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量刑的情节都有哪些?
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指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决定对其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的司法活动。
影响量刑的情节繁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中国的司法实践主要遵循 《刑法》的规定,并将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大类。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用下图来展示量刑情节的完整体系:

一、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
这类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
(一)从宽处罚情节(有利于被告人)
1. 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
《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
《刑法》第27条:从犯。
《刑法》第28条:被胁迫参加犯罪。
《刑法》第67条:自首。
《刑法》第68条: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
2. 从轻处罚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
《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
《刑法》第27条:从犯。
《刑法》第29条:教唆未遂。
《刑法》第67条:自首;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刑法》第68条:立功。
3. 免除处罚
《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
《刑法》第27条:从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刑法》第67条: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68条:重大立功。
(二)从重处罚情节(不利于被告人)
《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法》第65条:累犯(一般累犯)。
《刑法》第66条:特殊累犯(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分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从重规定,例如:武装掩护走私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二、 酌定情节(司法实践总结)
这类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法官在裁量时可以考虑。
1. 犯罪动机:动机是否卑劣。例如,为给亲人治病筹钱而盗窃,与为追求享乐而盗窃,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2. 犯罪手段:手段是否残忍、狡猾。例如,使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会成为从重情节。
3.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在自然灾害期间犯罪、在公共场合犯罪等,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能从重处罚。
4. 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通常会被从重处罚。
5. 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法定的结果加重犯外,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
6. 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7. 悔罪表现:
认罪态度: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
退赃退赔:积极退还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这是当前非常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
8. 前科劣迹:有违法犯罪的记录(但未构成累犯),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三、 重要概念辨析
1、从轻处罚 vs. 减轻处:
从轻: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判处3年、4年等是在幅度内从轻。
减轻:在法定刑的**幅度以下判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判处2年,就是减轻处罚。
2、坦白 vs. 自首:
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主动投案,或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的从宽幅度通常大于坦白。
总结
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所有法定和酌定情节,进行“整体评估”。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加减法,而是一个权衡过程:
1、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会综合判断各个情节的影响力。
2、在共同犯罪中,会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体情节分别量刑。
3、最终目标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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