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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世立,你还有真话吗?

作者: admin 分类: 热点关注 发布时间: 2025-12-09 08:38

京师孙建章律师  2025年12月8日 23:22 北京

       ——对兰世立关于“孙建章律师收了律师费没有出庭,如何辩护”的回应!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第一时间转发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建章律师针对湖北第一首富兰世立近日发表的言论https://wwgglawyer.com/357.html所做的澄清说明,敬请关注。查阅更多文章,请点击文章《针对兰世立先生在其视频号发表的“千万别相信律师”相关言论的说明》https://wwgglawyer.com/wp-admin/post.php?post=358&action=edit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2025年12月1日,网上出现了一段兰世立“千万不要相信律师” 的言论视频。视频中,兰世立对自己被判无罪的过程进行了吹嘘,并提醒网友“千万不要相信律师”。本人看后很气愤,当天晚上九点,发布了《针对兰世立先生在其视频号发表的“千万别相信律师”相关言论的说明》。在说明中,我客观地呈现了律师在其无罪案中所做的工作,并附上相关证据。兰世立看到我发表的《说明》后,当晚即给我发微信,说“我已让他们删除了有关律师的内容,而且我的讲话也未提及你的名字,也希望你能删除有关内容!…”,并质问我“……你作为我曾经的律师并未出庭辩护,所以谈不上辩护的事情。我不希望我们之间为此产生矛盾,不要等到事情闹大了,对双方都产生不好的影响”,同时威胁我“你很清楚,我连   ‘红通’都不怕,公安、检察院都斗了几年,金龙鱼更是如此……”。    

第二天早上,我看到微信后回复“……这已经不是我个人的事了!从您的微信,我知道您根本没有看懂,……。我希望您仔细研究,看懂了,它或许会成为您的救命稻草!”但是,你仍然执迷不误,不思悔改,仍然嘴硬说是AI合成!

12月3日,有朋友告诉我《说明》一文被删除看不到了,问我怎么回事。我打开公众号发现,文章确实打不开了,原因是有人投诉《说明》一文存在侵犯名誉权等。

5日晚上十点多,我在网上又看到了兰世立发出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兰世立说:第一,兰世立并没有说“千万不要相信律师”的话,大家所看到的,只是我在一个演讲上的视频被人断章取义、AI拼接;第二,有关孙建章律师在收取本人律师费以后连庭审都没有参加,他在那里大言不惭的一直在讲为我辩护,你不参加庭
审是如何辩护的?我想大家好好看一看他自己的言论!           

其实,对没有出庭这件事,我在《说明》中有过回应。只是出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考虑,给出的理由是疫情影响。

显然,没有参加庭审是我的“硬伤”!不仅兰世立拿此说事,即使在2021年兰世立被无罪释放后,亦有律师同行提出质疑,包括北京的周泽律师、山东被吊销执业证的前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为此,北京紫华所主任钱列阳大律师还给我发微信,希望我“写文章说明,维护好个人的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并批评我“没有尽职”。最终,由于本案涉及到太多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咽下了全部苦水,选择默默承受。

当初,我天真地以为当事人的认可就是最好的说明。没想到四年后,兰世立突变嘴脸,不仅说出了“千万不要相信律师”的惊骇之言,还指责我收了律师费不出庭辩护。对兰世立的无端指责、颠倒黑白的言论,本人再次回应如下:

一、关于收取兰世立律师费的问题

2020年1月18日,兰世立的亲属与我单位签订了《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费5万元,第二笔律师费**万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第三笔律师费**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20年1月23日,我单位收到了第一笔律师费5万元,6月19日,收到了第二笔律师费5万元,此后,再未收到律师费。

二、关于没有出庭兰世立庭审的问题

虽然我从没有要求兰世立认罪认罚,也不认为其有罪,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兰世立总是对某些事实闪烁其词,总是要求我不要在细节上纠缠,这导致案件办理非常困难,为此,我还专门去了一趟武汉,把这种困境向家属作了汇报。5月9日和6月19日,各给兰世立写信一封。

兰总您好:

上次会见语气有点急燥,请谅解。但说实话,几次会见效果都非常不好,这种情况,和视频通话有关,也和你有关。你的案件,重点就三个问题,一是李氏兄弟的资金流向;二是……;三是为什么你……?这三个问题说清楚,你的案件就能全部解决,而你想的太复杂,想要表达的也太多,更不给别人说话的机会,反而把案件搞的非常复杂,这对案件的解决是非常不利的。记住:你要给别人说话的机会。因为你想表达的和办案人员关心的可能根本就不在一个“频道”。问啥答啥才是关键,在没有理解问话的真实含义前,千万不要抢话或抢答。切记!

现在只请你解释(省略)……

                                                                                     孙建章律师

                                                                                        2020年5月9日

兰总您好:

您的《自辩书》、《自辩书补充一》以及给我的、对我的《律师意见书》的意见我都收到了,内容尽知。

目前,一退已结束,案卷已回到市检,本来要去广州阅卷,但由于北京又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处于软封状态,所以我无法目前无法离开北京。后来本想麻烦陈律师去阅卷再邮寄或传给我,但市检以“涉密,如有泄漏责任自负”为由不建议这样做,故只能由检邮寄给我。这样,我看到卷宗材料的时间会晚点,但检方说不多,可能最多也就两本,故收到卷后,我会及时阅卷,不敢懈怠!

基于上述存在的具体情况,我有以下想法,供您参考:

一、事实方面

我会根据您的意见,对事实方面予以重新修订。

二、证据方面

考虑到现在已经是一退后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后,会根据卷里的证据结合您提出的证据目录,将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给检方的证据全部整理出来,重新拟定《证据目录》,一并提交给检方。

三、《律师意见书》方面

由于第一次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书》已经提交给检方,故我会按照公安机关一退期间收集的证据另行起草《律师补充意见书》,该意见书也会通过陈律师给您一份,供您参考。

四、其他

1、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律师无法控制,但我比较坚信,在事实上,您是无罪的。上次和检察官谈了一个多小时,我内心确认检察官还是认可的。

2、您是当事者,有权利自已陈述,看了您的《自辩书》,写的很好,事实写的也很清楚,感觉比我会见您的效果还好,您完全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给公、检。作为您的律师,在语言表述上,可以与您不一致,但只要中心主题一致即可。无非是您有您的表述方式,我有我的表述方式,不矛盾。

3、我要提交给检方的证据,一定是卷里没有的,所以,我看完一退卷后,再来整理补充,放心!

由于北京的疫情,短时间内我可能都无法出京,我会和陈律师配合,我也会及时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在一退期间就把案件结束。

                                                                                     孙建章律师

                                                                                     2020年6月19日

2020年9月19日会见兰世立时,兰世立开始表现出了对前途的恐慌以及对我明显的不信任。也就是这次,我建议兰世立可以再增加一位合适的律师。10月19日,兰世立的新聘请的陈毓律师收到了起诉书。至此,我的辩护人身份已处于实际解除状态。但是,我和兰世立的亲属一直保持着联系。12月23日,我给兰世立的亲属发送微信,正式解除代理合同。其亲属回复:好的,后期费用也不交了。

2021年6月份,法院开庭审理兰世立合同诈骗罪。此时,我已不是兰世立的辩护人,自然不能参加庭审。

7月22日,兰世立的亲属将兰世立发给她的信通过微信转发给我,其中最后一句话是:收信后通知孙律师来见我,并将******都给他,很重要!!!

其实,在前几天,我就收到了陈壮新律师的电话。电话里,陈律师告诉我兰世立会给我写信,请我继续担任他的辩护人。当时我还说庭审已经结束,担任辩护人已没有意义。

7月26日,我收到了兰世立在7月19日给我写的信,言词诚恳,希望我能帮助他。以后,又陆续收到了兰世立催我去广州见他的几封信。

基于兰世立的恳求,8月2日,我单位与兰世立的亲属签订了免费的《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在此之后给兰世立担任辩护人都是免费的。

8月4日我在广州会见了兰世立。这次会见,兰世立将庭审情况详细地告诉了我,会见结束,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代理手续,第一次和法官见面。9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辩护词》,再一次向承办法官陈述兰世立无罪的理由。9月14日,给兰世立写信一封。2021年12月20日,兰世立被宣判无罪。

兰总您好:

我已回到北京,辩护词也给了兰老师一份,这样,大家都能知道我的辩护思路。

这次给您写信,主要是两件事,一是把我的辩护词邮寄给您。辩护词的内容,主要是从大的框架对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了详细的论证。而对支出的费用这部分没有写,主要是因为已经开完庭了,费用这部分在法庭上会有详细的质证,再说就是多此一举。您看完我的辩护词,一定要明白我的辩护思路。我的思路也是基于下面的问题。另一件事就是谈谈我对您的案子的看法。

您的案子虽然很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广,但看完全部卷宗材料后,我还是坚信是纠纷,而不是犯罪。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您也确实存在着瑕疵,而正是由于这些瑕疵,导致公安机关、检察院紧紧抓住不放,并上升到刑事高度。

说到合同诈骗罪,就要知道《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中国,所有的诈骗类犯罪不仅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还必须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或真相”的行为,《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也涵盖了“虚构或隐瞒事实或真相”这一要素。

我从办案人员的角度(逆向思维),谈谈司法机关为什么认为您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司法机关之所以指控您,无非是基于两个问题:第一、在您和李家签订《合同书》时,您就没有资金或者说资金很少,所以合同才约定你的现金出资是1亿和两家公司的股权作价2个亿,而李家是现金3亿。特别是两家公司的股权也没有变更。所以,您存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第二、未经李家同意,您将**公司和**公司分别持有的泰东航……(省略),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我们只要把这两个问题说清楚了,自然无罪,说不清楚,结果肯定不会乐观。

我的所有辩护意见基本上也都是围绕这两个问题铺开的,只是有详有略,以突出重点。

第一、您和李家的《合同书》约定不明,留下隐患,包括出资、管理权等;

第二、虽然《合同书》质量不高,但恰恰说明您没有隐瞒或虚构,您的现金就是1个亿,如果资金充足,也没必要和李家合作;

第三、11%和49%的股权变更到泰国的Splendid公司和塞舌尔的Mayfair公司名下,是出于泰国的法律规定和泰东方经营之需要。

第四、收购资金需要9个亿现金,而您和李家共4个亿现金,最多6个亿现金,还有5到3个亿的资金缺口,要么继续融资,要么只能通过后续经营解决资金问题,而这又涉及到你对泰东方股权变更的合理性。

由于本案大部分证据都在国外形成,取证非常困难,这对您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庭审时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让检察官和法官从内心里确信您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泰东方的发展,而不是出于私利,但这个效果是否达到我不得而知。

案件一旦发生,就会存在两种语言,一种是客观事实的语言,一种是法律事实的语言。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包括律师都不是当事者,你们当初的合作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没人知道,我们唯一能知道的就是通过证据判断客观事实,这就是法律语言,也就是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切记,您的任务只有一个:结合证据,用最少的话把客观事实反映出来即可。至于法律上的事,包括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据是否真实等交给律师。律师会把这些在案证据通过逻辑串连起来,从而达到还原案件真相的目的。

最后,祝您的案件有一个最好的结果,这不仅是您的期待,更是我的期待。保重!

                                                                      2021年9月15日

其实,你的不诚信行为不是今天才表现出来,你对我的污蔑早已有之。

2021年你出来后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力邀我参加。结束后我在回京的高铁上,收到朋友发给我的一张你于2020年12月20日的亲笔声明。声明说:我只会见你三次,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经你同意,与事实不符等等。我看到后,马上问你是怎么回事,你支吾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明确解释。当时内心真如吃了苍蝇一般恶心无比!这就是你,真实的兰世立!

说在最后的话:

兰世立先生,自本事件发生后,你的言论不仅严重伤害了全国80多万的律师,挑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极度不信任,更是对我本人的严重伤害!

四年前,你接受采访,说你请了十三名律师,只有本律师没有让你认罪认罚,只有本律师坚持为你无罪辩护,你感激,你铭记!四年后的今天,你却利用自己网红的身份“义正辞严”地告诉广大网民“千万不要相信律师”,为了流量、为了抬高自己,你把社会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转嫁到律师身上,以此抬高自己的人设。特别是针对本律师,你更是颠倒黑白,满嘴谎言!我的《说明》只是把客观事实呈现给大众,就被人投诉删除。包括你发表不当言论时现场聆听的一位深圳芶姓律师揭穿你谎言的视频,也被投诉删除。你怕什么?

说句让你扎心的话:从业二十多年,你是第一个欠我律师费的当事人!也是第一个让我恶心到家的当事人!

最后,送你一句话作为你我恩怨的结束: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该如何处之乎?曰:只需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

                                    孙建章律师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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