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的小编用三阶层理论为读者分析整理了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量刑的理论要点,并且从典型案例中提炼了主流裁判观点,以期对该罪的辩护工作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罪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行为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特殊主体要求:本罪通常涉及多人共同犯罪,需区分不同角色
(二)行为类型
- 武装叛乱
- 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 以武力方式反抗国家政权、颠覆政府
- 通常有组织性、计划性,与境外势力可能存在联系
- 武装暴乱
- 可能无明确政治纲领或夺权目的
- 以武力方式大规模破坏社会秩序
- 暴力对抗国家机关、攻击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三)核心行为特征
- “武装”要件
- 使用或准备使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武器
- 包括冷兵器及可转化为武器杀伤力的工具
- 网络攻击武器(如导致关键基础设施瘫痪的恶意软件)在特定条件下可被视为“武装”手段
- 行为方式
- 组织:建立指挥体系、招募人员、筹措武器资金
- 策划:制定行动方案、选择时机目标、安排分工
- 实施:实际开展武装对抗、攻击行为
- 三种行为可单独或组合构成犯罪
(四)结果与情节
- 行为犯特征:不要求实际造成政权颠覆或重大损失结果
- 危险犯特征:行为本身具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
- 既遂标准:组织、策划行为完成或实施行为开始即构成既遂
(五)主观要件
- 直接故意:明知是武装叛乱/暴乱行为而故意实施
- 特定目的(特别是叛乱罪):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目的
- 犯罪动机:政治诉求、民族分裂、极端意识形态、社会不满等(影响量刑)
第二阶层:违法性
(一)法益侵害
- 首要法益:国家安全、政权稳定
- 次要法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违法性程度极高:直接挑战国家统治权威和宪法秩序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极端限制
- 正当防卫不适用:个人或团体无权以武力对抗合法政权
- 紧急避险严格限制:仅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能部分减轻责任
- 法令行为: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授权
- 执行命令:上级命令明显违法时不得免责
(三)违法性程度的考量因素
- 武装程度:武器数量、杀伤力、技术含量
- 组织化程度:指挥体系是否严密、分工是否明确
- 规模范围:参与人数、涉及地域、持续时间
- 实际危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
- 外部关联:是否与境外势力勾结、接受外部资助
第三阶层:有责性
(一)责任能力
- 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特殊群体处理:
- 未成年人参与:已满16周岁应负刑责,但可从宽
- 精神病人:依《刑法》第18条判断
- 被裹胁群众:责任能力虽具备,但可责性降低
(二)故意责任
- 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行为性质
- 对“武装”、“叛乱/暴乱”有基本认识
- 事实认识错误:如被欺骗参加(可能阻却故意)
- 法律认识错误:不得作为免责理由
(三)责任阻却与减轻事由
- 胁从犯:被暴力胁迫参加,作用较小,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相比既遂从宽)
- 限制责任能力:如部分精神障碍、智力缺陷
- 激情因素:个别参与者因突发事件情绪失控,可酌情考虑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量刑
(一)《刑法》规定的三档量刑
-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首要分子认定: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资金主要提供者
- 罪行重大标准:造成重大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恶劣政治影响
- 积极参加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认定:主动参与、担任重要角色、多次参加、使用武器
- 其他参加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一般参加认定:被裹挟参加、作用较小、未使用武器
(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刑法》第106条)
- 持枪或使用爆炸物等危险武器
- 在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 在国家重要活动期间或紧急状态下实施
- 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 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煽动扩大事态
(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 重大立功:阻止严重后果、协助抓获重要嫌疑人
-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赔偿
- 受蒙蔽参加且情节轻微
(四)刑罚适用规则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113条)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提炼
案例一:某边疆地区武装暴乱案
基本案情:多人组织策划武装暴乱,攻击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造成警民伤亡。
裁判要点:
- “武装”认定:使用了自制枪支、炸药、砍刀等,符合武装特征
- 首要分子认定:组织策划者、现场指挥者、武器提供者均认定为首要分子
- 罪数处理: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爆炸等罪,择一重罪(武装暴乱罪)处罚
- 量刑区分:3名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8名积极参加者获刑5-12年,15名一般参加者获刑3年以下
案例二:利用网络策划武装叛乱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通过网络勾连境外势力,制定武装夺取地方政权的详细计划,筹措资金武器,但在准备阶段被侦破。
裁判观点:
- 策划行为的认定:详细计划、物资准备、人员分工即构成策划
- 既遂标准:本罪为行为犯,策划完成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实施
- 网络因素考量:利用加密通信、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手段,显示预谋深、隐蔽性强
- 量刑:虽未实际实施,但因策划周密、危害性大,主犯仍被判12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民族地区分裂势力武装叛乱案
基本案情:以民族分裂为目的,组织武装力量,实施多起暴力攻击,企图建立独立政权。
裁判要点:
- 罪名竞合:同时触犯分裂国家罪和武装叛乱罪,按吸收犯处理,以武装叛乱罪定罪
- 政治目的考量:具有明确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属加重情节
- 民族因素处理:明确“民族问题”不得作为武装叛乱的合法理由
- 外部支持认定:接受境外资金训练,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四:受蒙蔽群众参与的武装暴乱案
基本案情:少数人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维权为名冲击政府,演变为暴力冲突,部分参与者使用棍棒等工具。
裁判观点:
- “武装”的广义解释:棍棒、石块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认定为武器
- 区分对待原则:
- 对蓄意组织、煽动者从严惩处
- 对受蒙蔽被动参与者从宽处理
- 对仅围观未参与者不作犯罪处理
- 量刑梯度:组织者获刑10年,核心煽动者5-8年,一般参与者1-3年或缓刑
- 社会效果考量:通过区别处理修复社会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
- “武装”认定的实质化趋势:
- 不仅限于传统武器,包括可造成严重危害的任何工具
- 网络攻击武器在特定条件下纳入考量
- 组织化程度的精细判断:
- 考察指挥体系、分工明确度、纪律性
- 松散群体与严密组织区别量刑
- 政治目的与非政治动机的区分处理:
- 叛乱罪强调政治目的,暴乱罪可能无明确政治诉求
- 动机影响罪名选择和量刑轻重
- 既遂标准的提前化:
- 组织、策划行为完成即可构成既遂
- 反映立法对国家安全犯罪的预防性保护
- 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 对言词证据审慎采信,强化物证、电子证据
- 对“受胁迫”“不知情”等辩护进行实质审查
- 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细化适用:
- 对核心骨干依法严惩
- 对边缘参与者给出路,注重教育转化
- 对受蒙蔽群众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国际因素的本土化处理:
- 境外支持、训练、指挥作为法定从重情节
- 同时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五、理论要点总结
- 构成要件核心:“武装”+“叛乱/暴乱”的双重特征,行为犯属性明显
- 违法性本质:直接挑战国家统治权威,法益侵害程度最高
- 有责性判断: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不同参与程度者区别对待
- 量刑层次化:三档刑罚对应不同角色,罪责刑相适应
- 政策导向:在坚决打击与分化瓦解间平衡,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 发展动向:
- 应对新型“武装”形式(网络战、金融攻击)
- 关注低组织化、突发性暴乱事件的法律适用
- 完善被裹胁参与者的责任认定和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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