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法条解读之三(第4条) 《刑法》分则第一章罪名的立案管辖
一句话回答: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其管辖权限同公安机关。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一、常见问题(FAQ)
问: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答: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问: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权限如何?
答:国家安全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同公安机关。
问: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哪些案件?
答: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问: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权限有何关系?
答:国家安全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同公安机关。
二、国家安全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同公安机关。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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