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定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军事安全。军事禁区的秩序是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冲击行为直接威胁国防秘密和战备安全。
- 行为地点:军事禁区。这是本罪成立的空间前提。
- 指国家根据军事需要划定的、未经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进入的区域,以及禁止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区域。其范围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划定并公布。
- 危害行为:“聚众冲击” 。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包含两个要素:
- “聚众”:指纠集、聚集三人以上(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多人参与是本罪的必要形式,区别于单个人冲击。
- “冲击”:指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性的对抗、扰乱方式,强行进入、占据军事禁区,或在禁区内部进行哄闹、纠缠、堵塞道路、围攻人员等,致使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工作、训练、科研等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 暴力方式:如冲撞岗哨、破坏防护设施、强行闯入。
- 非暴力但具有对抗性的方式:如大规模静坐、卧躺挡门、高声喧哗干扰重要军事活动、驾驶车辆围堵出入口等,只要其行为足以扰乱禁区秩序,即可能被认定为“冲击”。
- 行为主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首要分子:在聚众冲击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其他积极参加者:虽然不是组织策划者,但在冲击行动中表现主动、作用突出、情节严重的人。一般被动参与者、围观者不构成本罪。
(二)违法性
审查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几乎不适用。个人利益(即使是生命权)通常不能作为冲击军事禁区的正当理由,因为该行为直接对抗的是国家军事安全这一重大法益。如有冤屈,应通过法定信访、司法途径解决。
- 法令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公务(如消防、急救)进入需依法获得许可。无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冲击行为,不具合法性。
- 被害人承诺:军事禁区的管理权属于国家,任何个人(包括军事单位负责人)无权允许他人“冲击”,故此抗辩不成立。
(三)有责性
- 责任能力: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 罪过形式: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冲击的区域是“军事禁区”。是否明知,是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的关键。
- “明知”的认定:司法上可根据明显的禁区标志(如警告牌、警戒线)、岗哨、周围环境特征(如机场、军港、重要军事单位驻地)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如本地居民、特定职业者) 等进行综合推定。
- 以“没看见标志”、“不知道是禁区”为由抗辩,通常不被采纳,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区域确实未作任何有效标识。
- 意志因素:希望并积极追求通过聚众冲击行为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结果。
-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冲击的区域是“军事禁区”。是否明知,是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的关键。
- 犯罪动机:多样,可能为表达诉求、发泄不满、解决纠纷、好奇探险甚至受人指使等。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量刑
-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从重情节:
-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也是量刑的基准。指造成军事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训练、科研、战备等,或导致军事秘密面临泄露风险等。
- 战时犯本罪: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导致重大军事任务延误、重要装备损坏、人员伤亡(包括冲击方或执勤人员)、引发涉外事件等,会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主流裁判观点提炼
案例类型一:因征地拆迁、经济纠纷等,聚众冲击军事管理区
- 基本案情:某地居民因对历史征地补偿不满,在个别人组织下,数十人聚集到附近某部队营区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堵塞大门,阻止车辆人员进出,并试图冲过警戒线进入营区“讨说法”,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干扰了部队的正常战备值班和训练。
- 裁判观点提炼:
- “冲击”行为的扩张解释:主流观点认为,“冲击”不限于“暴力闯入”。有组织地、大规模地围堵、占据出入口,使军事禁区功能瘫痪的行为,同样构成“冲击”。其危害在于 “聚众性”和“秩序扰乱性” 。
- “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界定:
- 首要分子:锁定在发起号召、拟定方案、现场指挥、出资赞助的核心人员。即使其本人未到最前线,仍承担最重刑责。
- 积极参加者:带头喊口号、推搡执勤人员、用身体阻挡军车、在网络上积极联络煽动等行为积极、作用突出的人员。
- 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仅围观、跟随但无主动行为的一般参与者,或者虽然聚集但经劝解迅速散去、未造成“严重扰乱”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能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地点。冲击军事禁区定本罪,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则定后者。前者保护法益特殊(军事安全),刑罚更重。
案例类型二:为满足好奇、探险或受境外指使,非法进入敏感军事区域
- 基本案情:个别“军迷”或受境外组织煽动的人员,组织多人,利用夜间或恶劣天气,避开正常通道,翻越围墙、破坏铁丝网,潜入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测绘,或放置不明装置,被执勤人员发现。
- 裁判观点提炼:
- “明知”的严格推定:对于有明显物理隔离(高墙、电网)、警示标志和巡逻哨兵的区域,法院一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为军事禁区。以“只是好奇”、“不懂法”辩解,不能阻却故意。
- “严重扰乱秩序”的认定:此类行为即使时间短,也因其高度的危险性(间谍活动嫌疑、可能触发警报启动应急机制)而被直接认定为“严重扰乱”。它迫使军事单位进入警戒状态,中断正常计划,本身就是对秩序的严重破坏。
-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如果冲击禁区的目的是刺探、拍摄军事秘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此时,择一重罪处罚。若查实有境外背景和具体窃密行为,通常会以处罚更重的后两罪论处。本罪在此类案件中常作为基础罪名或备选罪名。
总结
通过三阶层理论分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核心在于:
- 场所的特殊性:行为必须发生在法律上明令保护的“军事禁区”。这是定罪的第一道门槛。
- 行为的聚合性与对抗性:必须是“聚众”(三人以上)实施的、具有对抗管理性质的“冲击”行为,强调集体行动对军事管理秩序的冲击力和破坏力。
- 主观认识的明知性:必须证明或推定行为人明知冲击对象是军事禁区。司法实践中对此采用客观推定标准,即只要外在标识和情境足以使一般人认知,即认定行为人明知。
- 责任的层次性:刑法精准打击 “首要分子” 和 “积极参加者” ,体现了 “打击少数,教育多数” 的刑事政策,避免了打击面过度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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