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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三阶层分析:明知、徇私徇情与刑事追诉边界

作者: 王冠律师 分类: 渎职罪 发布时间: 2026-10-11 09:20

一句话回答: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徇私、徇情,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认定须同时证明明知、枉法行为与特定动机,不能以后来撤案、改判或无罪结果倒推原办案人员犯罪。

徇私枉法罪惩罚的不是普通办案分歧,而是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徇私、徇情而故意扭曲刑事追诉。三阶层分析必须同时把握“明知”“枉法行为”和特定动机,防止以后来撤案、改判或无罪结果倒推原办案人员犯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三种行为类型

1. 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所称明知无罪,不限于法院已宣告无罪,而是行为人知道不存在犯罪事实或存在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仍以追究刑责为目的推动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采取强制措施、伪造隐匿证据等,是证明枉法的重要事实。

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争议和“明知无罪”不同。应根据行为人当时掌握的材料、内部意见、是否隐匿相反证据判断,不能用后来的无罪判决自动证明先前明知。

2. 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

该类型要求知道存在应追究的犯罪事实,仍通过隐匿毁灭证据、不立案、违法撤案、改变强制措施或长期搁置等方式故意包庇。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措施或对证据作有根据的不同评价,本身不属于枉法。

立案标准还列举使罪重者受较轻追诉、使罪轻者受较重追诉,以及违法操作使嫌疑人实际脱离侦控等情形。这些情形仍须证明故意和徇私徇情。

3. 刑事审判中故意作枉法裁判

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可能构成本类型,但前提是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证据评价、量刑裁量或法律解释存在合理空间时,即使上级法院改判,也不能直接认定枉法。

4. 徇私、徇情与主观故意

条文明确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财物利益、亲友请托、报复、关系照顾等可以证明动机。仅证明裁判或办案错误,而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事实并基于私情私利故意扭曲追诉,不足以成立本罪。

二、违法性:司法裁量与法定纠错机制

司法人员依法享有证据判断和法律适用空间。疑罪从无、依法不起诉、改变强制措施或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符合条件时不是违法行为。审查不能把“处理结果对某方有利”当成违法性的替代指标。

上级指示、案件协调或审委会讨论也必须位于法定权限内。明显要求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或作出预定裁判的指令不具正当化作用;合法的监督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则不应被刑法化。

三、有责性:专业判断错误与明知枉法

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否定“明知”。应比对案卷真实内容、汇报材料、电子修改痕迹、内部反对意见和请托记录,确认行为人看到什么、隐藏什么。对复杂新型案件的错误法律解释,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借解释掩盖故意枉法,否则不宜以结果替代主观证明。

服从明显违法指令通常不能当然免责。责任应依决定、执行、修改案卷、压制异议等个人行为分配;仅参加集体讨论而明确反对者,与主导枉法者不能同等评价。

四、证据、法定刑与罪数

关键证据是原始案卷及版本记录、收案流转、法律文书修改、检委会或审委会记录、强制措施审批、请托和利益往来、证人证言。单看最终文书难以还原明知,应重点寻找被隐匿的相反证据及反常流程。

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有第399条前三款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第399条第四款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特别的择一重处规则,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渎职与受贿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时,还应核对检察院刑诉规则第13、14条的案件范围和立案层级。罪名满足不等于任何基层检察院都可自行立案。

五、常见问题

案件后来被判无罪,原办案人员就构罪吗?

不构成当然推定。须证明原办案人员当时明知无罪、基于徇私徇情并故意实施追诉行为。

收受贿赂并徇私枉法如何定罪?

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管辖提示

罪名成立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是两个不同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还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应当报请处理。因此,不能仅凭涉嫌“徇私枉法罪”就认定必然属于某一检察院管辖,还要核对行为人身份、利用职权、线索发现方式、犯罪所侵害的诉讼法益及立案层级。

七、三阶层方法的适用说明

本文采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分析顺序。构成要件部分回答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与主观要素是否符合刑法第399条第1款;违法性部分检查法定授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有责性部分审查责任能力、事实或违法性认识错误及个人是否具有依法行动的可能。司法实践仍须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三阶层只是组织法律论证的方法,不能替代法定要件或自行创设免责事由。

八、主要法律依据

作者:王冠律师团队|首次发布:2026年10月10日|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0日

王冠 律师|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咨询电话:1781310851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广场东塔F2层 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依据截至更新日公开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资料撰写,仅作一般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案件应结合行为发生时间、证据和有效规范个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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