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伪证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伪证罪的定罪量刑的要点及典型案例中提炼主流的裁判观点,以期对伪证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
-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 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因其在诉讼中的特定角色和承担的真实义务而成为本罪主体。被害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不构成本罪主体(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 行为时空: 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侦查机关立案开始,到审判结束(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为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伪证不构成本罪。
- 行为对象: 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轻重的案件事实情节”。如果是对无关紧要的细节作虚假陈述,不符合本要件。
- 危害行为: 表现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 “虚假”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和主观认知。
- 行为方式根据主体不同而不同:证人作虚假证言;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记录人制作虚假笔录;翻译人进行虚假翻译。
- 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是虚假的,并且希望这种虚假内容被司法机关采纳。过失(如记忆错误、专业判断失误)不构成本罪。
- 特定意图(目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 “意图陷害他人” 或 “隐匿罪证” 的目的。这是本罪重要的主观超过要素。例如,证人出于哥们义气作伪证包庇朋友,就属于“隐匿罪证”;如果是为了让无辜者入罪,则属于“陷害他人”。
小结: 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六个形式要件,才能通过第一阶层的检验。例如,在民事庭审中作伪证(不符合时空要件),或鉴定人因重大技术过失出具错误鉴定(不符合主观故意要件),均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二阶层:违法性
此阶层考察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并且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
- 法益侵害: 伪证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审判职能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复数法益)。刑事诉讼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关乎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严肃国家活动。伪证行为严重误导司法人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直接破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 违法阻却事由审查: 在伪证罪的场合,几乎不存在公认的违法阻却事由。
- 不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因为作伪证本身是创造法律风险的行为,而非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 通常也不属于“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
- 理论上讨论的极端情况(如为保护近亲属的生命而被迫作伪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成为阻却违法性的正式理由,但可能作为第三阶层(有责性)中期待可能性的考量因素。
小结: 符合伪证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其必然侵害国家司法公正这一重要法益,且通常无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故而通常具有违法性。这一阶层的审查在伪证罪中多为“原则通过”。
第三阶层:有责性
此阶层考察在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前提下,是否能够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 责任能力: 行为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作伪证,不负刑事责任。
- 故意: 已经在第一阶层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审查。这里需确认该故意是真实的、完整的。
- 责任阻却事由:
- 缺乏期待可能性(最重要的讨论点): 这是分析伪证罪有责性时的关键概念。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期待可能性低或没有,则可以减轻或阻却责任。
- 在伪证罪中的应用: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本人或近亲属的重大人身权益(如生命、重大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而被迫作伪证,可以认为缺乏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如实陈述)的可能性。此时,虽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可以阻却或减轻其有责性。例如,证人被持枪歹徒威胁,若不作伪证杀害其家人,其作伪证的行为可能因无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或成为减免处罚的事由。
二、伪证罪量刑
(一)伪证罪的法定刑结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 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加重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量刑分析的核心在于:1. 确定适用哪个量刑档次;2. 在具体档次内,如何确定宣告刑。
(二)基于三阶层审查结论的量刑因素分析
违法性阶层的不法程度对量刑的影响(决定“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
违法性阶层评价的是行为对法益(国家司法公正)的侵害程度。侵害程度越高,不法性越重,越可能构成“情节严重”,从而升格至更重的法定刑幅度。
影响不法程度、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升格因素)包括:
- 虚假内容的关键性: 所作伪证直接导致案件性质认定错误(如将无罪变为有罪,将此罪定为彼罪),或导致法定刑幅度大幅升格(如将轻罪变为重罪)。这是最核心的考量因素。
- 造成的司法后果:
- 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如致使无辜者被错误立案、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判刑。
- 导致有罪者逃脱刑事追究:使本应被追诉者未被立案、被撤销案件、被不起诉或被判无罪。
- 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导致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方向性错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被迫纠正。
- 严重妨害重大案件的审理:如在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贪污贿赂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中作伪证。
- 诉讼阶段与行为次数:
- 在关键诉讼阶段(如审判阶段)作伪证,比在侦查初期作伪证危害性更大。
- 多次作伪证,或对同一案件多个重要情节作伪证,其不法性持续叠加。
-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鉴定人、翻译人等凭借专业资质和公信力作伪证,比普通证人作伪证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力更强,可能被评价为情节更严重。
小结: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主要就是综合评估以上因素,着重考察伪证行为对司法程序造成的实际干扰和实体错误的现实风险或现实结果。如果行为的不法程度达到了“严重”侵害法益的标准,则应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的幅度内量刑。
(三) 有责性阶层的可谴责程度对量刑的影响(法定刑内的调节)
有责性阶层评价的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在具备不法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自身应受谴责的程度。这主要影响在既定法定刑幅度内的从重或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的因素(增加可谴责性)
- 卑劣的动机与目的:
- 意图陷害他人的动机(积极加害),通常被认为比隐匿罪证(消极包庇)的动机更为恶劣。
- 出于报复、泄愤、贪图财物等个人卑劣动机。
- 预谋与策划程度: 经过精心策划、与他人合谋、伪造辅助证据的伪证,比临时起意、孤立的伪证行为可谴责性更高。
- 事后态度恶劣: 作伪证后,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仍顽固坚持,或继续实施掩盖行为(如威胁、贿赂其他知情人),无悔罪表现。
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因素(降低可谴责性或缺损期待可能性)
这是三阶层理论在量刑上最具价值的体现,尤其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紧密相连。
- 期待可能性显著降低(最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
- 受胁迫程度:虽然未达到完全阻却责任的程度,但行为人确实受到他人严重的威胁、恐吓(如威胁伤害其本人或近亲属的身体健康、名誉、财产),使其在恐惧心理下作出伪证。所受胁迫的程度越重,期待可能性越低,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越大。
- 亲情伦理因素:为帮助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 逃避刑事追究而作伪证。基于人性的弱点,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这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常作为重要的从宽考量因素(但通常不免罪)。
- 自首与坦白: 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自己伪证行为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被询问、调查后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立功表现: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折抵其部分罪责。
- 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 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如主动向司法机关澄清真相、出具更正说明),可以显著降低其人身危险性,成为重要的从宽处罚依据。
- 未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因其伪证内容被及时识破,或未对案件实体处理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其客观危害相对较小。
量刑的综合判断流程
-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 审查违法性阶层的不法程度,判断是否属于 “情节严重”。
- 若否,则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幅度内确定起点(如六个月、一年)。
- 若是,则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起点(如三年、四年)。
- 第二步:根据不法程度调整基准刑
- 在已选定的幅度内,根据前述违法性因素(如伪证的关键性、实际造成的司法进程延误等)增加刑罚量,形成一个“基准刑”。
- 第三步:根据有责性程度调整宣告刑
- 这是最体现个案公正的环节。将有责性因素作为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上下调节。
- 从重情节(如卑劣动机、事先策划)上调刑罚。
- 从宽情节(如受胁迫、为近亲属、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下调刑罚。
- 特别注意 “期待可能性降低” 这一实质判断,它可能是一个强有力的从宽理由,甚至在某些极端个案中,可能被法官作为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根据。
-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与执行方式
- 综合权衡所有情节后,确定最终的刑期。
- 对于基本犯(三年以下),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人身危险性低,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 对于情节严重者(三年以上),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总结
对伪证罪的量刑,绝非简单地“看结果”,而是一个立体化、阶层化的评价过程:
- 违法性阶层的分析,主要解决了量刑档次的划分问题(是否“情节严重”),侧重于客观危害。
- 有责性阶层的分析,则主导了具体刑期的裁量问题,侧重于主观恶性和行为人个人的可宽恕性,尤其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处理因受胁迫、亲情关系等而引发的伪证案件提供了人性化的出罪或从宽通道。
三、伪证罪典型案例
程某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京0101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伪证罪,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杨某、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办理马某被诈骗(转账地北京市东城区)一案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并伪造相关文件,意图掩盖事实、隐匿相关罪证。2024年10月31日,被告人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涉案手机等物品在案扣押。案发后,马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程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取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蓝紫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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