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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作者: 陈琦 分类: 贪污贿赂罪 发布时间: 2025-11-22 22:23

一句话回答: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常见问题(FAQ)

问: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答: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关键。

问: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罪过形式是故意,单位明知自己在实施行贿行为,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本罪的“灵魂”,缺乏此目的,即使给钱也不构成本罪。

问: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从重处罚情形?

答:违法性高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对象是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手段恶劣。有责性高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多次行贿或屡教不改者。

问: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从宽处罚情形?

答:违法性低可从宽处罚的情形包括:被勒索而行贿但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有责性低可从宽处罚的情形包括: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和“八刑会”精神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定罪分析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1. 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犯罪主体):单位。这是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关键。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行为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 结果与情节: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这是罪与非罪的量化门槛。

2. 主观构成要件

  • 罪过形式:故意。单位明知自己在实施行贿行为。
  • 特定目的:必须具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这是本罪的“灵魂”,缺乏此目的,即使给钱也不构成本罪。

【本阶层在量刑上的功能】

  • 确定量刑起点:构成要件要素是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例如:
    • “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也对应着一个基本的刑罚幅度(如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行贿的数额、贿赂的性质(是普通财物还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利益)、行贿对象的身份(是否是司法人员)等,都是法官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层:违法性分析(衡量社会危害性)

此阶层考察: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排除了其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承担着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违法性程度) 的功能,直接影响量刑。

1. 违法阻却事由的检验(定罪功能)
在单位行贿罪中,几乎不存在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因为行贿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法益(职务廉洁性),不能由个人承诺放弃,也极少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条件。

2. 违法性程度的衡量(量刑功能)
即使没有阻却事由,不同案件的违法性程度也不同。法官会在此阶层比较不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刑罚轻重。

  • 违法性高(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为谋取非法利益(如走私、贩毒)而行贿。
    • 行贿对象是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政府威信。
    • 行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重大工程事故、环境灾难)。
    • 行贿手段恶劣(如挟嫌报复,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就范)。
  • 违法性低(可从宽处罚的情形):
    • 被勒索(非主动)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出罪)。
    • 被勒索而行贿,但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虽然构成犯罪,但其违法性程度和可谴责性明显低于主动行贿,量刑时应从宽考虑。

第三阶层:有责性分析(衡量可谴责性)

此阶层考察:能否将违法行为归责于行为主体,并对他们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它检验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并衡量有责性程度。

1. 责任阻却事由的检验(定罪功能)

  • 对单位:如果行贿决定是单位内部成员盗用、冒用单位名义所作,且违法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则不能归责于“单位”本身,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未满16周岁或精神失常。
    • 期待可能性: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下,除了违法别无选择(例如,在上级领导的暴力胁迫下,为避免自身重大生命健康危险而不得已执行行贿命令),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此适用极其严格。

2. 有责性程度的衡量(量刑功能)
在确定有责的前提下,不同责任人的可谴责性程度不同,直接影响其个人刑罚。

  • 有责性高(应从重处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决策者、组织者,其有责性最高。
    • 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积极策划、具体实施,作用关键。
    • 多次行贿或屡教不改者。
  • 有责性低(可从宽处罚):
    • 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受指派的司机、财务人员,仅执行指令,其有责性较低。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
    • 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刑法》第390条规定的特别从宽处罚条款)。
    •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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