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没有骗到钱也算犯罪吗、会被判几年?
一句话回答: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只要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四种行为之一,就应当立案追诉,并不要求实际骗到钱。“没骗到钱就不立案”这个想法是错的。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195条与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把信用证诈骗罪分成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特别注意,条文列举的四种行为本身就是构成要件,不是“前提条件+数额”的关系。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八条对信用证诈骗案没有设金额门槛——这与同为金融诈骗罪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显不同,后者要求冒用、伪造型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实务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单位可以构成这个罪。《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做进出口、外贸业务的企业,凡涉及信用证的环节最容易踩雷。
第二,辩护空间主要在主观明知和证据上。实务中常见的争点是:当事人对单据、信用证系伪造变造是否明知;涉案文件是否属于“附随的单据、文件”;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属于融资纠纷而不是刑事诈骗。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是对单据、印章、开证行指令的真伪鉴定,鉴定意见和银行留档材料是必争之地。
第三,别把几个罪混在一起。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打的是“造假”行为本身;骗取贷款罪打的是骗取银行资金;信用证诈骗罪落在“使用”和“骗取”这两个环节。
第四,止损要早,但退赔不等于无罪。案发后第一时间退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争取不起诉、缓刑有实际作用,但它改变不了“已经实施行为”的定性。
三、案例分析(示意情景)
(以下为示意情景,用来说明认定逻辑,不是真实案件)某外贸公司负责人甲,在无真实货物贸易的背景下,通过他人拿到一份伪造的信用证及随附提单,向国内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并贴现。银行审核时发现提单系伪造,没有放款。甲仍被以信用证诈骗罪立案侦查。理由是:他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属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情形;没得手只影响量刑(可以评价为未遂),不影响立案。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对单据真伪确实不知情,主观明知不成立,就是最主要的辩护方向。
四、常见问题(FAQ)
问: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答:分三档。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没有骗到钱是不是就不立案?
答:不是。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四十八条对信用证诈骗案没有规定金额门槛,只要实施了法条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就应当立案追诉,没得手可以按犯罪未遂处理。
问:单位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吗?
答: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问: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答: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信用证,后者针对信用卡;门槛不同,信用证诈骗罪没有金额门槛,信用卡诈骗罪要求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量刑幅度也不一样。
问:涉嫌这个罪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吗?
答:要看涉案数额、是否退赔、有无前科、是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条件。数额相对较小、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初犯,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的空间更大一些。
问:退赔了还会判刑吗?
答:退赔属于从轻情节,不等于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能退赃退赔又认罪认罚的,实践中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机会更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退赔只影响量刑幅度。
王冠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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