废线”、“不知道有电”等理由抗辩,通常不被采纳。
-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破坏结果的发生,并且对行为可能 “危害公共安全” 具有概括的认识(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停电等后果,危害社会)。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破坏的是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这是区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 动机与目的:绝大多数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窃金属变卖)。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影响与盗窃罪的竞合处理。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
本罪同样采用 “危险犯+实害犯” 的立法模式。
- 危险犯(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危害公共安全” 是此档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通常作抽象危险理解,行为完成即推定具备。
- 实害犯(第119条第一款):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明确包括:
-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通常数额巨大,如百万元以上)。
- 破坏重要电力设备,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国际恶劣影响的。
- 致使重点工矿企业停产、重点工程停工,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明确包括:
三、典型案例与主流裁判观点提炼
案例类型一: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农用、民用低压电线或变压器铜芯
- 基本案情:行为人为牟利,深夜盗剪农村正在用于灌溉或照明的低压电线数百米,或拆卸田间变压器,窃取内部铜芯,导致多个村庄停电,农田无法灌溉,村民生活受影响。
- 裁判观点提炼:
- “正在使用中”的认定:对于服务于不特定用户的生产、生活供电的线路和设备,无论电压高低、地处城乡,只要处于通电或随时可通电状态,即认定为“正在使用中”。季节性使用的农用线路,在耕作季节即属此类。
- “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主流观点认为,破坏此类设备,必然导致区域性停电,影响居民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可能因断电引发火灾、医疗事故等次生危险,其行为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 “危害公共安全” 的抽象特征。不要求证明具体的人身伤亡危险。
- 与盗窃罪的竞合处理:这是本罪最核心的司法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 原则:破坏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实践操作:由于本罪的基本刑(3-10年)远高于普通盗窃罪(数额巨大为3-10年,但起点高),在大多数造成实际停电后果的案件中,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数额巨大”,也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只有盗窃库存或废弃设备,或者破坏行为确实未危害公共安全(如破坏用户自家墙内专线),才以盗窃罪论处。
- 严重后果的把握:因盗割电线导致医院手术中断、重点企业生产线瘫痪、或引发火灾致人伤亡的,直接升格至 “十年以上” 量刑,刑罚极为严厉。
案例类型二:破坏城市输配电主干网设备(如高压铁塔、地下电缆、变电站设备)
- 基本案情:行为人为泄愤或追求刺激,使用专业工具破坏城市高压输电铁塔的基座拉线,或向变电站内投掷金属物,引发大规模停电,影响城市核心区域运转。
- 裁判观点提炼:
- “电力设备”的重要性考量:破坏对象属于电力系统的主干网、关键节点,其危害范围广、程度深。对此类设备的破坏,直接、当然地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且极易被评价为 “造成严重后果”。
- 主观故意的认定:破坏此类目标明确、防护严密的设施,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有极为清晰的认识,主观恶性更大。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具有 “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
- 与爆炸罪、放火罪的竞合:如果采用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爆炸罪、放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由于爆炸罪、放火罪刑罚同样严厉,会根据具体情节(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选择适用。
- 量刑的严厉性: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直观且巨大,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主要案件类型。裁判文书会着重强调犯罪行为对城市运行秩序、公共安全信心造成的冲击。
总结
通过三阶层理论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核心在于:
- 法益保护的公共性:本罪保护的不仅是电力公司的财产权,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稳定、安全的用电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 行为对象的“使用中”状态:这是区分此罪(危害公共安全)与彼罪(侵犯财产)的绝对标准。司法实践通过设备的位置、外观、功能等客观特征,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推定规则。
- 主观“明知”的强推定:对于盗割或破坏具有明显公用特征的电力设备,法律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极大地严密了刑事法网。
- 与盗窃罪竞合时的“重法优先”原则:这一司法适用原则确保了对于以盗窃为目的、但实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能够以更重的罪名予以打击,避免了因盗窃数额未达标准而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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