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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立案标准是200万美元还是500万美元?和骗购外汇罪有什么区别?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布时间: 2026-09-22 16:05

一句话回答:逃汇罪的立案标准是“单笔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500万美元以上”,两条线达到任意一条就会被立案追诉。它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一般不是这个罪的主体。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90条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

这段条文有三个关键信号:第一,主体写的是“单位”,刑法条文本身没有把自然人列为逃汇罪主体;第二,处罚是双罚制,单位按逃汇数额的5%到30%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期;第三,量刑分两档,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的分界线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多少钱会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逃汇案〕原文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要注意“累计”两个字的威力:一笔几十万美元的货款留在境外不调回,看着不起眼,但一年多笔累加就可能越过500万美元这条线;反过来,只要单笔超过200万美元,哪怕只有一笔,也要立案追诉。

三、和骗购外汇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的区别在于资金“出去的方向和方式”。逃汇是外汇“该回来不回来、或者往境外转”;骗购外汇是“用虚假凭证把外汇骗出来”,它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立案追诉标准(二)》第42条〔骗购外汇案〕规定的立案标准是“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企业是通过“地下钱庄”对敲、非法买卖外汇的方式把钱转出去,实务中往往还会被按非法经营罪追究(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行为同时踩到几部规定,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和风险都集中在“行为定性”这一步。

四、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从我们接触的咨询看,风险集中在四种做法:出口货款长期留在境外关联公司账户,不入账不结汇;以“预付款”“服务费”名义把资金转出境外,却没有真实交易对应;借虚假贸易背景办理付汇;资金到境外绕一圈再以投资名义回流,中间缺少真实凭证。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刑事和行政是两条线。不予立案、不起诉,不等于外汇管理部门不会另行处理,外汇局可以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所以发现历史遗留的境外资金问题,稳妥做法是先做合规梳理、再定整改方案,而不是等稽查上门。

五、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以下为示意情景,不是真实案件: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实际收汇约600万美元,按实际控制人要求,货款大部分留在境外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境外采购和投资,境内只申报了少量收汇。案发后,办案机关以累计数额超过500万美元认定涉嫌逃汇罪,认定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通常在三处:数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哪些款项有真实的境外支付用途、当事人是否真正属于“直接负责”的人员范围。

六、常见问题(FAQ)

问:逃汇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单笔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500万美元以上,达到其中一个即应予立案追诉。

问:个人会构成逃汇罪吗?

答:刑法第190条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是该条的主体;个人的外汇违法行为一般按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规定处理。

问:逃汇罪会判几年?

答:对单位按逃汇数额5%到30%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逃汇和骗购外汇怎么区分?

答:逃汇是把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或把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骗购外汇是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单据等方式骗购外汇,立案标准是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

问:钱留在境外但都用在境外投资上,还算逃汇吗?

答:构成要件看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存放境外或者非法转移”,资金用途不改变行为定性,但可以在量刑阶段作为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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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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