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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错了吗

作者: admin 分类: 热点关注 发布时间: 2025-12-03 08:33

京师孙建章律师   2025年12月2日 16:06北京

自从昨晚发出《针对兰世立先生在其视频号发表的“千万别相信律师”相关言论的说明》,有个网友留言,连续多次追问我“你有没有叫他签认罪认罚书?”显然,这位网友并没有仔细看我的说明,所以,也没必要回应。

因为兰世立在视频中一再声称有律师让其认罪认罚,也使得认罪认罚这一制度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律师劝其认罪认罚错了吗?

首先我要明确自己的观点:第一,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错!第二,律师劝其认罪认罚也不一定有错!

本质上,认罪认罚的目的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前提有两个条件:一、在案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认罪认罚,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通过交换,从而给被告人一个较轻的刑事处罚;二、虽然在案证据有瑕疵,但关键证据结合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也可以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硬判”,又与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定偏差。如我们痛恨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是刑讯逼供说出的事实都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刑讯逼供行为首先是对人权的伤害,在逻辑上,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也不一定是真实的,所以,刑讯逼供行为必须被禁止!反向思维,虽然存在刑讯逼供,但通过其他证据,一样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可以认罪认罚。至少,我不排斥。

虽然每个人对案件的观点可能各有不同,但如果把具体的案件放在一个大的集合中,最终的观点一定具有趋同性。而案件的承办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承办,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所以,单就某一个个体而言,如律师,出现不同的观点很正常,这一行为,与律师的专业能力、对案件的研究程度、个人素养、社会经验、环境压力等等都有关系。当然,作为律师,必须要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出发作出综合判断。

具体到我个人,如果某个案件被告人确实有罪,我同样会积极劝解被告人认罪认罚。如疫情期间我们团队办理的重庆某企业家擅自发行股票罪。企业是新三板上市公司,经监管部门发行股票。如果你是律师,你会认为这个企业家有罪吗?可是有没有想过,如果真的通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批,为什么会被刑事立案?介入案件后发现,企业当初确实向监管部门递交了申请,但因为企业自身没有满足发行条件,故没有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家擅自从社会上联系了一些没有资格的中介公司,以发行股票的名义吸收资金。介入案件后,我认为这种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和承办检察官时沟通时,检察官之所以没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完全是因为企业确实想通过股票发行的方式筹集资金,虽没有被批准,但情有可原,故才以较轻的擅自发行股票罪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完全支持认罪认罚的。但被告人坚决要求我们做无罪辩护。怎么做?即使我在宾馆憋了三天,也没有想出无罪的理由。最终,我决定放弃该案,退出辩护。正好,当事人的家属在西南政法大学找到了一名教授,该教授说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后来的结果不得而知。

还有一个案件,是山东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他罪名,数额几千万。这个案件,从证据链上讲,当事人确实实施了骗税行为,其中的约四百万证据链非常清晰、扎实,而其他数额的电子证据因为取证不合法而没有被法院采信,我们也是劝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被告人坚决不认,最终,我们只能做数额辩护且大获成功。这一案例,也成了内部教材。

这是两个作为律师力劝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例。有没有坚决不同意认罪认罚而被告人认罪的案例?当然有!

当年承办的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区火灾案,该案造成21人死亡。事后追责,大队长、副大队长、三名管片的防火参谋一起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我受聘担任副大队长的辩护人。通过研究全部材料及军队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他四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坚决为其作无罪辩护。为了让副大队长认罪,法院开了三次庭。最终,副大队长在方方面面的压力下,无奈认罪。

还有一个浙江公安厅的大队长(副厅),我担任其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二审辩护人。纵观全案证据,该大队长根本不构成犯罪,在浙江高院审理时,我同样坚持做无罪辩护。“逼”的承办法官请出了浙江某知名律师给被告人做工作,劝其认罪认罚。征求我的意见,我本人不同意、不签字,但不反对被告人自己做决定。最终,被告人误以为认罪认罚可以减刑四年,结果只减了两年刑期。两年刑期和清白之身相比,孰重孰轻?当然,每一个当事人都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律师只要把后果讲清楚即可。

再回到兰世立案件,虽然我不认为其有罪,也坚决作无罪辩护,但基于律师并没有决定权,是否成功我也不知道,毕竟,我们的无罪率只有可怜的万分之三。所以,任何成功的案件,包括认罪认罚,都是建立在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的前提下。试想:如果无罪辩护不成功,兰世立是不是会后悔当初为什么不选择劝其认罪认罚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没问题,律师劝其认罪认罚也不一定是恶意。当事人聘请律师,也是一种“缘分”。兰世立的无罪案,只是在对的时间遇到了对的我们;而我们,也是在对的时间遇到了对的法官。愿天下无冤!

                                         孙建章律师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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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瑞||知行何律&字丰耀四川16小时前赞2合格的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是有义务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并分析利弊的,提供法律支持。最终由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正如兰世立视频中说结果是他本人承担。如果不告知,律师又会陷入提供法律服务严重遗漏,明明可以”认罪认罚“从轻,律师都不知道提出来,认为律师又不尽职尽责了[流泪]
  • 何瑞||知行何律&字丰耀四川16小时前赞2不存在”劝“的说法
  • 贺福文律师广东14小时前赞1兰世立的无罪案,只是在对的时间遇到了对的我们;而我们,也是在对的时间遇到了对的法官[强][强][强]
  • 公主de后妈湖北13小时前赞[强][强][玫瑰][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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