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深度解析:电商刷单如何成为犯罪温床?从公安部典型案例看帮信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 北京刑辩律师网
空壳网店月流水8000万:虚拟货币+电商刷单跑分洗钱案深度解析
一个仅注册3个月的空壳网店,月流水竟然高达8000万元。2026年6月,公安部公布的这起利用虚拟货币和空壳电商平台进行”跑分”洗钱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犯罪团伙通过电商刷单伪造交易流水,再通过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洗白——这条黑色产业链的运作之隐蔽、规模之庞大,令法律界和监管部门高度警觉。
为什么这种新型洗钱模式能够在监管体系下运行如此之久而不被发现?各参与方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准确认定?对于被卷入”跑分”产业链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又能提供哪些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以公安部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为引子,深入剖析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的法律问题与辩护策略。
“跑分”洗钱的运作模式:电商刷单的灰色外衣
所谓”跑分”,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个人账户为非法资金提供流转通道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的运作链条可以分为三个核心环节。
第一环:电商刷单伪造交易流水。团伙注册大量空壳网店,通过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组织”刷手”下单,将非法资金伪装成正常的电商交易流水。这些空壳网店通常只有短短数月的注册时间,却创造出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营业额”,在正常商业逻辑下完全不合常理。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控系统往往只关注交易频率和金额的异常波动,对店铺本身是否真实经营的穿透式审查不足,使得这类空壳网店得以持续运作。
第二环:虚拟货币混币洗白。资金进入空壳网店账户后,犯罪团伙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场外交易(OTC)渠道,将法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如USDT、比特币等)。为了进一步切断资金流向的可追溯性,他们可能使用混币器(Tumbler)或隐私币(如Monero)进行多轮”洗币”操作,使执法部门的追踪难度大幅增加。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是这一环节被犯罪团伙青睐的核心原因。
第三环:OTC出金变现。经过混币处理的虚拟货币,最终通过场外交易商(OTC商家)兑换回法币。OTC交易往往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交易记录不进入公开的交易所账本,进一步增加了追查难度。至此,一轮完整的”跑分洗钱”流程闭环完成。
法律定性辨析:帮信罪、洗钱罪还是掩隐罪?
在司法实践中,参与”跑分”活动的行为人适用何种罪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该罪名门槛较低,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且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即可认定。在”跑分”案件中,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支付工具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标准是帮信罪的核心争议点。2025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后者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异常交易行为、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酬、身份核查缺失等客观情形进行推定。
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罪的证明标准高于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资金的具体上游犯罪类型。对于仅知道资金”来路不正”但不清楚具体犯罪类型的行为人,通常难以认定为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隐罪。该罪名作为洗钱罪的”兜底条款”,适用于上游犯罪不属于洗钱罪七类特定类型的情形。在”跑分”案件中,如果上游犯罪为普通诈骗、赌博等非七类犯罪,可适用掩隐罪。
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推定明知”的边界
无论是帮信罪、洗钱罪还是掩隐罪,主观明知都是定罪的核心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跑分”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和法院通常采用”推定明知”的认定方法——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反向推知其主观认知状态。司法实践中用于推定明知的主要客观情形包括:交易频率和金额的异常性(短期内大量、频繁的资金进出,明显偏离正常交易模式)、报酬的异常性(获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报酬)、行为的规避性(使用非本人账户、频繁更换账户、使用境外通讯工具等)、身份核查的缺失(对交易对手方的基本信息不了解或不核查)以及对异常行为的知情(曾经被银行或支付平台提示交易异常但仍继续操作)。
推定明知并非”一刀切”——仍然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对于确实不了解资金性质的”底层卡农”(仅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可以以”主观不明知”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证据链的构建与审查:控方的闭环与辩方的突破口
在”跑分”洗钱案件中,控方的证据链通常围绕以下证据类型构建:资金交易流水(从空壳网店的交易记录到虚拟货币交易的区块链记录,再到OTC出金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Telegram等加密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交易指令截图、转账通知等)、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交易所账户注册信息、KYC资料、交易历史、IP地址日志等)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电子设备取证。
辩护律师在审查控方证据时,以下质证策略值得特别关注:其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区块链数据等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是否有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记录。其二,推定的反证——是否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明知。其三,参与责任的边界——行为人是否仅提供了技术支持,对资金的具体来源和去向是否确实不知情。
辩护策略:从四个维度构建有效辩护
策略一:技术中立抗辩的适用条件。对于仅提供软件开发、技术维护等技术支持的行为人,”技术中立”原则可以成为有效的抗辩事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技术提供者如果对技术被用于犯罪活动确实不知情,且采取了合理的技术管理措施,可以主张不构成帮信罪。
策略二:参与程度与量刑的精准匹配。“跑分”产业链中不同角色的刑事责任应当有所区分——组织者(团伙头目、核心策划者)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适用洗钱罪或掩隐罪从重处罚;技术人员(开发跑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主观知情程度和行为后果确定罪名和刑期;卡商(收集、出售银行卡和账户的中间人),通常构成帮信罪;底层参与者(提供本人银行卡或账户的”卡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策略三: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综合运用。“跑分”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空间较大。辩护律师应当尽早与当事人沟通认罪认罚的利弊,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同时,积极推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在量刑协商中,主动退赃退赔可以争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策略四: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要点。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屏等电子数据在”跑分”案件中被大量使用。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关注电子数据是否经过提取、固定、保管、鉴真的完整链条,必要时申请电子数据鉴定或通知鉴定人出庭。
结语
“跑分”洗钱案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犯罪手段的快速迭代与法律规制的持续博弈。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理解虚拟货币、电商平台的运作机制,准确把握帮信罪、洗钱罪、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才能在日益复杂的”跑分”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对于公众而言,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支付账户看似”小事”,实则可能将自己卷入严重的刑事犯罪。
王冠律师 |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 电话:1781310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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