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做无罪辩护:适用情形、证据基础与认罪认罚的取舍(2018年修正刑诉法版)
无罪辩护不是口号,而是一项以“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定罪标准”为条件的策略判断。是否选择无罪路线,取决于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关键证据是否可排除、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成本。依据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本文作者:王冠|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7085|执业年限:逾22年|业务领域:大要案刑事辩护与监察程序应对|咨询电话:17813108512
法律依据(现行有效版本已逐条核对)
| 规范层级 | 名称全称 | 条款 | 现行有效版本 | 生效日期 |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 | 第十五条 | 2018年修正 | 2018-10-26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2018年修正 | 2018-10-26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2018年修正 | 2018-10-26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2018年修正 | 2018-10-26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一条 | 2018年修正 | 2018-10-26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通过,根据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六条 | 2024年修正 | 2025-06-01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修正 | 2025-06-01 |
一、什么情况下做无罪辩护?
需要先把“无罪辩护”与“对抗到底”区分开。前者是一种主张,其正当性来自证据与法律的评价;后者是态度。判断做不做无罪辩护,应当从六个层面逐一检视。
- 构成要件层面: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否该当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解释上的实质疑问。
- 事实层面:指控的核心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与指控冲突的其他事实版本。
- 证据层面: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主体与主观层面: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是否欠缺故意、过失或者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 正当化事由层面: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职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
- 程序层面:关键证据是否可以排除、取证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这六层不是孤立的。实然上,绝大多数无罪结果来自“证据不足”,而不是“法律评价错误”。因此,判断的起点通常不是“当事人冤不冤”,而是“控方的证据链在哪个环节是断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务中怎么认定?
这一节的判断标准属于证据法的操作经验,为准确起见只讲内容,不牵强标注条文号。可以把它理解为一张检查清单。
第一,证据“确实”。指每一项证据都经查证属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而不是同一来源的重复陈述。
第二,证据“充分”。指有足够数量与质量的证据,覆盖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状态以及数额、情节等全部构成要件事实。
第三,矛盾是否可以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控方需要给出合理解释;如果矛盾无法排除,且指向不同的结论,就属于“事实不清”。
第四,是否存在合理怀疑。依据现有证据推演,若仍存在与指控结论并存的其他合理解释,则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第五,孤证能否定案。仅有被告人、被调查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间接证据需要形成完整、闭合的链条,各环节之间不应出现断裂。
第六,“事实不清”指向哪里。通常指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某一环事实不明,例如资金来源与性质不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明、主观明知缺乏证据支撑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的证据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与无罪辩护不是两件事,而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当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若剩余证据不足以定罪,无罪辩护就从“主张”转为“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从规范逻辑看,第三十六条把“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致”写进监察程序,意味着监察阶段取得的证据同样要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能够切入证据合法性的规范依据。
四、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取舍
这是无罪辩护中最需要权衡的一组关系。认罪认罚的收益是确定的从宽,代价是放弃无罪主张;无罪辩护的潜在收益更高,但一旦最终仍有罪,就丧失了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规定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三种情形(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其他不需要签署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据此,取舍可以归纳为三条判断标准。
- 看证据强度:若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无罪空间很小,认罪认罚通常是较优选择。
- 看证据的“可拆性”:若存在关键证据可依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排除,或者事实存在多种合理解释,无罪辩护具有现实基础。
- 看时间成本:无罪辩护周期更长,且中途若证据评价改变,从宽机会可能减少,需在具结前作出判断。
需要提示的是,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情形,意味着认罪认罚并非“一签了之”:若行为本不构成犯罪、或认罪违背意愿、或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法院仍可不采纳量刑建议。但“否认事实”与“认罪认罚”在逻辑上相互排斥,具体案件中的选择应当审慎。
五、辩护策略的时间节点
无罪辩护是随证据变化动态调整的过程,不是一次性的立场表态。关键节点有三个。
侦查(调查)阶段。尽早会见、了解指控框架,提出书面意见。侦查阶段的价值在于尽早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固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为后续排除规则的使用准备“线索或者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权衡的枢纽。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在这个阶段最便于核对。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坚持无罪主张,通常在此定型。
审判阶段。通过庭前会议与法庭调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围绕证据链的断裂点组织质证与举证。需要承认,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并不必然排斥,实务中常在不同阶段切换或并行主张。
六、常见问题(FAQ)
什么情况下做无罪辩护?
当行为不该当构成要件、核心事实存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或关键证据可依法排除时,具有辩护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怎么申请?讯问录音录像能调吗?
当事人及辩护人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排除并提供线索或材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可用于核对取证的合法性。
认罪认罚签了之后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原则上相互排斥,但依第二百零一条,如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认罪违背意愿,仍有争取空间,需结合个案审慎判断。
指供、诱供取得的供述能排除吗?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诱供是否属于非法方法需结合具体证据与情节判断。
权威来源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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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记录:首次发布:2026-10-14 | 最近更新:2026-10-14|本次更新内容:首次发布,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10-26施行)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2025-06-01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现行版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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