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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作者: admin 分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 发布时间: 2026-01-08 19:37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好的,我们将继续运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进行系统的定罪量刑要点分析,并提炼主流裁判观点。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定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国防安全与军队的战斗力,具体表现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秩序与使用安全。

  1.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者”
    • 主要包括:承制、承研、承修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如军工厂商、科研院所、承包商)。
    • 采购、验收单位的人员,如果与提供者通谋,也可能成为共犯。但单纯的采购人员因玩忽职守购入不合格产品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等罪)。
  2. 行为对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与破坏罪不同,本罪对象不包含“军事通信”。
  3. 危害行为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 “提供”:包括科研、生产、销售、修理、验收交付等各个环节的交付行为,是一种合同履行或职务行为。
    • “不合格”:核心要件。指不符合国家、军队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包括:
      • 质量瑕疵:材料、工艺不达标。
      • 设计缺陷:根本性设计错误。
      • 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民用品冒充军品等。
  4. 危害结果:本罪是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提供了不合格产品,即推定对国家军事利益构成了抽象的危险。但严重后果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二)违法性

审查是否存在排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化事由。

  1. 正当业务行为:合法的、符合标准的研发、生产和提供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但“提供不合格产品”本身即超出了正当业务的范畴。
  2. 被害人承诺:国防利益不可承诺放弃,故此抗辩事由不适用。
  3. 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可能抗辩“不知道自己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但作为专业提供者,负有法定的质量检验和保证义务,这种错误通常不被接受,除非能证明存在不可避免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误导。

(三)有责性

  1. 责任能力:一般主体要件,单位可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2. 罪过形式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这种“明知”包括:
      • 确知:通过检验、测试已明确知道不合格。
      • 应知:根据其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合同要求,应当知道产品存在重大缺陷,但为了利润或赶工期而放任不管、未作充分检验。
    • 意志因素:希望或积极追求将不合格产品交付给军方。
    • 与“过失”的界限:如果是因为技术水平有限、检测疏忽等过失导致提供了不合格产品,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渎职犯罪“故意”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核心区别
  3. 动机与目的:通常为牟取非法利润、降低成本、赶工期等。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量刑

  1. 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加重情节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包括:提供大量或重要装备设施不合格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任务完成的;手段恶劣的(如系统性造假)。
    •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多人伤亡的(如训练事故);导致重大战役、演习失利的;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在战时提供的,危害性倍增。
  3.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4. 战时从重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主流裁判观点提炼

案例类型一:军工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材料生产军用零部件

  • 基本案情:某军工企业在生产一批军用飞机关键部件时,为降低成本和赶工期,擅自更改工艺,使用未达标的合金材料,并在内部质量检测中伪造数据,最终将不合格部件交付部队,导致后续飞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 裁判观点提炼
    1. “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庭通过调取内部邮件、会议记录、检测报告修改痕迹、供应商更换记录等证据,构建了行为人“明知材料不合格仍决定使用”的完整证据链。系统性、有组织的造假行为是认定“故意”的强力证据
    2. “提供”行为的界定:不仅指最终交付,在明知不合格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组装、包装并准备交付的系列行为,均可视为“提供”行为的组成部分。犯罪既遂标准是“交付”完成。
    3. “不合格”的专业判断:依赖军方或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会明确指出产品不符合哪项国标、军标或技术协议,是定罪的核心书证。
    4.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时,因本罪保护法益更为重大(国防安全),主流观点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本罪最高刑为死刑,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通常以本罪论处。

案例类型二:承包商在军事设施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 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承建一项重要军事地下指挥所工程。在施工中,为牟取暴利,违反设计要求,减少钢筋用量,使用低标号水泥,并对关键部位的防水、防震措施进行简化。工程虽通过形式验收,但在后续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 裁判观点提炼
    1. 主体范围的明确:本罪的“提供者”不限于制造商,也包括军事设施的“承建商”。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如果共谋)等。
    2. “不合格”的综合性判断:不仅看单一材料,更看整体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和安全标准。通过整体鉴定,证明其“隐蔽性缺陷”导致设施无法满足战时防护、指挥等功能需求。
    3. 主观故意的推定:对于显而易见的、行业常识性的偷工减料行为(如钢筋密度肉眼可见不足),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情”,法庭也会根据其专业身份、管理职责和明显不合理低价中标等事实,推定其具有概括的故意
    4.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关键在于危害的深度和广度
      • 造成重大返修、延误重要军事部署的,属于“情节严重”。
      • 若该设施被用于重大演习或战备,因质量问题导致指挥瘫痪、人员伤亡,或暴露国家军事秘密,则可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面临十年以上重刑。

总结

通过三阶层理论分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认定核心在于:

  1.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锁定“提供者”,特别是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承制、承建单位及其责任人。
  2. 主观罪过的严格性:必须证明行为人 “明知”且“故意” 。司法实践中,通过客观行为(如造假、以次充好)反向推定主观故意是关键方法。过失提供,无论后果多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 行为性质的背信性:本罪本质是在军事采购或建设合同履行中的严重背信行为,滥用国家信任,将商业风险直接转嫁给国防安全。
  4. 危害判断的前置性:作为抽象危险犯,一旦“故意提供不合格产品”行为完成,犯罪即告成立。造成的实际严重后果(如事故、伤亡)不是构成要件,而是决定量刑升格的“火药桶”,使得本罪刑罚极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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