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辩护专题:罪名对照表、立案标准与辩护要点
一句话回答: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入罪结构围绕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财物性质与数额、对价关系四条主线展开:贪污、挪用类看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类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形成对价;行贿类看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属于被勒索。辩护重心在于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之辩、谋利要件与数额认定之争,以及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争取。
这类案件难在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相近而界限细密。受贿罪与贪污罪都属贪污贿赂犯罪,但侵害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要求存在请托、谋利等对价关系。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在行为方式、受益范围、主观意图上各有差别:前者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具有一定公开性,受益范围是单位多数成员,主观上为集体谋利;后者通常具有秘密性、隐蔽性,是少数特定人瓜分国有资产。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分别对主体资格和利益性质提出特别要求,行贿与馈赠、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或行贿罪共犯之间,也需要逐项比对才能厘清。
辩护空间正由此打开。职务犯罪案件专业性强,通常可以从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认定、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方面展开辩护。数额认定是核心争议之一,各罪名的入罪起点互不相同,同一笔款物在不同罪名下的评价结果可能相差甚远;情节认定同样直接影响量刑档位,例如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而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交待等事后情节则是争取从宽的重要抓手。熟悉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在事实尚未固定的阶段把定性争议与量刑情节一并梳理清楚。
一、贪污贿赂罪主要罪名与法条对照
| 罪名 | 法条 | 要点 |
|---|---|---|
| 贪污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体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区分既遂与未遂。 |
| 挪用公款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结果犯,以公款脱离单位控制、行为人实际取得支配权为既遂标志。 |
| 受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请托、谋利形成的对价关系为要件。 |
| 单位受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须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 |
| 斡旋受贿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 |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
| 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因被勒索给予财物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
| 对单位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 介绍贿赂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角色是促成交易的中间人,本身不分享贿赂款物。 |
| 单位行贿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罪过形式为故意,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而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刑事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二、数额标准、从宽从重情节与司法解释(二)的变化
各罪名的入罪与加重标准并不统一,需要逐罪核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从重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起点为三十万元人民币。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受贿通常指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该数额,但具有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也属于情节严重。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有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等情形的,同样落入追诉范围。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节的,应当立案追诉;单位行贿的入罪数额为二十万元。
从重情节方面,行贿罪列举了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斡旋受贿中索贿的从重处罚。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的评价中,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对象是党政领导或者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手段恶劣,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多次行贿或者屡教不改者,均属从严考虑的因素。
从宽情节集中在事后态度与角色地位。贪污、受贿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挽回损失、初犯、偶犯、被胁迫参与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都是常用的从宽依据。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带来若干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变化。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由原来的三万元提高至五万元;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将行贿数额从原来一百万元以上降低至五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期权腐败型受贿确立约定即既遂原则,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要件,堵住了在位不拿钱、退休再收钱的规避路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名义,实际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利润的,以受贿论处,同时首次明确风险共担的排除规则,只有真实承担市场风险的合作投资才不构成受贿。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使重大案件得以侦破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三、按罪名查阅:本站贪污贿赂罪解读文章索引
(一)贪污、挪用类
(二)受贿类
(三)行贿与介绍贿赂类
四、常见问题(FAQ)
问: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问: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否受时间和归还限制?
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问:受贿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都属贪污贿赂犯罪,但侵害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还要求存在请托、谋利等对价关系。
问:斡旋受贿罪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答: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答: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战友、同学、老部下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问:被勒索给予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
答: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问: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是多少?
答: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至5万元。
五、咨询与委托
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等犯罪的案件,定性争议与量刑情节常常同时存在,需要在不同诉讼阶段准备相应的辩护方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团队办理职务犯罪辩护,可提供一般性法律分析,该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处理方案需结合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另行判断。咨询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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