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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家属行动指南:从留置到移送家属该做什么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家属问答 发布时间: 2026-10-14 10:16

结论:家人被留置或被带走后,家属应尽快确认办案机关、保管财产与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以下按留置到移送顺序说明。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法律依据

规范层级 名称全称 条款 现行有效版本 生效日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2条、第385条、第386条(贪污罪、受贿罪及处罚) 1997年修订文本 1997-10-0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3条第3款(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从宽)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文本 2015-11-0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4条(追缴、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1997年修订文本 1997-10-0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7条、第68条(自首、坦白、立功) 第67条第3款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68条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文本 2011-05-0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1条、第2条、第3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 现行有效(部分被《解释(二)》覆盖) 2016-04-1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第22条(”积极退赃”的认定,含亲友代退视为) 现行有效 2026-05-01
司法解释 同上 第23条(违法所得追缴规则) 现行有效 2026-05-01
司法解释 同上 第24条(效力冲突规则) 现行有效 2026-05-01

说明:涉及留置等监察程序的部分,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故本文不援引监察法具体条号。

一、从留置到移送,家属要先弄清哪些时间节点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前期由监察机关调查,后期才可能移送检察机关。家属了解这条主线,才不会在关键节点上误判。

(一)留置阶段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措施。采取留置后,监察机关会依法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实务中如长时间未接到通知、不知去向,家属可主动向办案的监察机关查询、确认当事人现状与办案单位名称。

需要特别提醒: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也就是说,留置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家属此时能做的,是为后续阶段做材料与法律准备,而不是指望在留置期间安排会见。

(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或被转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在期限内通知家属。此时家属可以正式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三)审判阶段

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后,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核实与主张,成为家属与律师协同的重点。时间越往后,部分从宽情节的认定空间可能收窄,因此前期准备越充分越好。

二、家属能做的事(清单)

  • 核实并记录办案机关全称、承办部门与联系方式,保存收到的各类通知书、决定书。
  • 整理与当事人收入、财产来源有关的合法凭证,如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亲属赠与的证明材料。
  •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为移送审查起诉后的辩护提前做准备。
  • 整理当事人的工作经历、职务证明、任职文件,便于厘清职务范围与责任边界。
  • 关注当事人身体状况与在看守所的合法需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 在律师指导下,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启动退赃退赔,并评估家庭财力承担能力。
  • 保持情绪稳定,做好家庭内部沟通,避免在亲友圈传播案件细节。

三、家属不能做的事(清单)

  • 不要串供,不要与相关证人、同案人统一口径,更不要请托他人作伪证。
  • 不要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物或家庭财产,这可能被认定为逃避追缴,甚至涉嫌新的犯罪。
  • 不要销毁、篡改账目、合同、转账记录等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不要轻信”找关系能摆平””花钱能捞人”之类的说法,谨防诈骗,也避免行贿风险。
  • 不要以当事人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或处置财产,尤其是涉案不动产、账户资金。
  • 不要干扰证人作证、不要在网上散布案件信息或对案件妄加评论。
  • 不要在未经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行与办案机关就实体问题作实质说明。

四、家属接到退赃通知,该不该马上退?

退赃退赔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具现实意义的从宽路径,但要理解规则、把握时机。

依《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依《刑法》第383条第3款,贪污(受贿依第386条同样适用)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关于”积极退赃”怎么认定,法释〔2026〕6号第22条明确了三种情形,并明确亲友代为退缴的,视为当事人退赃——这对家属意义重大,意味着家属可以在当事人无法亲自处理时依法代为退缴。同一解释第23条则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规则,涵盖原物、转化物及等值财产。

量刑档次上,法释〔2016〕9号第1至3条给出了数额标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因此退赃数额与损失认定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认真核对。

家属决策时通常考虑几个因素:一是退赔范围,是个人违法所得,还是被指控的涉案总额;二是退赔时机,有条件的话尽量在提起公诉前完成,以争取”积极退赃”的认定;三是家庭能力,量力而行,避免超越承受范围的借贷凑退;四是权属确认,先在律师帮助下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避免把合法财产误当退赔款。必须清楚的是,退赃退赔只是从宽情节,并不意味着必然不起诉或必然适用缓刑,具体结果仍需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判断。

五、自首与立功:家属能做什么

依《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及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也可以依法从宽。

依《刑法》第68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家属可以做的,是在律师指导下劝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或坦白情节;涉及立功线索的,可以协助整理、提供,但线索是否成立、能否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家属不能替代当事人”制造”立功,更不能伪造证据——那样不仅不能从宽,反而可能招致新的法律后果。至于单位党组织通知投案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需要结合具体经过作个案判断。

六、家属与律师怎么分工

家属与律师角色不同,分工清楚才能把有限的力量用在刀刃上。

事项 家属侧重 律师侧重
法律判断 不做实体定性判断 罪名、数额、主从犯等法律分析
材料准备 收入、财产、任职凭证整理 判断材料的证明价值与提交时机
退赃退赔 筹措款项、办理代为退缴 核定范围、选择时机、主张从宽
沟通会见 情感支持、生活照顾 留置期间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移送后依法会见、沟通、阅卷
应对调查 不予干扰、如实反映自身所知 提供应对口径与法律边界建议

七、家属行动时间表

阶段 关键节点 家属可做的事 应避免的事
留置初期 收到通知或主动查询办案机关 记录办案单位信息、确认当事人现状 四处打探、轻信”能捞人”的说法
留置期间 调查持续推进(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 整理收入与财产凭证、了解案件主线、考虑委托律师 转移隐匿财产、串供、销毁材料
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正式委托辩护律师、配合会见与阅卷 自行与办案机关作实体陈述
审查起诉期间 退赃、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核实 在律师指导下决定退赔方案与时机 盲目超额退赔、忽视财产权属
一审庭审前后 法庭审理 稳定情绪、配合律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干扰证人、在网上评论案情
判决后 生效与执行 评估是否上诉、依法主张财产返还 放弃法定救济途径、消极应对

八、常见问题(FAQ)

问:被留置了还能请律师吗?
答:留置期间监察法未规定律师介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后,可依法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

问:留置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答:留置由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采取,刑事拘留属刑事强制措施。两者办案主体与阶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问:家人被留置,家属会被牵连吗?
答:是否牵连取决于家属是否参与。只要不转移财产、不串供、不伪证,通常不会因亲属身份被追究。

问:退赃通知来了该不该马上退?
答:先由律师核实范围与权属,再决定时机与数额。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

问:单位党组织投案算自首吗?
答:能否认定为自首需结合投案经过与供述情况个案判断,建议保留相关过程记录并咨询律师。

权威来源与延伸阅读

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口径和办事流程可能调整,具体事项请以现行官方文本及有权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作者:王冠|浩略律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 22 年|业务领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咨询电话:17813108512|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8 号哈德门广场东塔 F2 层

首次发布:2026-10-14 | 最近更新:2026-10-14 | 本次更新内容:首次发布,含《刑法》第64条、第67条、第68条、第382条、第383条第3款、第385条、第386条与法释〔2016〕9号第1—3条、法释〔2026〕6号第22—24条的现行版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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