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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算情节严重、会判几年?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9-20 10:05

一句话回答: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量刑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这里有三点要看清。第一,“牟利为目的”是主观要件,不是为了赚钱,就不构成本罪。第二,罚金是按“土地使用权价额”的比例算,不是按实际获利算,土地评估价越高,罚金越重。第三,单位也能构成这个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多少亩、多少钱会被立案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列了六种情形,符合其一就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直白说:五亩永久基本农田、十亩耕地、二十亩其他土地,是三条面积红线;不看面积只看钱的话,违法所得五十万元是红线。面积和数额都够不上,但已经被行政处罚过又再犯的,照样立案。

三、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别以为“没卖地、只是以地抵债或者换来股权”就没事。办案机关看的是实质:土地有没有被处分、谁得了利。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把土地资产打包转手、以合作开发名义按比例分成,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界限,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争点。

第二,土地性质和面积认定往往决定档位。是永久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是耕地还是建设用地,直接影响落在那一档;面积和地类一般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勘测、认定材料为准,辩护时要盯住测量方法和地类确认依据。

第三,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加档。办案口径通常结合面积、违法所得数额的倍数、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否多次实施来把握。档位一旦上浮,刑期就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差别很大。

第四,追诉时效和补救也有空间。有的案件从行为实施到案发隔了好几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状态,都值得论证;案发后主动恢复土地原状、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的现实着力点。

四、案例分析

(示意情景,非真实案件)某公司老板老张,2019年以公司名义取得一处集体建设用地,实际用途是建厂房。因资金链紧张,老张与一家地产公司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把持有该地块的项目公司百分之百股权转让出去,转让价里包含了土地价值,他个人净得约六十万元差价。三年后案发,办案机关认为这实质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辩护的着力点放在两处:一是地类认定是否准确,有没有把一般建设用地误按耕地计算面积;二是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区分,主张股权转让是股东层面的处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实际交付。最终法院考虑到土地权属未实际变更、老张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这个情景想说明的是:这类案件极少是当场人赃并获,多半靠书证和资金流向推定,所以文件怎么写、钱怎么走,往往比嘴上怎么说更重要。

五、常见问题(FAQ)

问:只是把土地租出去,也会构成这个罪吗?

答:单纯的出租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如果以“长期租赁”“以租代征”的方式实质完成了土地转让并且牟利,实务中仍可能被按本罪追究。

问:多少钱会被判刑?

答:立案看面积或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都要并处罚金。

问:村委会、村集体擅自转让土地,由谁担责?

答: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处罚。

问:罚金怎么计算?

答: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计算,不是按实际获利计算。

问: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会有什么后果?

答:即使面积、数额没到前述红线,只要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也应当立案追诉。

问:退赃、恢复土地原状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答:不能免除,但属于重要的从轻情节;能否适用缓刑,要结合面积数额、是否造成耕地毁坏、认罪认罚与退赔情况综合判断。

一句话收尾:土地不是普通商品,转让、倒卖之前先把“地类、面积、有没有牟利”这三个环节弄清,拿不准就先做一次合规评估,别等办案机关上门才回头找依据。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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