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案家属行动指南:从留置到移送家属该做什么
结论:家人被留置或被带走后,家属应尽快确认办案机关、保管财产与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以下按留置到移送顺序说明。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法律依据
| 规范层级 | 名称全称 | 条款 | 现行有效版本 | 生效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82条、第385条、第386条(贪污罪、受贿罪及处罚) | 1997年修订文本 | 1997-10-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83条第3款(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从宽) |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文本 | 2015-11-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64条(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 1997年修订文本 | 1997-10-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67条、第68条(自首、坦白、立功) | 第67条第3款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68条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文本 | 2011-05-01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第1条、第2条、第3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 | 现行有效(部分被《解释(二)》覆盖) | 2016-04-18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 第22条(”积极退赃”的认定,含亲友代退视为) | 现行有效 | 2026-05-01 |
| 司法解释 | 同上 | 第23条(违法所得追缴规则) | 现行有效 | 2026-05-01 |
| 司法解释 | 同上 | 第24条(效力冲突规则) | 现行有效 | 2026-05-01 |
说明:涉及留置等监察程序的部分,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故本文不援引监察法具体条号。
一、从留置到移送,家属要先弄清哪些时间节点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前期由监察机关调查,后期才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家属了解这条主线,才不会在关键节点上误判。
(一)留置阶段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措施。采取留置后,监察机关会依法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实务中如长时间未接到通知、不知去向,家属可主动向办案的监察机关查询、确认当事人现状与办案单位名称。
需要特别提醒: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也就是说,留置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家属此时能做的,是为后续阶段做材料与法律准备,而不是指望在留置期间安排会见。
(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或被转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在期限内通知家属。此时家属可以正式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三)审判阶段
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后,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核实与主张,成为家属与律师协同的重点。时间越往后,部分从宽情节的认定空间可能收窄,因此前期准备越充分越好。
二、家属能做的事(清单)
- 核实并记录办案机关全称、承办部门与联系方式,保存收到的各类通知书、决定书。
- 整理与当事人收入、财产来源有关的合法凭证,如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亲属赠与的证明材料。
-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为移送审查起诉后的辩护提前做准备。
- 整理当事人的工作经历、职务证明、任职文件,便于厘清职务范围与责任边界。
- 关注当事人身体状况与在看守所的合法需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 在律师指导下,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启动退赃退赔,并评估家庭财力承担能力。
- 保持情绪稳定,做好家庭内部沟通,避免在亲友圈传播案件细节。
三、家属不能做的事(清单)
- 不要串供,不要与相关证人、同案人统一口径,更不要请托他人作伪证。
- 不要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物或家庭财产,这可能被认定为逃避追缴,甚至涉嫌新的犯罪。
- 不要销毁、篡改账目、合同、转账记录等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不要轻信”找关系能摆平””花钱能捞人”之类的说法,谨防诈骗,也避免行贿风险。
- 不要以当事人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或处置财产,尤其是涉案不动产、账户资金。
- 不要干扰证人作证、不要在网上散布案件信息或对案件妄加评论。
- 不要在未经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行与办案机关就实体问题作实质说明。
四、家属接到退赃通知,该不该马上退?
退赃退赔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具现实意义的从宽路径,但要理解规则、把握时机。
依《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贪污(受贿依第386条同样适用)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关于”积极退赃”怎么认定,法释〔2026〕6号第22条明确了三种情形,并明确亲友代为退缴的,视为当事人退赃——这对家属意义重大,意味着家属可以在当事人无法亲自处理时依法代为退缴。同一解释第23条则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规则,涵盖原物、转化物及等值财产。
量刑档次上,法释〔2016〕9号第1至3条给出了数额标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因此退赃数额与损失认定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认真核对。
家属决策时通常考虑几个因素:一是退赔范围,是个人违法所得,还是被指控的涉案总额;二是退赔时机,有条件的话尽量在提起公诉前完成,以争取”积极退赃”的认定;三是家庭能力,量力而行,避免超越承受范围的借贷凑退;四是权属确认,先在律师帮助下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避免把合法财产误当退赔款。必须清楚的是,退赃退赔只是从宽情节,并不意味着必然不起诉或必然适用缓刑,具体结果仍需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判断。
五、自首与立功:家属能做什么
依《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及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也可以依法从宽。
依《刑法》第68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家属可以做的,是在律师指导下劝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或坦白情节;涉及立功线索的,可以协助整理、提供,但线索是否成立、能否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家属不能替代当事人”制造”立功,更不能伪造证据——那样不仅不能从宽,反而可能招致新的法律后果。至于单位党组织通知投案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需要结合具体经过作个案判断。
六、家属与律师怎么分工
家属与律师角色不同,分工清楚才能把有限的力量用在刀刃上。
| 事项 | 家属侧重 | 律师侧重 |
|---|---|---|
| 法律判断 | 不做实体定性判断 | 罪名、数额、主从犯等法律分析 |
| 材料准备 | 收入、财产、任职凭证整理 | 判断材料的证明价值与提交时机 |
| 退赃退赔 | 筹措款项、办理代为退缴 | 核定范围、选择时机、主张从宽 |
| 沟通会见 | 情感支持、生活照顾 | 留置期间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移送后依法会见、沟通、阅卷 |
| 应对调查 | 不予干扰、如实反映自身所知 | 提供应对口径与法律边界建议 |
七、家属行动时间表
| 阶段 | 关键节点 | 家属可做的事 | 应避免的事 |
|---|---|---|---|
| 留置初期 | 收到通知或主动查询办案机关 | 记录办案单位信息、确认当事人现状 | 四处打探、轻信”能捞人”的说法 |
| 留置期间 | 调查持续推进(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 | 整理收入与财产凭证、了解案件主线、考虑委托律师 | 转移隐匿财产、串供、销毁材料 |
| 移送审查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 正式委托辩护律师、配合会见与阅卷 | 自行与办案机关作实体陈述 |
| 审查起诉期间 | 退赃、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核实 | 在律师指导下决定退赔方案与时机 | 盲目超额退赔、忽视财产权属 |
| 一审庭审前后 | 法庭审理 | 稳定情绪、配合律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干扰证人、在网上评论案情 |
| 判决后 | 生效与执行 | 评估是否上诉、依法主张财产返还 | 放弃法定救济途径、消极应对 |
八、常见问题(FAQ)
问:被留置了还能请律师吗?
答:留置期间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后,可依法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
问:留置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答:留置由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刑事拘留属刑事强制措施。两者办案主体与阶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问:家人被留置,家属会被牵连吗?
答:是否牵连取决于家属是否参与。只要不转移财产、不串供、不伪证,通常不会因亲属身份被追究。
问:退赃通知来了该不该马上退?
答:先由律师核实范围与权属,再决定时机与数额。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
问:单位党组织投案算自首吗?
答:能否认定为自首需结合投案经过与供述情况个案判断,建议保留相关过程记录并咨询律师。
权威来源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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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冠|浩略律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7813108512|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8 号哈德门广场东塔 F2 层
首次发布:2026-10-14 | 最近更新:2026-10-14 | 本次更新内容:首次发布,含《刑法》第64条、第67条、第68条、第382条、第383条第3款、第385条、第386条与法释〔2016〕9号第1—3条、法释〔2026〕6号第22—24条的现行版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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