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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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
- 客观方面:
- 行为:实施了具有致人伤害危险性的行为。
- 结果:必须实际造成了他人 “重伤” 的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 因果关系:重伤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
- 主观方面:过失
- 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过失分为两种:
-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例如:在楼顶随手抛掷一个重物,未观察楼下是否有人,结果砸伤路人致其重伤。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伤人,但因疏忽“没有预见”。
-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 例如:司机明知自己驾驶的货车刹车有些失灵,但自认为技术好、路段熟,轻信不会出事,结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因刹车不及撞人致重伤。
-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过失分为两种:
- 犯罪对象与结果:
- 重伤标准:必须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重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如果仅造成轻伤,则不构成犯罪,可能属于民事侵权或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 量刑标准
- 基本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量刑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过失的程度:是严重疏忽还是一般性过失。
- 造成的后果:重伤的具体等级和严重性(如一级重伤与二级重伤有区别)。
- 赔偿与谅解:行为人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是非常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行为人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还是屡有不良记录。
- 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坦白、认罪悔罪。
四、 与其他罪行的关键区别
- 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区别:
- 主观恶性天壤之别:故意伤害是“希望”或“放任”重伤结果发生;过失致人重伤是“反对”重伤结果发生,但因过失未能避免。
- 刑罚差异巨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这是刑法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当行为人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中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罪名时,就不再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而是定那个特别罪名。
- 常见例子:
- 司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 → 定 交通肇事罪。
- 工厂负责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人重伤 → 可能涉及 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重伤 → 定 医疗事故罪。
- 这些特别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可能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同,需具体分析。
三、 总结与要点
- 入罪门槛:重伤结果是核心,没有重伤不构成本罪。
- 责任本质:追究的是因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过失责任。
- 辩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常围绕 “过失是否存在”、“重伤鉴定是否准确”、“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以及行为人 “事后补救和赔偿情况” 展开。
- 风险提示:日常生活中许多不经意的行为(如高空抛物、危险玩笑、违规操作等)都可能因过失导致重伤后果,从而引发刑事责任。务必提高安全意识,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
四、典型案例
刘月锋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鲁0523刑初258号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门口村内道路试飞无人机,其在道路上操控无人机降落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无人机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经支付了被害人住院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王某,过失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刘某某取得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2024年12月22日上午,成某想借用刘某某的无人机给地里的麦子打药,刘某某在家门口试飞无人机,成某与刘某某站在六轮货车旁边,准备降落过程中,刘某某面朝西操作无人机,无人机下降至离地面一米多的时候,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被害人王某到东营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25年3月13日立案侦查,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经治疗达到出院条件后仍需护理,已由东营市人民医院转至东营市老年乐园,目前状态为24小时卧床,无法进行语言交流,血压较高,鼻饲喂养,护工为其提供每日流食、翻身、擦洗等护理服务。被告人刘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王某全部住院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刘某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伤情照片、无人机照片及视频,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犯罪记录证明、判决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付款证明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应当具有无人机需要在空旷安全的地方起飞的认识,并且在试飞时应当观察四周,但刘某某在其家门口村内道路试飞无人机,在操控无人机降落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观察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的王某,致使被害人王某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全部住院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刘某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