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和“八刑会”精神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好的,我们继续运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系统的定罪量刑分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罪分析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 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特殊主体)
- 犯罪主体是“单位”,且必须是特定的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刑事责任主体是“自然人”:即对私分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通常是单位的领导、决策者以及具体经办人员。
- 审查要点:首先需确认实施私分行为的单位是否属于上述法定国有单位。其次,明确具体哪些自然人在该行为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指挥或具体执行的作用。
- 行为要件(作为犯罪)
- 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 以单位名义:指私分行为是由单位领导层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并以单位分红、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等名目进行,使其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和“公开性”。这是本罪与贪污罪(秘密进行)的关键区别之一。
- 集体私分给个人:指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全部或大部分员工。受益者具有集体性,这是本罪的另一大特征。
- 审查要点:行为是否具备“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这两个核心特征。
- 对象要件
- 国有资产: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款、实物、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等。
- 审查要点:被私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 结果要件与罪量要素
- 数额较大: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审查要点: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等方式,准确计算被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是否达到10万元的入罪标准。
小结: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若一个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则该单位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违法性
在符合构成要件后,需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违法性。
- 本罪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本质上侵吞了公共财产,破坏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条件。
- 审查要点:此阶层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极特殊的政策性因素等,但通常无法阻却其违法性。
(三)有责性
此阶层判断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应受刑罚谴责。
- 责任能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 罪过形式(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有资产,明知私分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希望并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 “明知”的认定:作为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其管理和处置的资产性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以及相关财经纪律应有明确的认知。
-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国有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其职责和身份,完全具有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可能性。
- 期待可能性:法律期待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能够恪尽职守,保护国有资产,而非将其私分。行为人具备作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定罪结论:一个行为只有同时通过上述三个阶层的检验,才能最终认定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 数额较大(第一档):
- 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 刑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阶层视角下的量刑考量:
- 违法性程度:私分数额是核心指标。数额越大,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越大,违法性越严重。
- 有责性程度:
- 决策与执行中的作用:是主要决策者(主管人员)还是具体执行者(直接责任人员)?前者责任通常更重。
- 动机与手段: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还是中饱私囊?手段是否恶劣(如伪造账目)?这些反映主观恶性。
- 事后表现:是否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
- 数额巨大(第二档):
- 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裁量。通常指数额远超10万元,达到非常巨大的程度。
- 刑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阶层视角下的量刑考量:
- 当数额达到“巨大”时,其违法性(对法益的侵害)急剧升高。
- 行为人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其主观故意和可谴责性也更为严重。
三、总结与实务提示
实务提示与辨析:
- 与贪污罪(共同贪污)的界限:这是实务中的难点。核心区别在于:
- 行为方式:本罪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具有一定公开性;贪污罪通常是“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具有秘密性、隐蔽性。
- 受益范围:本罪是单位多数成员受益;共同贪污则是少数特定人瓜分国有资产。
- 主观意图:本罪是为“集体”谋利;贪污罪是为“个人”或“小团体”非法占有。
- 辩护要点:辩护方可从三阶层入手,例如:质疑被私分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质疑行为是否真正“以单位名义”经过集体决策;计算数额是否准确达到入罪标准;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提出其为从犯或责任较轻等。
四、典型案例
陈某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沪0116刑初97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卢某担任某某研究院1某某研究所(以下简称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伙同时任市环科院规划所工程师的被告人陈某,以市环科院规划所的名义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作承接了某某局“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五年实施情况评估”项目与“上海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及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跟踪评估”项目,上述两项目的合同标的共计人民币108万元(以下币种同)。双方约定市环科院规划所协助辰希公司中标,后由市环科院规划所负责完成项目主要内容,并约定分成比例。辰希公司在相关项目完成后,其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按照约定分批将项目款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至被告人陈某,共计77.63万元。后被告人卢某指示被告人陈某将上述钱款中的55.9万元私自分配给所内在编人员,其中被告人卢某实际分得7万元,被告人陈某实际分得9万元,剩余的21.73万元尚未分配。
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被带至区监委接受调查谈话,当日未供述上述事实,后在被宣布留置后作如实供述。2024年11月13日,被告人卢某主动至区监委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陈某及其他在编人员退出全部涉案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作为某某研究院1某某研究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陈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陈某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案情、具体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卢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在案退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