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微信二维码

咨询电话:17813108512

邮箱:17813108512@163.com

QQ二维码
北京刑辩律师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被认定后一般判多久、最高能判几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被认定后一般判多久、最高能判几年?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9-20 16:06

一句话回答:这个罪没有卖够多少钱才算犯罪的门槛。只要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里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掺了这些东西还继续销售,行为一发生就构成犯罪。量刑分三档:一般情形判五年以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44条和两份关键文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现行条文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一表述来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的修改,罚金不再按销售金额的倍数计算。

哪些东西算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列了三类:一是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是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以及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是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同一解释第十一条还明确: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掺入或者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按本罪定罪;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使用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按本罪定罪;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也按本罪定罪。

二、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别把它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混了。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看危险的;一百四十四条管的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看行为的。实务里争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往往没什么用,真正值得争的是到底有没有掺、掺的东西算不算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第二,明知是这类案件最主要的辩护空间。解释第十条列举了几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长期从事食品相关行业却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又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食品来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没有合理原因;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等。反过来讲,有正规进货凭证、价格合理、来源可查,就是证明不明知的关键证据,这也是辩护时最该主动去做的工作。

第三,提醒一句,别以为小作坊、直播带货量小就没事。本罪没有金额门槛,卖得少只影响量刑轻重,不影响定罪;单位实施本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处罚,所以拍板的老板和具体动手的人,都可能被追究。

三、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下面是一个示意情景,用来讲办案思路,不指向任何真实个案。某卤味作坊老板为了让肉色好看、卖相好,在卤水里添加了工业用亚硝酸盐。案发后他说:我们卖得不多,总共才卖了八千块钱,也没人吃出问题。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看,这两句辩解都不影响定罪:工业用亚硝酸盐属于因危害人体健康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符合解释第九条第一项,掺入行为本身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小、暂无实际危害后果,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在五年以下这一档里从轻考虑。如果这批食品卖给了孕产妇、婴幼儿,或者检验超标严重、持续时间长,就可能进入其他严重情节那一档。反过来说,如果他确实从正规渠道进货、有票据、价格正常,主观上并不知道供货方掺了东西,辩护方向就应当落在不明知上。

四、常见问题(FAQ)

问:卖得少、金额小,是不是就不会被判刑?

答:不是。本罪没有金额门槛,掺入行为发生或者明知掺了还销售,就可以立案追诉,金额大小只影响量刑。

问:这个罪一定会坐牢吗,能不能争取缓刑?

答:不一定。第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但进入五年以上两档,就没有缓刑空间。

问:我只是食品厂打工的,会不会被追究?

答:要看是否明知、是否参与掺入或销售。法律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确实不知情、只是按流程操作的,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怎么认定?

答:按法释〔2021〕24号第九条,主要是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名单及禁用农药禁用药品清单的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问: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明知?

答:按解释第十条,长期从事食品行业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没有购货凭证又拒不说明来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解释、在禁令或预警后继续销售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明知。

问:最高能判几年?

答: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更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相关罪名解读与辩护要点,请访问北京刑辩律师网专题页面。

资讯推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句话回答: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

一句话回答:这个罪不看有没有人真的吃出毛病,看的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老板恶...

一句话回答:老板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

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多少?股东把注册资金...

一句话回答: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能不能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