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
北京刑辩律师网小编根据三阶层理论和“八刑会”精神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参考案例的指引力求对律师辩护要点进行总结提示。了解更多详情请立即拨打24h 法律咨询热线17813108512。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定罪分析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1. 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犯罪主体):单位。这是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关键。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行为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 结果与情节: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这是罪与非罪的量化门槛。
2. 主观构成要件
- 罪过形式:故意。单位明知自己在实施行贿行为。
- 特定目的:必须具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这是本罪的“灵魂”,缺乏此目的,即使给钱也不构成本罪。
【本阶层在量刑上的功能】
- 确定量刑起点:构成要件要素是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例如:
- “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也对应着一个基本的刑罚幅度(如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行贿的数额、贿赂的性质(是普通财物还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利益)、行贿对象的身份(是否是司法人员)等,都是法官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层:违法性分析(衡量社会危害性)
此阶层考察: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排除了其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承担着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违法性程度) 的功能,直接影响量刑。
1. 违法阻却事由的检验(定罪功能)
在单位行贿罪中,几乎不存在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因为行贿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法益(职务廉洁性),不能由个人承诺放弃,也极少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条件。
2. 违法性程度的衡量(量刑功能)
即使没有阻却事由,不同案件的违法性程度也不同。法官会在此阶层比较不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刑罚轻重。
- 违法性高(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为谋取非法利益(如走私、贩毒)而行贿。
- 行贿对象是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政府威信。
- 行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重大工程事故、环境灾难)。
- 行贿手段恶劣(如挟嫌报复,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就范)。
- 违法性低(可从宽处罚的情形):
- 被勒索(非主动)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出罪)。
- 被勒索而行贿,但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虽然构成犯罪,但其违法性程度和可谴责性明显低于主动行贿,量刑时应从宽考虑。
第三阶层:有责性分析(衡量可谴责性)
此阶层考察:能否将违法行为归责于行为主体,并对他们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它检验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并衡量有责性程度。
1. 责任阻却事由的检验(定罪功能)
- 对单位:如果行贿决定是单位内部成员盗用、冒用单位名义所作,且违法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则不能归责于“单位”本身,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未满16周岁或精神失常。
- 期待可能性: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下,除了违法别无选择(例如,在上级领导的暴力胁迫下,为避免自身重大生命健康危险而不得已执行行贿命令),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此适用极其严格。
2. 有责性程度的衡量(量刑功能)
在确定有责的前提下,不同责任人的可谴责性程度不同,直接影响其个人刑罚。
- 有责性高(应从重处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决策者、组织者,其有责性最高。
- 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积极策划、具体实施,作用关键。
- 多次行贿或屡教不改者。
- 有责性低(可从宽处罚):
- 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受指派的司机、财务人员,仅执行指令,其有责性较低。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
- 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刑法》第390条规定的特别从宽处罚条款)。
-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