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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admin 分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25-10-29 11:0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法条分析

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一般主体

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对象:公共安全

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果关系:结果犯

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有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

责任阻却事由:年龄、精神状态、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06.25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

《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21.03.01粤高法发〔2020〕13号

一、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火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5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100公顷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失火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5)其他失火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指导案例

陈某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驶 驾车冲撞 致人死亡 逃逸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春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返回广东省清远市。陈某春驾车行驶至四会市龙甫镇S118线红光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叶某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文当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严重后果。陈某春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驾车潜逃,行驶大约四百多米后,又与丁某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祥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丁某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春仍然没有停车及报警,继续驾车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方向逃逸。3月7日凌晨0时许,陈某春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六和路段时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春血液乙醇含量为238.4mg/l00ml;被害人叶某文损伤属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系因颅脑、颈椎损伤合并多脏器破裂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丁某祥损伤也属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系因颅脑合并颈椎损伤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粤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春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粤刑终1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以下简称《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第一,被告人陈某春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醉酒后驾驶涉案车辆从四会市回清远。在与被害人叶某文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文当场死亡)后,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潜逃,前行驶约四百多米后,再次与被害人丁某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陈某春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第二,在案证据证实,陈某春发生第一起事故后,仍以较快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再次看到前方有正在行驶的电动车,亦没有避让,而是加大油门企图超车,造成第二起事故,并最终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意见》规定的“驾车冲撞”情形,后果亦属于造成重大伤亡,故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又造成了重大伤亡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6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9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第1条】
  一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2刑初18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26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1098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9日)

全某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及相关规则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环境保护 人民陪审员 审判组织 七人合议庭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全某才在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屋背山”山场山脚下给过世的母亲焚烧纸钱,因遇大风,将烧着的纸钱吹至山上,引发“屋背山”山场失火。经鉴定:“屋背山”山场过火面积3.9136公顷(58.7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086公顷(46.29亩),其中防护林面积2.3388公顷(35.082亩),用材林面积0.7472公顷(11.208亩);过火非林地面积0.8276公顷(12.414亩);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9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全某才对刑事部分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失火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但因家庭困难,最多只能支付10000元,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才异地补植复绿,经乐平市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为70亩;全某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72810元中的固碳损失10666元,全某才自愿通过购买213.32吨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此外,全某才已缴纳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对于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申请通过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等劳务的方式代偿上述费用。
  考虑到本案涉及民间祭祀风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结合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就被告人破坏的森林存在的固碳损失,以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如何开展劳务代偿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赣02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全某才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扣除已经支付10666元的固碳损失及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以外的52144元由全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劳务代偿共计345日;如全某才未能履行代偿内容,则按照日平均工资151元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全某才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3.08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其行为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的功能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全某才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故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偿还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从事的是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相关工作,故酌定参照2022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4962元计算,日平均工资151元。据此,全某才从事公益劳务的时间为345天。该劳务执行由乐平市涌山镇林业办公室和乐平市司法局进行监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涉移风易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涉及专门性事实查明问题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核等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第1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第20条、第21条
  一审: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23)赣02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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